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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偷菜被抓后发病,家属反向超市索赔16万!法院判了,网友:内容引起舒适
最近,浙江高院微信发布的两起案例
在网络上收获了不少点赞和支持
怎么回事?
法院为何会作出如此判决?
基于何种考虑?
先来看看基本案情
↓↓↓
9时41分许,楼某某进行购物结算,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后离开收银处。某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核查,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某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后,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
9时49分许,楼某某在某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二楼办公室,后某超市负责人和楼某某进行了谈话。
9时54分许,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9时56分许,某超市负责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10时03分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某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某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某超市协商不成,遂诉来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法院审理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在其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并无过错,故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村民陈某雨夜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拐进了岔路,撞上了同村村民李某家外墙的花坛,头部受到外墙撞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陈某家属却认为,墙也有责任。于是将李某与为李某提供建房用地的当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发生事故的岔口下坡路路口宽10米左右,此建筑布局并未影响正常通行,亦不存在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雨夜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李某及村委会并没有对陈某实施侵权行为,二者就房屋及花坛的建设行为与陈某死亡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陈某家属服判,未提起上诉。
本文来源:上观新闻 浙江天平 潇湘晨报 等
相关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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