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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的美国法学院在使用的教学方法 | 麦读学园

2017-05-17 麦读君整理 麦读


麦读君按:发布《法学院学生为何对探讨式教学缺乏兴趣?》后,有读者问,一堂「探讨式教学」课包含哪些要素,学生和老师都需要什么准备?幸运的是,我们已经有了一本书,专门讲述英美法系的案例式教学和纠问式互动。以下文章即摘编自这本书《到法学院学什么——美国法入门读本》。


「探讨式教学」在美国法学教育语境下,是对「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简称。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目标,决定了采取这种教学法的必要性。所以我们要先弄清楚法学院培养学生的目标,才能更好地理解探讨式课堂存在的意义

法学院的目标

- 传授基本的法律规则 
- 锻炼学生适用这些规则的能力 
- 教学生如何自学法律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教导学生形成法律分析和综合权衡的习惯,不是要把学生的头脑变成一个案例库。

法学院的第一年,法学院教学的侧重点——学会当一名律师,而不是仅仅学习法律。法学院不会给出法律问题对应的「正确答案」,而是要练就学生组织答案、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法和步骤。而做到这一点,不能光靠听听读读,必须积极参与到针对学习者开展的法律课堂当中。设计这样的课堂,对教材和教育者,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创始人

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多夫‧哥伦布‧兰德尔在 1870 年至 1895 年间担任院长时正式创制苏格拉底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到 20 世纪初,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院都采取了这两种教学法。

在此之前,法学院学生通过阅读法条注释,倾听教授讲座进行学习。许多律师——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通过给执业律师做助手来学习法律,而不是在法学院读书听课。这种方式听起来更加熟悉,是目前中国法学院普遍采取的教学方式。这也导致中国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顶尖学校的优秀学生,更像是学徒,少有欧美律师事务所「取悦」实习生的待遇。

兰德尔改变了学生们的阅读范围和课堂上的学习内容,他的创新很快传播到其他法学院。尽管经历了发展和演变,但大多数法学院至今仍在使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造就了今日的美国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

  • 核心:案例书式的教材

美国法学院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被称为案例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 法院判决书 
- 法律、法规和规章 
- 条约或合同

案例书作者也可能在案例前后,加入对相关内容的评论、问题和背景资讯。但最重要的材料是法律本身——案例和其他主要渊源——而不是附文。旨在让学生在研习法律文献中,真正掌握法律,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

法学院主要培养学生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当客户需要法律问题的解答或解决方案时,律师必须求助于法律本身——案例、法条和其他法律文献,但他们很少靠脑中存货或照本宣科处理问题。

苏格拉底教学法

  • 核心:打破沙锅问到底

由教授持续不断地向学生提出一连串的尖锐问题,而不是讲解学生们已经研读的案例。通常包括:

- 随机点名提问 学生常常一开始就被要求简洁、明确地描述案情,包括:案件系争事实、判决所涉争点,以及争议解决之道。

-连续追问 教授抛出一系列问题,每一个问题都建立在学生之前的回答上。「为什么?」是最常见的问题。

-没有明确结论 教授通过追问,通过层层假设和暗示,循序渐进、细致入微地揭示法院的推理思路。法院判决本身不可能回答其中大部分问题——至少没有明确回答。为回答这些问题,你将不得不以积极、挑剔的态度解读法院判决。


案例分析

说完这两大教学法的来源和定义,一堂典型的「探讨式教学」课又是什么样的呢?举例分析。首先案例书上列举了一份法院判决、一个法条、一份合同,学生要通过它们总结出一条法律规则。

房东拉里诉租客特里案 
(Larry Landlord v. Terry Tenant)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2006)

……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获得因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之赔偿。但是,过错方通常无权不管不顾,让违约方赔偿可以轻易避免的损失。因此,如本案中出现的情况,租客违反租约,房东完全可以轻易地通过找到另一租客来减轻损失,那么他被要求这么做……为被告租客特里考虑。

违反租约和减少损失令 

佛罗里达民法典第1423条(2008)

第一款[违约;救济] 如果住宅上的租约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并且租客通过以下方式拒付房租:(1) 将自己不愿支付房租的意图告知房东,或(2) 
腾出租住的住宅,且未支付租约约定金额的一期房租,那么除非出现第二款列举的情况,房东有权依据租约向租客收取任何到期未付的房租。

第二款[减损] 
如果房东最初采取合理的措施,将住宅租给其他租客,那么房东可以仅收取第一款下的未付房租。如果房东将财产租给另外的租客,那么他有权从违约方获得的金额,应当减去他在原租约期限内从新租客处获得的、扣去原租客离开后花费的保证房屋宜居费用后的那部分金额。

霍姆斯宫公寓租赁合同

第 27 段 
如果租客不能支付房租,房东有权驱逐租客,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并向租客收取无法通过转租获得的未支付房租。房东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将财产租给可以替代的租客。

然后来到课堂,教授开始提问,有的是「冷酷点名」,有的是按字母顺序或座位排序提问。多数教授还是喜欢出其不意,这要求学生不能走神,随时准备坐在「热锅」上:

问:本案的争议点是什么? 
答:租客一定要付房租吗?

问:法官是怎么判决的? 
答:租客不需要支付房租,因为房东没有试着去找可以替代的租客续租。

问: 法律规则或原则是什么? 
答:房东应通过寻找替代的租客,尽力减少损失。

问:这个法律规则是否可以扩展到其他类型的当事人或合同中?例如,如果一个零件供应商违反了与制造商的约定,没能向制造商提供后者制造产品所必需的零部件,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制造商应在诉请对方违约前,尽可能从其他地方找零件。它取决于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多大。(注:这可能是下一个问题,无论你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问:法院判决和法律规定有何不同? 
答:一个重要的区别是,法律仅适用于房东,因此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当事人,例如我们举到的制造商的例子。相比之下,法院判决中表达的法律原则,可能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争议有相关性,包括假设的零件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争议。

问:为什么房东(或者非违约方)需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这一规则是否太轻易地放过违约方? 
答:取决于规制违约的法律所要达成的目标是什么。(注:再一次,很自然地有了进一步的问题。)

一些教授可能从第一个问题开始提问,或者从更基本的问题开始;另一些教授可能直接跳到后面的问题。

最后教授会引导出这条法律规则:违反租约的租客有向房东支付剩余未付房租的义务,但房东必须尽力找到另一租客,以减轻原租客全部或部分的义务。(如果自己不能总结出这条规则也不用担心,这需要一年的时间训练)。

在上课之前,学生就开始思考所读的内容,并试着参与到教授的提问中(同样需要技巧和训练)。来到课堂上,不能停止思考,也不该认为,提问的答案在案例书或者你笔记的什么地方。


这条法律规则,原本可以帮助你向客户提供建议,他们或者是正准备违约的租客,又或是遭遇租客违约的房东,但相对于其他目的,也可能变得毫无价值。将法律语言——法院判决、法律和合同——融合在一起,才更有价值,因为这样才开启了你的自学之路,教你如何阅读和学习其他主题的法律文献。毕竟,授人以鱼,与授人以渔,有着本质区别。

苏格拉底式的课堂,不是要你回顾已经读的或学过的,而是帮助你「像一个律师一样思考」。教授的工作是指导和引导思考。

一堂典型的「探讨式教学」就此完成。如果你所在的法学院有类似的课堂,那么祝贺你;如果没有,也可以看看《到法学院学什么——美国法入门读本》,如有收获,记得回头给我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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