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前经常照顾老人的后辈也拿出遗赠书争夺房屋的归属;
张老太是一位年近百岁的孤老,一生未婚的她与妹妹住在一起。妹妹去世后张老太仍居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在保姆卞某的照顾下直至离世。张老太离世后,关于她的房屋归属成了谜。原同事的儿子李先生拿出一纸遗赠,上面有张老太及其妹妹的签名。李先生说,自己和两人于2003年约定,以26万元的价格购入这套房屋,自己已给付13万元。随即,张老太与妹妹一起立下遗赠,载明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在两位老人生前,李先生也时常探望,对她们的日常生活多有照顾。但是,张老太还有两位同父异母的妹妹,她们不同意李先生的说法,对遗赠效力持有异议。原因在于李先生拿出的这张遗赠是张老太一人所写,其妹妹仅在遗赠落款处签名,既不符合自书的全文亲自书写要求,也不符合代书的见证人要求,因此张老太仅能就其享有的1/2产权份额进行处分,至于其妹妹名下的1/2产权份额,不应按照遗赠内容发生效力。而且,由于李先生未在张老太离世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两姐妹要求房屋全部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各取得1/2产权份额。双方对房屋归属争执不下,李先生随即将张家姐妹告上法庭。就在这时,本案的第三方,长期负责照顾张老太的保姆卞某也出场了。卞某向法院提出,自己于2011年起与张老太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并为其养老送终。张老太虽曾与自己约定每月工资,但实际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专门支付过,只是把工资卡交给自己保管,实际上卡里每月收入并不足以覆盖全部日常生活开销。卞某表示,尽管如此,自己仍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张老太,远甚于另外两方。张老太生前曾口头表示要把房子给自己,但没有留下书面材料,所以她要求按照张老太的口头遗赠,获得系争房屋的相应产权或相应折价款50万元。面对“半路杀出”的卞某,李先生认为,她虽长期照顾张老太并与其共同生活,但这是基于雇佣关系,因此无权据此分得遗产,也不愿给予补偿。张家姐妹也认为卞某对张老太的照顾系其作为雇佣保姆履行合同义务,但考虑其确实服侍老人多年,愿意补偿卞某总计2万元。
虹口法院指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张老太与其妹妹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如其生前立有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相关遗产应按照遗嘱或遗赠内容处理;如无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相关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提供的由张老太书写全文并签名、加注日期的遗赠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涉及处分张老太自己名下的产权份额部分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应作为分割相应产权份额的依据。但对其妹妹而言,遗赠内容并非亲笔书写,仅在张落款处签名,故该遗赠在形式上既不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不符合代书遗嘱一人代书、一人见证的要求,不是法定的遗嘱或遗赠形式,不应推定为其真实意思,因此分配方案对其名下产权份额不具有约束力。由于和张老太同住的妹妹遗赠内容无效,因此在其去世后,名下1/2的产权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别由张老太和张家姐妹继承。因此,张老太去世时,实际享有该房屋2/3的产权,张家姐妹各有1/6。卞某作为张老太雇佣的保姆,对张老太负有照顾、护理等合同义务,但无权据此享有遗产继承权,其主张张老太曾口头表示向其赠与房屋产权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综上,虹口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先生、张家姐妹按份共有,其中李先生享有2/3产权份额,张家姐妹分别享有1/6产权份额,两人分别支付第三人卞某补偿款1万元。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作者:王闲乐 张莹骅 郁玥
微信编辑:皮小姐
校对:rong 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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