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一段网传拍摄自广东广州地铁8号线的视频广为流传。视频中,一女子看见一中年男子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中年男子同意让女子检查相册自证清白。发现相册中并没有任何偷拍的照片之后,该女子仍旧警告大叔说:“小心点啊,别乱拍。”随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称其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博文发布之后一些网友支持点赞,也有不少网友发文替中年男子鸣不平,认为中年男子自证清白之后,该女子的做法已经属于“恶意造谣”。目前女子所发博文已删除。有网友指女子系四川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对此,据@中国新闻周刊 微博9日下午消息,四川大学研究生院研工部回应称此事已经在调查,具体情况等待稍后的官方通知。同日下午,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回应@中国新闻周刊,当时警方已介入处理,因为是误会,双方当时已经和解。河北广播电视台农民频道官方微博9日发布的一项网络投票显示,在超过两万名投票者中,有1.9万投票者认为女子的做法“维权过度,伤害了无辜大叔”,超过1400名投票者认为不好评价,仅五百多名投票者认为她属于“正常维权,安全意识很高”。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述事件发酵的9日下午,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依法惩治网暴公开征求意见指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准确适用法律。其中提到: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近年来,网络视频曝光成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有些网络曝光行为的确是为了揭露社会不良现象,但将拍摄的他人视频,尤其是可能会引起负面影响的视频随意传到网上,则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等,对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现实中,还有人借网络曝光之名,泄一己私愤,通过视频剪辑或文字引导,掺入主观倾向甚至不当目的,片面地对他人的某种行为进行曝光,甚至引导进行“人肉搜索”,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等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也是人们正常生活的保证,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依法处理好公民自由表达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提醒每一个人:选择网络视频曝光的办法需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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