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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800万,违规放贷11.69亿,高友清一审获刑16年半
今天(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虚假投资、虚设贸易中间环节、低价购房、无偿使用商铺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800余万元。2012年至2015年,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农业银行公款共计1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案发前,高友清已将上述公款归还至农业银行。2009年至2014年,高友清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审批授信,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6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友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友清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向他人索取贿赂,均应从重处罚;高友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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