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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主张应参照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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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申请再审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与本案情况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给出了指导性处理意见。二审合议庭未予参照,故意不统一法律适用,而以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的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39号错误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黄木兴的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黄木兴(申请再审人)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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