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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故事原型该享有什么权利?

方晓红 IP控控 2023-08-26


      《我不是药神》:

               故事原型该享有什么权利?

 

方晓红

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201873日, 公众号“四两法律”发布《我不是药神》故事原型陆勇的维权声明——《在资本和明星面前,我也是弱势群体》。声明表示:一、至今日,我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制片方来拍摄此电影。二、从剧本的创作开始至今,我从未收过剧作者、制片人及其他任何人的一分钱,连提都没有提过。三、我对预告片和其他拍摄花絮中搞笑的行为表示不满。四、我和制片人联系过,要求在片尾加一小段我的说明,以澄清事实,免得观众误会。声明结尾表示:我深信法律的公平和尊严,将依法维权。[1]无独有偶,524日,崔永元陆续在网上炮轰冯小刚,起因也是因为对冯小刚续拍《手机2》不满。那么,利用生活中的故事原型进行文艺创作,故事原型是否享有陆勇先生所声明的这些权利?

一、至今日,我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制片方来拍摄此电影。


在我国,公民不但有言论自由,也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予以鼓励和帮助。[2]但是,《宪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百度搜索网页,以“陆勇”为关键词,大约能检出1320000个检索结果,其中包括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3]根据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得知,《我不是药神》故事原型陆勇为江苏无锡人,是无锡一家针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慢粒白血病患者。20049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其后帮助数千患者购买此药。2014722日,沅江市检察院以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1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当天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2015129日下午,陆勇获释。[4]陆勇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央视及各大网络媒体,以及学术界争相报导、评议、探讨该事件来龙去脉及其法律性质。[5]一时间,“陆勇现象”已然成为一件公共事件。实际上,在沅江市检察院还没有对陆勇撤回起诉以前(也即2015127日前),媒体就已针对陆勇进行了各种报导,网络、BBS,人们均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对陆勇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

 

《我不是药神》上映之前,陆勇先生从未对新闻媒体、学术研究提出过任何异议,大概陆勇先生也清楚,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进行新闻评述、学术研究,正是《宪法》第四十七条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包括陆勇本人。

 

那么,利用故事原型进行艺术创作,是不是也没有权利限制呢?非也。在我国,故事的原型应当享有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自然人应当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包括一般人格权、特别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人身、财产权等权利。一般情况下,人格权是对世权,但是,当人格权转变成债权之后,就变成了相对权,权利人便可向相关特定的人主张其权利。《民法总则》在规定自然人享有若干人格权之后还规定了一条“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现有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利用故事原型进行创作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纪实的手法将真实的生活素材以报告文学(文字作品)或纪录片(类电影作品)的形式展现给读者或观众,以真人真事为表现对象,并对其进行艺术的加工与展现的,以展现真实为本质,并用真实引发人们思考。另一种是将真实的故事进行艺术加工(适当的虚构),形成文学艺术作品(文字作品或类电影作品),其原材料来源于生活但又高于生活,创作者以文艺的手法提练素材,以此表达自己对该类事件的看法,引发他人思考。因此,根据创作的方式不同,权利人所能主张的权利也不同。

 

第一种创作模式因为追求真实,创作人仅根据新闻媒体的报导而不足以完成相关的作品创作,创作人在决定创作此类作品时,需要联系故事原型进行数据收集、核实、调查验证、采访等各方面工作。选择此种创作模式的创作人在进行作品创作时,一般事先需要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授权(形成契约关系),否则,作品可能因为选材、评述不当而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

 

但是,如果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人选择第二种创作模式,则不再需要再寻求授权了,因为此种的创作模式是根据现有公开的信息资料为素材,其创作目的或许也会追求一部分事实真相,但并不追求作品内容与事件真实一致。作者只是借助公共事件抒发自己的观点,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在此过程中,只要作品声明该故事来源,以及在此基础上改编,内容纯属虚构,没有刻意有目的的指向某一具体对象,从保护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判断为侵权,更不会形成契约关系。

 

影片《我不是药神》选择的就是第二种创作模式。同样是在购买仿制药,电影作品的故事情节与沅江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所公布的内容有着明显的不同,陆勇先生发布声明称自己“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制片方来拍摄此电影”,估计是混淆了艺术电影品与纪录片的区别。其实,以徐峥为代表的《我不是药神》电影制片团队,也是借助电影这一载体表达他们对“陆勇事件”的看法,与前文所述的新闻媒体报道、学术研究并没有什么不同,是行使《宪法》言论自由与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具体体现。陆勇先生从未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学术研究提出过任何异议,陆勇先生恐怕也不能就《我不是药神》电影主张声明中所述的权利。

二、从剧本的创作开始至今,我从未收过剧作者、制片人及其他任何人的一分钱,连提都没有提过。

 

电影作品的创作,非一个人能完成,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还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陆勇先生向《我不是药神》剧组主张财产权,首先要搞清楚他有什么请求权。从《我不是药神》影片公布的信息来看,陆勇先生不是《我不是药神》剧组成员,没有参与电影创作,不是作者之一,当然不能主张作者才能拥有的财产权(报酬权)。同时,该影片是一部现实主义体裁的艺术作品,其中并没有利用到陆勇先生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制片方也没有借助电影损害陆勇先生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相反地是,制片者在片头、片尾、片中,借用不同的镜头向无私的代购者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影片的结尾,千万病人摘口罩行注目礼就是其表示敬意的手段之一),因此,陆勇先生并没有人格权请求基础,影片也不存在利用其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的问题。同样基于前述理由,制片方没有提起给付财物,也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三、我对预告片和其他拍摄花絮中搞笑的行为表示不满


对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长期以来,我国都奉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电影作品是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当然也不另外。严肃事件用微笑的方式去表达,搞笑的行为也不一定代表蔑视或者不敬。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我不是药神》通过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说明该部电影并没有违反强行法,花絮中的搞笑行为,实际也是创作者对社会事务发表的见解,是言论自由与创作自由的另外一种表达。前文已论述,《我不是药神》的创作不需要获得故事原型授权(不会侵权),创作电影的拍摄花絮就更不需要故事原型授权许可了。故事原型表达对拍摄花絮的不满,实际上也是其对电影创作的一种评价,同样属于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

 

即便是电影中真的存在一些丑化行为,如一开始将男主角塑造成一个卖保健品、生活落迫而又唯利是图的上海小男人形象,从创作的角度来看,该角色的塑造也是由于剧情需要,并没有故意映射故事原型人物的意思,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四、我和制片人联系过,要求在片尾加一小段我的说明,以澄清事实,免得观众误会。

 

事实上,在电影的片头,制片者就已阐明,该片取材也真实的故事,具体人物的性格都有一定的虚构和再创造。片头部分就已经达到澄清事实、免得观众误会的目的。当然,作为现实主义电影的原型,在电影公映后,故事原型从个人的角度表达一些对电影的不满,完全可以理解。毕竟,站在漩涡中心与旁观者的心理感受完全不同。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我们也不能厚此薄彼,一方面,我们要尊重故事原型的感受,另一方面,我们也渴望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有一定深度和影响的作品,如果法律的天平过分地偏向某一方,则都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在当前中国社会舆论还不是成熟的情况下,利用真实事件创作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人员一定要把握好真实与虚构的尺度,并在作品的宣传过程中予以说明,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生活的干扰。

 

 



[1] 药侠陆勇:药侠陆勇针对电影「我不是药神」最新维权声明丨在资本和明星面前,我也是弱势群体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zNjc0OTIyNg==&mid=2247483815&idx=2&sn=497f7b8f0bf36da68bfe3a9a2df1c796&chksm=faf03462cd87bd74de49b8a3e1626ba4b888fd9aaa0514ee997e7deba0d6c931b7630e64a0f6&mpshare=1&scene=1&srcid=0705tgu2pljK86Y0hxgaw3VZ&pass_ticket=edncz 2018-07-08访问。

[2] 《宪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七条。

[3] 检索时间:2018-07-08 22:25.

[4] 《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不起诉决定书全文及释法说理书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5041504327259128&wfr=spider&for=pc 2018-07-08访问。

[5] 前者可在百度网页以“陆勇”为关键词,时间设置为2004-01-01至2018-06-01,便可检索若干结果。后者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所著《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对陆勇案的刑法困境与出路的思考》,载《清华法律评论》第9卷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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