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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延长试用期至半年,后立刻将员工辞退…上海一公司被判:赔偿员工

王闲乐 上观新闻 2023-09-23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
期满后公司和员工协商
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

然而,6个月快到时,
公司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试用期期满后能否再次约定延长?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4月初,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薪资每月1.68万元,转正后为每月2.1万元,还约定转正后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2021年7月,3个月试用期将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同年8月初,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0月,王先生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由于仲裁裁决未支持王先生全部请求,王先生将公司诉至宝山法院。
王先生认为,当初自己之所以同意延长试用期,是因为公司承诺只要延长期限,期满后就会第一时间转正。现在公司却在延长试用期后将自己辞退,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等。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3个月试用期内王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没有超出试用期期间的法定上限。此后因王先生仍表现欠佳,故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请求。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宝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丝丹作了解答。她说,试用期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双向选择,试用期内劳动者薪资可以低于转正工资,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提前一个月,可以提前三天告知企业。企业经考察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不少企业因此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开除员工,这是不对的。试用期内解除权的行使仍然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只有法律明确赋予企业解除权的情况下方属合法解除。”李丝丹说,企业应特别注意对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的解除权行使,企业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成立,同时解除行为应在试用期期满前作出,否则均会构成违法解除。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时长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期不满3个月不能约定试用期,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1年至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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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纳米
校对: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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