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版式设计是邻接权,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即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其保护范围一般仅限于复制权。如果将版式设计理解为与作品一样享有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予以区分保护的立法目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1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飞,男,该单位法务。
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简称建工出版社)与被上诉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怡生乐居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建工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和怡生乐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飞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出版社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将版式设计权理解为版设设计的复制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法律规定的“使用”并非局限于“复制”,“复制”只是“使用”的一个环节,并非全部,上诉人作为出版者,既有权禁止他人通过传统纸质方式复制、销售、传播等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也有权禁止他人通过扫描成电子版图书、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
2、一审法院将上诉人主张的通过网络传播的版式设计理解为版式设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上诉人是以版式设计权为由提起诉讼,不是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客体不包括版式设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怡生乐居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不同意建工出版社的上诉请求。理由是:
1、涉案教材不是怡生乐居公司上传,是用户自己扫描上传的,收益也是打到用户的帐户,怡生乐居公司提供的是存储空间;
2、下载服务未给原告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
建工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建工出版社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四版)》教材作品享有专有出版社。怡生乐居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新浪地产”中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下载服务,侵犯了建工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权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
1、怡生乐居公司向建工出版社支付侵权赔偿金3万元;
2、怡生乐居公司向建工出版社合理开支一万元。
怡生乐居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建工出版社所主张的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内。涉案图书扉页中标注了制版单位,故建工出版社不享有该书的版式设计权。涉案图书不是怡生乐居公司复制、上传的,相应行为均是由网络用户完成,怡生乐居公司未侵犯版式设计的复制权。怡生乐居公司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用户上传内容,应适用避风港原则。用户上传的涉案图书扫描件,是针对图书内容而不是版式设计。涉案图书下载次数少,仅3次,未给建工出版社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建工出版社主张赔偿数额过高,其主张的合理支出亦是不必要开支,故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3月31日,《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与建工出版社(乙方)签订《<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合作出版协议书》,约定为了共同做好《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 版)(共14册,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书由《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以下简称甲方)编委会成员共同与乙方签订;上述图书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本书未进行改版之前一直有效等内容。建工出版社另提交了双方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佐证2014年的协议系针对该书第四版签订。怡生乐居公司以没有身份证明,故编委会成员的身份无法确认为由,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014年4月第四版)由建工出版社出版。怡生乐居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
2016年1月19日,经建工出版社申请,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对建工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浏览网页等操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6)平阴证经字第56号公证书记载:地产网(网址为www.dichan.com)的主办单位为怡生乐居公司,该网站中“新浪地产-地产智库”(xiazai.dichan.com)栏目中存在名为“2014第四版——一建《项目管理》教材”的帖子,支付16.5元后可以下载名为“2014第四版项目管理教材”的文件,下载后打开文档,内容与涉案图书一致,包括封面内页、版权页等信息。建工出版社主张怡生乐居公司在其网站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享有的版式设计权。怡生乐居公司对该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涉案图书系网络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下载量很小,未给建工出版社造成实质损失。为证明涉案图书系网络用户上传,怡生乐居公司提交了其网站法律声明、资料上传注意事项及上传用户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建工出版社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认可涉案图书由网络用户上传,但认为法律声明未在网站显著位置,没有起到警示作用,怡生乐居公司对图书内容进行了编辑、整理和推荐,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建工出版社主张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包括公证费、住宿费、差旅费及下载图书支出的费用,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及火车票等证据。怡生乐居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诉讼中,建工出版社表示其主张的权利为其对涉案图书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其中版式设计系指图书内容的排版、设计。经询,建工出版社表示怡生乐居公司的侵权方式系在其网站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建工出版社提交了若干份判决书的网页打印件,欲以证明其作为出版社有效对将涉案图书扫描后上传网络的行为追究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责任。怡生乐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现有证据表明,建工出版社系《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出版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结合版式设计的含义、用途和出版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建工出版社称其主张的权利为版式设计权,但其亦明确本案中怡生乐居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在互联网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即涉案图书系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故本院对建工出版社提出的怡生乐居公司侵犯涉案图书版式设计权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图书、协议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判决书打印件、被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一审开庭笔录、二审谈话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即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其保护范围一般仅限于复制权。如果将版式设计理解为与作品一样享有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予以区分保护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建工出版社将《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出版者对版式设计的使用权理解为既有权禁止他人通过传统纸质方式复制、销售、传播等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也有权禁止他人通过扫描成电子版图书、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以及据此主张其系以版式设计权为由提起诉讼,不是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属于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首先,尽管扫描属于复制行为,但建工出版社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怡生乐居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在其网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并认可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且怡生乐居公司亦提供了涉案作品系由网络用户上传的证据,因此,建工出版社所主张的怡生乐居公司通过扫描方式复制涉案作品的行为不能成立。其次,如前所述,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并不能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版式设计权利人无权就他人将版式设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亦无权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行为主张帮助侵权责任。因此,建工出版社主张怡生乐居侵犯其涉案作品版式设计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兰国红
审 判 员 周丽婷
审 判 员 刘义军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阳
书 记 员 隗傲
来源:北京法院裁判信息网
编辑: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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