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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红:五个案例看网络刷单在民事、刑事、行政查处案件中的认定

方晓红 IP控控 2023-08-26




编者按:网络刷单,作为中国互联网销售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发生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市场监督查处案件中,法院、行政机关都怎么认定其性质,怎么计算损害金额、以及怎么适用法律的?且看作者整理的五个案例。



民事案件


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


案件裁判日期2017年04月11日

对网络刷单的性质认定:侵权人存在刷单行为的,法院应扣除刷单虚假销量,依据实际销量计算赔偿额;同时,应计入间接损失。


具体内容:

1)案件名称

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浙02民初304

合议庭

马洪、陈佳强、祝芳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原告

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长河清阳洁具

赔偿金额

7万元

裁判日期

20170411

核心观点摘要

审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侵权人存在刷单行为的,法院应扣除刷单虚假销量,依据实际销量计算赔偿额;同时,应计入权利人因刷单受到的销量、定价、商誉等间接损失,以提升赔偿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00(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索赔金额为100000元。

4)裁判

朴素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520680171.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当庭比对,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故清阳厂的行为侵犯了朴素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需依法承担责任。

清阳厂主张其销售量主要是刷单所致,其提供的网络销售记录、聊天记录、汇款记录等证据,在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事后汇款金额及汇款对象时间上均相符,可证明销售的3307个侵权产品成交量中有3292个系故意刷单的事实。

因朴素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故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额。综合本案案情分析,清阳厂的刷单行为系虚假交易,虽然在侵权获利上可相对减少,但该行为依然对朴素公司的销售造成了实际损害,使得朴素公司对专利产品的市场推广受到不利影响,也因清阳厂侵权产品相对朴素公司专利产品仅为约1/4的售价,大幅降低了浏览电商网站的消费者对专利产品售价的认可度,使得朴素公司遭受了长期的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清阳厂承担。另外,结合本案专利类型、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及单品利润率、清阳厂的侵权情节、朴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清阳厂承担7万元赔偿额。




二、杭州市西湖区法院

案件裁判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对网络刷单的性质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具体内容:

1)案件名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与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链接:杭州西湖法院|傻推网天猫、淘宝网上刷单,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2万

2)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

案号

2016)浙0106民初11140

合议庭

李红萍、张嶢皎、王中

适用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

原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赔偿金额

20.2

裁判日期

20171027

核心观点摘要

被告简世公司经营的傻推网专门组织刷手实施虚假刷单,客观造成两原告平台上相关数据的不真实,直接影响、破坏了两原告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因此导致消费者对两原告平台产生不信任,以致对经由两原告平台上所售的商品的质量产生合理怀疑,从而损害两原告的市场声誉与竞争力,亦即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简世公司赔偿损失2160000元;

2.判令被告简世公司赔偿合理支出10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62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2000元)。

4)裁判

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但如将竞争关系限定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会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有悖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从有关法理精神和立法本质出发,应该理解为经营业务虽不同,但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的,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就本案而言,其一,被告简世公司经营的傻推网组织刷手刷单,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二,被告简世公司组织刷手进行刷单,实施虚假交易、评价,造成淘宝网、天猫网两大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势必影响两原告的信用评价体系,并会导致消费者对两大平台上所售商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不信任,从而破坏两原告努力营造的公平、透明、诚信的网络购物环境,根本性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三,被告简世公司组织刷手刷单的目的即谋取经济利益,且事实上非法获利。因此,可以认定两原告与被告简世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简世公司经营的傻推网专门组织刷手实施虚假刷单,客观造成两原告平台上相关数据的不真实,直接影响、破坏了两原告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因此导致消费者对两原告平台产生不信任,以致对经由两原告平台上所售的商品的质量产生合理怀疑,从而损害两原告的市场声誉与竞争力,亦即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另一方面,被告简世公司成立并经营组织虚假刷单的平台,其目的就是谋取利益,且确已获利。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对两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裁判日期:2019年6月28日

对网络刷单的性质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


具体内容:

1)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9)沪73民终4

合议庭

陈惠珍、何渊、岳琦亩

适用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原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云峰、胡雄敏

赔偿金额

50

裁判日期

2019628

核心观点摘要

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仅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

3)一审诉讼请求

1.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害爱奇艺公司合法权益、立即停止针对爱奇艺网站(iqiyi.com)视频内容的刷量行为;

2.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3.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应经法院事先审核)。

4)裁判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仅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

②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作为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经营者,知道其通过技术手段增加的视频点击量既未实际播放亦无真实受众,属于虚构的视频点击量,而虚构视频点击量,会提升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从而产生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后果,但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仍根据他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要求,实施了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视频刷量行为,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的上述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到爱奇艺公司的获利方式包括了通过计算视频播放数量结算广告收入的情况,因此,涉案视频刷量行为确实有可能同时增加爱奇艺公司的广告收入。但是,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涉案视频刷量行为确实包括了通过计算视频播放数量结算广告收入的视频,另一方面,广告商一旦发现虚假的视频播放数据,显然会就此向爱奇艺公司提出异议,从而双方更可能按照实际播放数据进行结算。本案中可以基于以下因素,酌情确定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包括:1.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的侵权期间。2.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的侵权规模。3.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的涉案视频刷量行为的收费标准。4.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的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访问数据的实际情况。5.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的主观恶意程度。




刑事案件



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裁判日期:2015年9月8日

对网络刷单的性质认定: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具体内容:

1)案件名称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最高法指导案例87号】

2)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

合议庭

程黎明、朱庚、白金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

公诉机关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裁判日期

201598

核心观点摘要

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3)公诉机关指控

201311月底至20146月期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异议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其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5)裁判

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虽然辩解称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向被告人郭明锋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郭明锋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三星数码专柜”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的指控能够成立,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行政查处案件



一、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案件裁判日期:2018年4月9日

对网络刷单的性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具体内容:

1)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J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5.浙江金华J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2)案件基本信息

办案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号

2016)浙0106民初11140

适用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受处罚单位

浙江金华J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罚款200万元

处罚日期

201849

核心观点摘要

此案为浙江首起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组织虚假交易案。

3)裁判

此案为浙江首起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组织虚假交易案。321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金华J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当场锁定其网络刷单行为。当日,该局对此案立案调查,于32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为入驻拼多多、苏宁易购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提升网店信誉,增加商品销量记录。

当事人自建服务器,使用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将通过网络采购或购买手机号码自行注册两种方式取得的购物平台上的买家账号导入系统,使用网店商家提供的资金(先行支付或当事人垫付),通过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虚假下单采购商品,并使用网络采购的空包物流单号或商家自行联系的物流发送空包裹,欺骗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记录,从而实现刷单炒信流程。  

由于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仅存有20171228日至2018321日(案发日)的刷单数据,执法人员通过导出后统计,共有刷单记录18.9万条。当事人涉及的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涉及空包物流的金额为12.03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与此同时,当事人擅自删除用于经营电脑内的所有电子数据,销毁证据,导致其他数据无法核实提取。  

49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当事人采取不法手段,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信誉、增加产品销量获取佣金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组织虚假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金额及刷单交易笔数特别巨大,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IP控控判例查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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