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新生第一课:如何学习法律?(下) | 梁慧星专栏
作者=梁慧星
来源=北理工珠海学院文法学院演讲
下面讲学习法律的基本的方法。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每一个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例如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判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你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消法第55条,就应当正确掌握和理解这些个法律概念。
什么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和单位就叫经营者。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航空公司、商场、沃尔玛,等等,都是经营者。什么叫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就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或者捏造了虚假情况,引诱对方与你订立合同、买你的商品。明明产品是国内组装的,你告诉对方这是原装进口的,这叫捏造虚假情况;二手车买卖,这个车已经发生过重大车祸,发动机已经换了,什么地方经过了什么修理,你不告诉对方,就叫隐瞒真实情况。隐瞒了真实的情况、捏造了虚假情况,使对方买你的商品,这就叫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有特定的含义,经营者概念有特定含义,惩罚性赔偿概念有特定含义。什么叫赔偿?所谓赔偿就是由违约方、加害方拿出一笔钱给受害方,这笔钱叫赔偿金。不是政府给你钱,政府给钱叫福利、救济,不是赔偿。民法上的赔偿金,本来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现在为了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消法第55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商品价款四倍的赔偿金,其中一倍是退还价款,三倍是惩罚。
你看,消法第55条,这样一个法律条文,运用了好多个法学概念。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法律是用概念来表述的,我们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就是通过法学院各门课程的学习,掌握每一门法律学科、每一个部门法的那一整套法律概念。怎么样才能掌握这一套法律概念?当然要靠记忆,要记忆这些法律概念。有同学会说,我们读初中、高中就是靠死记硬背,现在好不容易考上了法学院,难道还要靠记忆吗?很遗憾,学习法律,非记忆不可。并且,我要告诉同学们,记忆,是人最基本的能力。记忆力强的人能力强,记忆力差的人能力差。如果你当律师,出庭的时候,记不得法律条文,怎么样与对方的律师辩论?你当法官主持庭审,双方律师讲到某个法律概念,你不记得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将如何审判案件?可见记忆力是人的能力基础。而且,一个人的记忆力是训练出来的,不是天生的。同学们进入法学院学习,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就是记忆法律概念。
只是记忆法律概念还不够,还要理解这些法律概念。因此,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就是记忆概念、理解概念,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我刚才讲消法第55条,就要记忆经营者、消费者、欺诈行为、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些法律概念,并且正确理解它们的法律含义。法学院的学习,非记忆不可,记忆太重要了,但不是死记硬背。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我妻荣先生,回答学生关于学习方法的提问,将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概括为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我讲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在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之后,再增加第三个环节:运用。虽然同学们还不是律师、法官,不可能真正运用法律办理案件、裁判案件,但是我们可以尝试性地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假设的或者真实的案件,提出处理的方案。
老师在课堂上会举出一些案例,供我们分析讨论。同学们还可以组成课外学习小组或者微信群,分析讨论社会上发生的、媒体上报道的案件。我们的亲戚朋友、家人遇到一些案件,例如某个亲戚遭遇了车祸,或者房屋出租与承租人发生纠纷,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违约,或者亲戚朋友中某人老父亲去世留下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如何分配,等等。亲戚朋友会说,你是法学院的学生,帮我们分析一下,提个建议:我们有道理还是对方有道理?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可能得到什么结果?我们就可以尝试着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所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所面对的案件,提出我们的处理意见。这就是我所谓的「运用」。
新闻媒体经常会报道社会上发生的典型案件,我们将案件事实概括一下,作为我们分析研究的案例。假设某个同学是原告方代理人,另一位同学是被告方代理人,各自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别的同学扮演法官进行评论,看哪一方更有道理,依法应当如何裁判?预测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是刑事案件,预测被告人会被认定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会判多少年刑?有没有从轻的情节?如果是民事案件中的侵权案件,讨论被告人构成侵权还是不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会承担什么责任?大致会判多少赔偿金?如果是违约纠纷案件,分析涉案合同有效还是无效?被告人构成违约还是不构成违约?如果原告胜诉大致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然后等着看新闻媒体的后续报道,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我们分析的、讨论的方案差别大不大?说不定最后法院的判决与我们的意见吻合呢!
前两年四川出现一个案件,一个人在河边挖出一段乌木,据说值很多钱,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的说乌木该归挖掘的人,有的说该归地方政府,究竟应该归谁?认为应当归地方政府、归国家的根据是什么?认为应当归挖掘人的根据何在?我们可以在小组、在微信群组织讨论,寻找现行法律、法律概念、法律原理上的依据,最后给出我们的处理意见。然后等着看媒体后续报道那个中院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不服中院判决上诉到了高院,我们再等着看高院的终审判决。用法院的判决及判决的法律依据,来验证我们的处理方案,这就叫(尝试)运用。以上介绍学习法律最基本的方法:记忆、理解、运用,三个环节往复循环。我们在法学院除了上课以外,要有意识地去运用这一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最终达到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
下面讲读书方法。同学们进到法学院有没有考虑过怎么读书?读书的方法与高中时相不相同?有没有区别?这里讲的读书,当然是指读专业书、读法律专业书,不是指读文学著作、读小说。读书方法有三种,第一种读书方法:精读。什么叫精读?就是运用上面讲的基本方法,即记忆、理解和运用,来读一本好的教材,记忆教材上的概念体系。精读的对象是一本好的教材,目的是掌握这个学科的概念体系。每一本教科书都是一整套概念构成的体系,我们就记忆这一套概念体系。说概念体系,这是简单的说法,说得详细一点,每一个法律学科都是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原则也是概念构成的,制度也是概念构成的,并且每一个概念、原则、制度都有其理论。我们学民法,就要掌握民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学刑法,就要掌握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学别的法律学科,例如民诉法、刑诉法、公司法,等等,也是如此,都可以通过精读一本好的教材,掌握该学科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
什么是好的教材?所谓好的教材,就是它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完整、准确,并且简明、扼要。好的教材,要求概念体系完整、准确容易理解,为什么还要求简明、扼要?因为我们要通过精读这个教材来记忆它的概念体系,如果动辄四五十万字、六七十万字,这样的教材难于记忆。因此,一本好的教材,不仅要求概念体系完整、准确,而且要求简明、扼要,字数在二三十万字。当然,也不是教材上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要记忆,而是着重记忆法律概念。
概念在教材的什么地方?总在它的每一章或者每一节的第一个自然段,往往是那个自然段的第一句话。这样一句话,有的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该概念的定义,有的是作者用自己的话对法律概念的表述。但教材上不只是有概念,在每个概念后面还有好几句话甚至好几个自然段。比如说解除权概念,什么叫解除权?教材上说,所谓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自己的意思来消灭有效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这就是解除权概念的定义。下面有好几句话是对解除权的解释和说明,解释和说明解除权的性质、效力、行使方式,及与其他权利例如撤销权的区别,等等。还可能举出现行法规定解除权的法律条文,并且举出解除权的案例。这些都是帮助我们理解解除权概念的。我们就记忆第一句,解除权的概念(定义)。
第二种读书方法:泛读。我们当然不是只读一本教材,我们通过读一本好的教材来记忆这个学科的概念体系,这是为了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这套概念体系,我们记忆得完整、准确、牢固,理解正确,懂得如何运用,这就叫基础扎实。但在记住这些概念体系之后,我们还要读有关的书,不是精读,而是泛读。泛读的范围没有限制,可能是别的教材、专著、杂志上的论文、案例讨论,外国著作的中译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等等。外语好的同学还可以读原著。所以说,泛读的对象没有限制。泛读与精读的区别在于,泛读往往不是把一本书从头读到尾,有泛泛浏览的意思,看到一本新的教材,翻一翻,与自己已经学过的教材对照一下,有没有新的概念、新的内容、新的资料?如果有,就着重读这些新的概念、新的内容、新的案例。外国的著作,着重看外国的立法、理论与我们的是否有不同,同样的制度在国外是否作不同的规定,国外有什么新的立法、新的判例和新的理论。泛读的目的,一是补充、完善和加深理解我们已经掌握的概念体系;二是扩大我们的知识面。不仅掌握我国某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还知道别的国家相应的法律及与我国的区别,知道我国某个概念、某项制度是从哪个国家的什么法律参考借鉴而来,该项制度有没有新的发展,等等。通过泛读,扩大了我们的知识面,开阔了我们的眼界。
第三种读书方法:研读。研读是什么意思?就是结合所要研究的问题来读。研读读什么,取决于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老师在课堂上举了一个案例,要求我们课下讨论。怎么讨论呢?不能只是想当然地说我认为应该怎么样、不应该怎么样。我们就要到图书馆去查资料、上网查数据库、查网站的论文库。凡是查到与我们所要讨论的这个案例、这个问题有关的教材、著作、论文、案例、司法解释,都要借到手、下载下来,供阅读、研究。一本教材或者一本专著,与我们所讨论的案例、问题有关的可能只是一章、一节、一个自然段,甚至就一两句话。我们就读与讨论的案例、问题相关的那一章、那一节、那一段,甚至就那一两句话。我们把不同著作讨论这个案例、问题的内容全都搜集起来。结果发现,这本书这样说,那本书那样说,这个作者这样说,那个作者那样说。我们就要进行比较、鉴别、取舍,这就叫研究。
假设我们要研究的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问题,从搜集的资料看,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刚好相反。假设关于这个问题,杨立新教授持支持的、肯定的观点,他当然有理由,第一、第二、第三。张新宝教授持反对的、否定的观点。他当然也有理由,第一、第二、第三。我们还查到别的作者关于同一个问题的文章,有的赞成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有的赞成张新宝教授的观点。赞成杨立新教授观点的,在杨立新教授的三个理由之外又增加了第四个理由。赞成张新宝教授观点的,在张新宝教授的三个理由之外也增加了一个理由。说不定还有第三种观点,介于两者之间,又是什么理由。我们把这些文章这些作者的观点和各自的理由进行整理归类,加以比较、分析、取舍,看哪一个作者、哪一个观点所依据的理由更充分一些,没有被对方相反的观点、相反的理由所驳倒,因此得出自己的意见,赞成某个作者的某项观点。假如我赞成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理由是什么,除了杨立新教授自己的那三项理由,及某个支持者的第四项理由之外,是否还有新的理由。假如我不赞成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为什么不赞成?根据是什么?他讲的那些个理由,不能说服我,为什么?通过研读搜集资料,进行比较鉴别分析研究,最后得出自己对这个问题、这个案件的意见或者观点。这就是研读。
这样的读书方法,结合要研究的问题、案件或者要写的文章题目来读书,叫研读。研读的目的,是训练我们的研究能力。研究能力,要在进行研究的实践中,逐步摸索、逐步训练、逐步掌握和提高。前面讲到的,老师在课堂上举了某个案件,或者我们看到媒体报道的某个案件,我们几个同学组织起来,你俩站在原告方面,我俩站在被告方面,分别去搜集教科书、著作、论文上有利于自己这一方的根据、理由。我们再来分析、比较、鉴别,究竟哪一方更有道理,最后得到我们一致赞同的意见。这个方法,就是研读。
我们在法学领域当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著作,可以区分为教材、专著、论文和体系书。教材,我们通过好的教材的精读,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知识基础。别的教材、别的著作都是供我们泛读和研读的。这里特别要提到体系书,就是那种大部头的著作,五六十万字,七八十万字,甚至部头更大。我曾经举过台湾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的例子,史尚宽先生是上个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民法的起草委员,后来到了台湾,他撰写出版了一整套民法著作,他的《债法总论》九十万字,《物权法论》是六十万字,《民法总论》是六七十万字,这样的著作叫做体系书。同学们一定要注意,体系书不是供我们精读的,是供我们研读的。我过去在某个法学院讲读书方法,就说过体系书的目的不是供你精读,而是供你研读的。不可能通过精读一本体系书来掌握一整套概念体系。并且举史尚宽先生的《债法总论》为例,如果哪位同学把《债法总论》拿来精读的话,必然是事倍功半,读到中间忘了前边,读到后面全部忘光。因为它不是供你精读的。课后有位同学,真的抱着史尚宽先生的《债法总论》精读,他说:「我就是读到中间忘了前边,读到后面全部忘光」。我把这个教训介绍给同学们,不同类型的著作,其目的不同,特别是体系书、大部头的书,是供我们研读的。
今天晚上的课,讲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讲我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是把自己造就成优秀的法律人,并且介绍什么是法律人、什么是优秀的法律人;第二个问题,主要是讲一些最基本的学习方法,供同学们参考。希望同学们一定要重视学习的方法。这里补充一下,方法与知识是什么关系?可以说,方法也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方法是供人们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知识。从人类生活经验来看,方法更为重要。但一般人往往不重视方法。做任何事情都有方法,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更是如此。什么叫聪明人,什么叫笨人?如果做什么事情都首先考虑方法,都从方法入手,这样的同学就是聪明人。如果凡事都不考虑方法,不考虑学习方法、读书方法、写作方法、裁判方法,这样的人,说尖刻一点,就是笨人。我当然希望我们法学院的同学都是聪明人!今天晚上的课,就到这里。
谢谢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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