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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小”个税扣除标准调整后,还要重新申报吗?多缴的税怎么退?

栗思 赵鸿燕 上观新闻 2023-10-16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对此,市民吴女士格外欣喜,“我家有一个在读初中的孩子,还涉及赡养父母的相关支出,扣除标准调整对我们家来说是好事啊。”不过,对于这项规定,吴女士还有不少疑问: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为此,记者梳理了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整理如下:

问: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通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问:提高个人所得税“一老一小”扣除标准从何时开始实施?纳税人从何时开始能享受新标准?

答:根据《通知》,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从2023年9月申报期即可享受新的扣除标准。

问: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享受新标准?

答: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问: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问: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纳税人和兄弟姐妹之前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此次标准提高后是否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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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栗思 赵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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