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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啦!《九层妖塔》侵犯天下霸唱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审判决书【文字版】

北京知产 IP控控 2023-08-26



专家、学者观点链接:

1、武幼章:改编作品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吗?

2、许超:浅议保护作品完整权

3、陈锦川:可否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理解为作品发表后作者修改作品的权利? 



一审合议庭:吴献雅、闻汉东、曹群

二审合议庭:陈锦川、冯刚、宋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5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男,作家。
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和一园10号。
法定代表人:喇培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健,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健,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昭,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宇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文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陆川,男,汉族,导演。
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健,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思,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B1-4443室。
法定代表人:陆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健,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宇,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牧野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公司)、被上诉人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梦想者公司)、被上诉人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一审被告陆川、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牧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刘丹丹,被上诉人中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李景健,被上诉人梦想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健、王立岩,被上诉人乐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宇嵘、阚文颖,一审被告陆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健、邵思,一审第三人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健、秦鹏宇到本院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牧野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停止《九层妖塔》(简称涉案电影)的复制、发行和传播,并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连带赔偿张牧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张牧野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电影侵害了张牧野的署名权是正确的,但是一审判决认定其改编、摄制行为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是错误的。
     1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玄霆公司)在与CHENXIASSERT MANAGEMENTCO. LTD(甲方)签订的《著作权授权协议》中,在授权改编权时允许被授权方做出“一切甲方认为适当的修改和编辑等的权利”,明显超出上海玄霆公司所享有的关于《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简称涉案小说)著作财产权范畴,属于对著作人身权的处分。
2我国法律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力度高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未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侵权认定应以作者的声誉、声望受损作为构成要件。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与作者声誉的降低亦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3就本案而言,一审判决认定的网络评论可以看出涉案电影的改编使得涉案小说及作者的声誉遭到严重贬损。因此,即便以作者的声誉、声望受损为要件,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及乐视公司的行为亦已经足以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4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其法益高于属著作财产权的改编权,故不应以获得改编权授权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限制。改编权的行使不应歪曲、篡改原作品,应当尊重作者与作品之间不可分割的、不可歪曲的精神纽带,这与原作者的声誉是否因改动而受损无关。
 
被上诉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上诉答辩及一审第三人环球公司上诉陈述称:
1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得改编是专业、善意且符合影视行业的专业特点以及内容审查需求的,是本案相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改编权的行为。
2在电影摄制方受让获得合法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的情况下,原作品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有边界,应当以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原作品作者声誉为侵权构成要件。
3认定是否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考虑到电影作品创作的特殊性,允许对原作品的内容进行较大幅度的必要改动;本案有关涉案小说改编权的授权文件中并不存在任何关于改编幅度、改编范围的限制;涉案小说已经发表且传播范围广、知名度高,因而公众已知晓涉案小说的内容,不会对涉案电影的内容与涉案小说内容产生误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牧野的上诉请求。
 
乐视公司上诉答辩称:上海玄霆公司并未处分张牧野的著作人身权。一审判决以“是否损害原著作者声誉”作为本案认定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并最终认定涉案电影未损害张牧野的声誉,从而未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认定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牧野的上诉请求。
 
一审被告陆川上诉陈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张牧野一审起诉称:
 
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系我国著名作家,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共二部八卷,其中第一部分为《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宫》四卷)。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讲述的是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小说内容考究,运用了大量的文学史诗、丰富的民间传说,包含了对地理、风水、异域风情的介绍等等,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引发了“盗墓文学”热。自20062月发表以来,吸引了数千万的读者。《鬼吹灯》系列小说出版后,更是多版本、多次印刷,销量过千万册。
 
基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好评和庞大的读者基础,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将涉案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9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然而涉案电影没有给张牧野署名,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
 
涉案电影的内容对涉案小说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涉案小说差别巨大,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涉案小说主要描写的是主人公胡八一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插队到中蒙边境的岗岗营子,之后参军到西藏,遇上雪崩掉落到一条巨大的地沟当中,遇到了会将人瞬间烧成灰烬的火瓢虫以及九层妖塔。复员后,胡八一和好友王凯旋(绰号“胖子”)一起加入了一支前往新疆考古的考古队。考古队由女主人公美国华人Shirley杨、陈教授等人组成。一行人经历万险来到了塔克拉玛干沙漠中的精绝古城遗址,进入了地下“鬼洞”。洞中机关重重、陷阱不断。胡八一利用自己懂得的墓葬秘术带领胖子、Shirley杨、陈教授逃离险境。涉案电影讲述的是,一万多年前鬼族占领了地球,羿王子带领人类战胜了鬼族,并用自己的身体将鬼族封印在九层妖塔之中。此后,隐匿在人类之中的鬼族后裔只要活到四五十岁就会自燃,女主人公杨萍便是鬼族后裔。九层妖塔的封印只能由羿王子的后裔才能破解。杨萍的父亲杨加林为了让自己的女儿逃脱自燃的命运趁着负责昆仑山挖掘神秘生物骸骨的机会,将裔王子的后裔胡八一、杨萍带到九层妖塔处,意图破除封印、开启妖塔,但被羿王子守陵人孙连长阻止。在逃离过程中,除胡八一外,杨教授父女生死成谜,其他人全部殒命。数年后,杨萍以Shirley杨的名义再次出现,控制鬼族攻击人类。胡八一与发小王凯旋、神秘机构749一起开始了消灭鬼族的战斗,最后因胡八一亲手击毙Shirley杨引发九层妖塔的倒塌,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张牧野认为,涉案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涉案小说相差甚远,均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已经严重歪曲、篡改了原著,社会评价极低,不但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给张牧野造成巨大精神伤害。故请求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涉案电影的发行、播放和传播;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连带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陆川申请追加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CHENXIASSSETMANAGEMENT.CO.Ltd作为被告,张牧野同意追加梦想者公司和乐视公司。梦想者公司申请追加环球公司(原名:北京猿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张牧野不同意追加,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小说创作及出版的事实
 
200512月,张牧野以“天下霸唱”笔名在天涯网上连载小说《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2006年,安徽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图书《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署名“天下霸唱”。2007118日,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作为乙方与上海玄霆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1、甲方与乙方于2006428日就乙方创作作品《鬼吹灯》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乙方将上述作品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著作权独家授予甲方行使。2、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张牧野用以比对的是安徽文艺出版社的新版《鬼吹灯之精绝古城》20096月第2版,20128月第3次印刷。)
 
200765日,上海玄霆公司(乙方)与MeridianPictures(甲方)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其中约定:一、协议标的及保证:(1)协议标的——本协议标的是张牧野以笔名天下霸唱创作的名为《鬼吹灯》的一系列文学作品(简称“授权作品”)。授权作品共四部分,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和《昆仑神宫》。(2)保证:b)乙方合法完全享有授权作品的著作权(法律规定专属于作者本人的权利除外),并有权授予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电影电视权”,没有任何第三方就该电影电视权拥有任何优先洽购权或其它形式的洽购权。二、授权内容及授权金:(1)授权——乙方确认本条第(3)款的授权金是充分的代价,并同意就授权作品在全世界地域内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及有关的发展权及使用权,包括以下的权利和权益(简称“电影电视权”)全球独家转让给甲方:(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授权作品为蓝本创作一部或多部电影、电视剧,包括处理以及编写剧本、做出一切甲方认为适当的修改和编辑等的权利;(b)摄制权……;(c)发行权……;(d)复制权……;(e)因使用前述各项权利而取得的经济收益权。本条所述的授权在甲方全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同时实时生效,并且在授权期限内不可撤销。(4)授权期限:本协议项下的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年,甲方须于本协议生效后七年内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授权。(6)转授权——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任何第三人,无须经过乙方许可。此后,MeridianPictures(甲方)与上海玄霆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将“授权期限”延长五年,由原协议约定的七年变更为十二年。
 
此后,MeridianPictures(甲方)与梦想者公司(乙方)签订《影片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系列文学作品《鬼吹灯》的电影电视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承担和享有前述权利。
 
201521日,MeridianPictures(甲方)与上海玄霆公司(乙方)签订《终止协议》,第一条:自201521日起,甲乙双方签署的《著作权授权协议》《补充协议》及授权书均终止作废,双方均无需再履行原协议及授权书项下的任何义务。
 
201551日,CHENXIASSERTMANAGEMENTCO.LTD(甲方)与上海玄霆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其中约定:一、协议标的及保证:(1)协议标的——本协议标的是张牧野以笔名天下霸唱创作的名为《鬼吹灯》的一系列文学作品(简称“授权作品”)。授权作品共四部分,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和《昆仑神宫》。(2)保证:b)乙方合法完全享有授权作品的著作权(法律规定专属于作者本人的权利除外),并有权授予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电影电视权”,没有任何第三方就该电影电视权拥有任何优先洽购权或其它形式的洽购权。二、授权内容及授权金:(1)授权——乙方确认本条第(3)款的授权金是充分的代价,并同意就授权作品在全世界地域内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制作及有关的发展权及使用权,包括以下的权利和权益全球独家转让给甲方:(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授权作品为蓝本创作多部电影、多部电视剧,多季网络剧,包括处理以及编写剧本、做出一切甲方认为适当的修改和编辑等的权利;(b)摄制权……;(c)发行权……;(d)复制权……;(e)因使用前述各项权利而取得的经济收益权。本条所述的授权在甲方全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同时实时生效,并且在授权期限内不可撤销。(4)授权期限:本协议项下的授权期限为自200765日至201964日。授权期限届满后,甲方应立即停止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各项授权。(6)转授权——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任何第三人,无须经过乙方许可。
 
201551日,CHENXIASSERTMANAGEMENTCO.LTD(授权方)与梦想者公司(被授权方)签订《文学作品改编权授权书》,其中约定:现授权方将《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简称授权作品)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在全球范围内授权给梦想者公司在如下范围内使用:1、被授权方可以授权作品为蓝本,改编创作两部电影。2、被授权方单独永久享有根据授权作品改编的两部电影之全部著作权、媒体发行权、商品权、角色权及使用前述各项权利而取得收益的权利。3、本授权期限自200765日起至201964日。授权期限届满后,被授权方已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可继续摄制完成。4、现被授权方梦想者公司有权在授权期内,将上述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给任何第三人,无须经过授权方再行许可。
 
一审庭审中,张牧野明确表示认可梦想者公司获得涉案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的事实。
 
二、关于涉案小说内容梗概的事实
 
涉案小说以一本家传的秘书残卷为引,讲述三位当代摸金校尉,为揭开部族消失的千古之谜,利用风水秘术,解读天下大山大川的脉搏,寻找一处处失落在大地深处的龙楼宝殿。涉案小说除了“引子”部分外,共三十三章,内容可以分为六大部分。
 
1、身世。第一章“白纸人和鼠友”至第二章“《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叙述胡八一的家世以及其获得《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的因缘。
 
2、插队。第三章“大山里的古墓”:叙述胡八一和王凯旋(外号叫胖子)到内蒙岗岗营子插队的经历。
 
3、参军。第四章“昆仑不冻泉”至第八章“地震”:叙述1969年春节胡八一回家探亲时经人介绍参军,他所在的师被改编成一支工程兵部队调往昆仑山搞人防建设。胡八一所在的班作为先遣小队被派往昆仑山中考察,以找到合适的施工地点。先遣小队在昆仑山中遭遇火瓢虫、雪崩,只有胡八一、洛宁、大个子、尕娃四人幸存。四人发现昆仑山地下的古代魔国遗迹“九层妖楼”。四人在昆仑山地下遇到了霸王蝾螈和地震,最终胡八一和洛宁、大个子生还。胡八一所在的工程兵部队后来又改编成了野战军,胡八一在军队官至连长,并参加了越战,在战争中因为对待俘虏的问题,被迫复员回到了老家。
 
4、重逢。第九章“重逢”至第十章“大金牙”:叙述胡八一还乡后在小餐馆和王凯旋重逢。两人去北京合伙做生意,并结识了“大金牙”,在“大金牙”的鼓动下决定转行做摸金校尉。
 
5、盗墓。第十一章“黑风口野人沟”至第十八章“娥身螭纹双劙璧”:叙述胡八一、王凯旋和英子去野人沟进行了一次探墓寻宝,在古墓中遇到了红犼、猪脸蝙蝠和草原大地獭的攻击,并发现了二战时期日本关东军所建的地下要塞。
 
6、考古。第十九章“考古队”至第三十三章“逃脱”:叙述胡八一、王凯旋二人回京后,经“大金牙”引见,结识Shirley杨和陈教授。Shirley杨的父亲对精绝文化特别感兴趣,和一批探险家一起为探寻精绝古城之谜去新疆探险,结果一去不复返。胡八一和王凯旋接受Shirley杨的雇佣分别做了考古队的领队和副队长,去新疆的沙漠深处寻找精绝古城的遗址。考古队在沙漠中遭遇大沙暴,在野骆驼的指引下找到一处无名的古堡,得以躲避大沙暴。考古队在古堡中发现了古精绝国的巨瞳石人像,并且遇险沙漠行军蚁。众人离开古堡后到达西夜古城遗址,在一口井的深处发现了姑墨国王子墓。众人离开西夜古城继续探寻,在沙漠中行进了几天,淡水和粮食补给已经不够了,正一筹莫展时,发现扎格拉玛山和精绝古城所在。考古队一行人在扎格拉玛山谷遭遇了毒蛇袭击,陈教授的助手郝爱国丧命。考古队穿过山谷,来到精绝古城中,并在古城的地下找到了精绝国的王宫和精绝女王的陵寝,受到尸香魔芋之毒的迷惑,屡屡遇险,陈教授的三个学生均命丧于此,胡八一也险些丧命。众人受到尸香魔芋的迷惑眼前出现了幻象——女王的陵寝中尽是之前遇到的毒蛇,众人为了逃生,用炸药炸毁了陵寝,并躲入一间石室中。众人在石室中发现了西域最古老部族的先知留下的预言,在预言的指引下,最终胡八一等人生还。
 
三、关于涉案电影投资、制作及上映情况的事实
 
2014425日,中影公司(甲方)、梦想者公司(乙方)、乐视公司(丙方)签订《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核心商务条款》,其中约定:
一、合作事项:3.甲方负责本项目立项送审事宜,具体负责将本项目拍摄剧本报送中国国家电影局,为影片获取并持有国家电影局正式颁布的《影片摄制许可证》。5.各方一致确认,乙方、丙方与本片承制方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署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下称“三方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中未载明的事宜,以三方协议为准。四、收益分配、结算:2.各方一致确认:各方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本项目的净利润,即甲方有权按照固定收益分配比例10%分享本片净利润。五、著作权:各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完成影片及全部素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版权及其他所有权利,并享有上述权利之相关收益。六、署名:1.甲方享有本项目“第一出品方”、“第一出品人”以及“联合制片人”、“联合监制”及其他片头署名权,顺序均为第一。2.本项目字幕署名应符合有关规定,除第六条第1款约定的甲方署名外其他署名以三方协议约定为准。
 
2014426日,梦想者公司(甲方)、乐视公司(乙方)、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其中约定:
 
1条合作背景1.1甲方已经取得原著小说《精绝古城》作者的授权,甲方有权将《精绝古城》改编为电影剧本并拍摄制作为电影。甲、乙、丙三方拟共同投资拍摄制作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以下统称两部影片为本项目)。1.2甲方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于2013222日签订《电影<吹灯传说之精绝古城>合作投资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投资拍摄电影《精绝古城》,中影合同签署后,本项目已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立项通知。1.5丙方和丙方成员陆川于2013722日与甲方关联公司CHENXIASSERTMANAGEMENTCO.LTD签订了《电影<吹灯传说之精绝古城>导演聘用合同》《电影<吹灯传说之精绝古城>编剧聘用合同》,约定由丙方成员陆川担任本项目导演、编剧,自前述合同签订以来,丙方成员陆川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部分义务。
 
2条本项目概况2.4本项目编剧:陆川;导演:陆川。3.2编剧合同约定由丙方成员陆川担任本项目编剧,丙方及丙方成员确认,丙方及丙方成员将于2014430日前将本项目上部电影的剧本完成稿、于2014531日前将本项目下部影片的剧本完成稿交付给甲方、乙方,甲方、乙方应在收到剧本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否则视为甲乙方对剧本完成稿的确认。
 
6条拍摄制作及时间安排 6.1本项目拍摄、发行计划安排如下:(1)本项目上部影片剧本于2014430日前定稿,下部影片剧本于2014531日前定稿。(2)本项目拍摄期:自201471日至2015228日,该期间内两部影片同时拍摄。(3)于2015626日前本项目上部影片通过电影局审查,丙方和丙方成员应于2015726日前按照附件一的素材清单和乙方要求向甲方和乙方提交本项目上部影片全部审查、宣传和发行所需材料,2015826日(暂定)本项目上部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映。(4)于201618日前本项目下部影片通过电影局审查,丙方和丙方成员应于2016218日前按照附件一的素材清单和乙方要求向甲方和乙方提交本项目下部影片全部审查、宣传和发行所需材料,本项目下部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映日期由各方协商确定。
 
10条收益分配、结算及发行报告10.3甲乙丙三方确认,本项目的净利润,由各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及本合同约定享有。
 
12条著作权及署名12.1各投资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承制及发行义务后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精绝古城两部影片(包括但不限于影片完成片、全部拍摄素材、词曲音乐等)及其衍生产品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12.2甲方享有本项目出品方、出品人、甲方指定人员享有本项目片头单屏显示的独立的“总制片人”的署名,甲方署名仅次于中影公司,署名顺序为第二位。12.3乙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本项目出品方、一位出品人、乙方指定人员享有本项目单屏显示的独立的监制署名;其他人员如需署名,应区别于乙方指定人员,署名“联合监制”,署名顺序为第三位。12.4丙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联合出品方、一位联合出品人署名权,丙方成员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单屏之编剧/导演的署名,同时享有制片人之一的署名权,其中制片人的署名顺序、排版、尺寸由甲方决定。
 
2015年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9月国产故事片)中显示:序号:30、编码:001104942015、公映证号:444、片名:九层妖塔、第一出品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208号公证书载明:在腾讯视频、乐视网上分别播放涉案电影,片头均先后显示如下字样:“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15]第444号”,“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乐视影业”,“环球艺动影业”,“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陆川导演作品”,片尾显示“编剧/导演陆川”字样。
涉案电影公映后,获第七届欧洲万象国际华语电影节最佳导演、最佳影片及最佳男演员奖,第十一届中美电影节影片“金天使奖”,导演陆川凭借涉案电影获年度“最佳导演”奖;涉案电影入围2015年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年度影片、年度编剧、年度导演及年度男、女演员。
 
一审庭审中,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环球公司均认可涉案电影即是《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中的上部,其根据涉案小说改编摄制而成;亦认可涉案电影未为涉案小说作者张牧野署名。此外,中影公司表示,在涉案电影改编过程中,曾经通过中间人试图联系张牧野。但张牧野对此予以否认,中影公司也未提供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确认涉案电影的首轮公映已经下线,但网络公映、海外发行正在进行中。
 
另查明,2014529日,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更名为环球公司。
 
四、关于涉案电影内容梗概的事实
 
涉案电影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1、昆仑山科考。1979年,胡八一和杨萍参加了749局组织的昆仑山未知生物遗迹科考发掘。胡八一和杨萍在此相识。科考发掘现场发生了一次莫名大爆炸,出现了一个未知的空间,遂组织敢死队探明爆炸原因。敢死队在昆仑山遭遇火蝙蝠袭击、雪崩,只有胡八一、杨萍、杨教授和孙全福四人生还。四人发现昆仑山地下的古代鬼族遗迹九层妖塔。杨教授企图利用胡八一和杨萍解封九层妖塔,但是被守陵人孙全福阻止,孙全福被火蝙蝠攻击而牺牲。胡八一、杨萍、杨教授三人,为躲避九层妖塔中的火蝙蝠跳入昆仑山中的深水潭中,杨萍被水底怪物叼走,杨教授也莫名失踪,只有胡八一一人生还。
 
2、图书馆生活。胡八一复员还乡,在下车时被神秘的华夏图书馆王馆长带走,并在王馆长的安排下与王凯旋重逢。胡八一在王馆长指引下了解了鬼族秘史,以及一万年前的“人鬼大战”等古老的历史。1982年,在昆仑山深水潭中被怪兽叼走的杨萍在四川广汉的古墓中被749局找到,但杨萍完全失忆了,749局将杨萍重新命名为Shirley1985年,在昆仑山深水潭中失踪的杨教授重新出现。同年,石油小镇惨案发生。杨教授要求去石油小镇查明怪兽袭击小镇的真相,随后再次失踪。胡八一被749局找到。王馆长带胡八一进入羿王子墓,王馆长表明守陵人身份,并告诉胡八一,其实胡八一是羿王子的后裔,他可以解封九层妖塔。Shirley恢复意识,在得知父亲再次失踪后,要求去找杨教授,并要求带上胡八一一起去。749局让陈东带着Shirley组织科考队去寻找杨教授,并查明石油小镇惨案的真相。
 
3、石油小镇探险。胡八一得知杨萍(Shirley)还活着,带着王凯旋参加了科考小队。科考小队在沙漠中遭遇风暴,王凯旋和楚健等四人与胡八一等走散,四人在沙漠中遭遇怪兽袭击。王凯旋和楚健逃脱怪兽的魔掌,与胡八一在石油小镇上会合。怪兽来袭,胡八一在Shirley的带领之下再次来到了羿王子墓中,并再次穿越时空通道来到了九层妖塔前,妖塔的主人告知了胡八一有关杨萍为鬼族人的身份,并要求胡八一去解封九层妖塔,但遭到胡八一的拒绝。胡八一穿越时空通道回到石油小镇,与大家一起并肩打怪。但是打不过,最终胡八一枪杀了Shirley,怪兽在Shirley中枪后落荒而逃并沙化,同时九层妖塔也应声而毁。胡八一带领王凯旋、陈东等人逃离险境。
 
涉案电影内容主要改编自涉案小说的第三部分“参军”中的昆仑山经历、第四部分“重逢”以及第六部分“考古”。
 
五、关于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内容比对的事实
 
张牧野为说明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进行了歪曲篡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精绝古城》的主题及故事梗概比对”、“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精绝古城》情节比对”、“电影胡八一与小说胡八一人物设置比对”、“电影中的杨萍(Shirley)与小说中的Shirley杨人物设置比对”、“电影中的王凯旋与小说中的王凯旋人物设置比对”。
 
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环球公司不同意比对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认为应当比对涉案电影是否构成对涉案小说的歪曲、篡改、丑化。乐视公司不认可张牧野的比对意见,理由是:1.张牧野的各项对比系断章取义,仅是对已改编之处的对比,而对涉案电影大量保留涉案小说之处并未提及。具体为:主题方面,涉案电影在年代设定、主人公身份背景、故事主要脉络及灵异探险题材方面,均保留了小说内容;情节方面,涉案电影在昆仑山探险(包括火蝠、雪崩、九层妖塔)、胡八一复原、复员后的大漠探险(包括与红吼等怪兽的搏斗),均保留了小说情节脉络,并对小说情节予以具体银幕呈现;主要人物方面,主人公胡八一、Shirley杨、王凯旋、陈教授、杨教授等人基本身份背景、人物性格、基本人物关系设定均尊重保留了小说内容。2.张牧野用分上下两部拍摄的电影上部与涉案小说对比,犯了逻辑错误。涉案电影是分上下两部对涉案小说改编拍摄的电影上部,将来还会有电影下部。而张牧野对涉案小说与涉案电影的梗概、情节、人物、物的对比,均是将电影上部与涉案小说整部进行对比,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3.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涉案电影是否对涉案小说进行了歪曲篡改并损害了作者声誉”,而不应是“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具体做了哪些改编及改编的比例有多大”。
 
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环球公司为说明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的改编是有据且合理的,提交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说明”。对此,张牧野表示其主张的不是改编权,而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争议焦点是比对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的改变部分,即改动的不同部分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并且,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环球公司的意见过于抽象。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环球公司总结的电影风格,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据此认定涉案电影的改编情况;从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的世界观看,涉案电影主要描述鬼怪、外星势力,涉案小说写的是中国古代玄学墓葬文化,二者完全不同,不能据此得出二者世界观相同的判断;器物等对比与事实不符,只能证明涉案电影是由涉案小说改编而来,但不能证明其没有歪曲、篡改原作品;对于非主要人物,班长、九层妖楼等不能因为名称或造型类似,就据此认定其一致性。
 
六、关于涉案电影评论内容的事实
 
(一)201510月出版的《环球银幕》杂志“陆川的二次创作《九层妖塔》”一文载明:
 
“大家都知道,把《鬼吹灯》原汁原味地搬上银幕,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因为这种丧尽天良的违法行为,是不允许在中国大陆的银幕上表现的。”“似乎是出于这样的前车之鉴,陆川在改编《鬼吹灯》时不再试图忠于原著,而是要将原著改造成一个以探险和打怪为重点的故事。于是原著书迷在电影里就不会看到主角胡八一从风水和地质学角度对墓穴进行的‘望闻问切’,也不会看到小说中被作者天下霸唱吹得神乎其神的野史秘闻,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面目狰狞,急着要把我们的主人公们拿来果腹的生猛怪兽,和一个关于史前地外文明在地球卷土重来的奇幻故事。”“如果说对盗墓主题的彻底去除,还是在大家的预料之中,那么对原著中两位主人公在性格与身世方面的大幅改动,大概就会让书迷们彻底崩溃了。在原著中既有胆子又有脑子还带点痞气的男主角胡八一,在陆川与赵又廷的联手塑造下,变成了一个脸上写满纠结的爱哭鬼。在《鬼吹灯》里,胡八一疯狂地寻求着盗墓与探险带来的刺激,在《九层妖塔》里,胡八一则被一次次探险吓得不要不要的。”“更大的变动出现在对女主人公Shirley杨的设置上,在《鬼吹灯》里,Shirley杨是出生在美国的海归,在盗墓小队中起重要作用,屡屡在危机关头把队友解救;在《九层妖塔》里,Shirley杨是个解放军探险队的卫生员,神志清醒时她叫杨萍,被外星恶灵附体之后她叫Shirley杨。电影版的Shirley杨是外星族群与人类共同的后裔,她的身世,牵扯着地球与一个遥远地外文明之间的联系。”
 
(二)(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7234号公证书载明网友对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的对比内容,此处列举几段:
 
豆瓣电影的“九层妖塔短评”中有以下内容:ZeonGinSou2015927日发表评论:“这不是鬼吹灯!这不是鬼吹灯!这不是鬼吹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陆川你不要躲!这就是粉碎性改编!盗墓元素化灰!玄幻元素压根没有!剩下的——什么怪兽!什么鬼星人!主角还全超人!什么鬼!!”
 
二月乌语于2015916日发表评论:“和鬼吹灯原著没啥关系,只是借鬼吹灯IP拍了个一塌糊涂毫无想象力的烂俗科幻片。”
 
豆瓣电影的“当我们翻拍小说的时候应该拍些什么”一文载明:“首先是神不似。鬼吹灯的故事核心,一是奇,二是险。奇是奇在里面各种奇怪的动植物,闻所未闻的墓葬。但是再怎么奇,也是地球上的生物,并非怪力乱神。天下霸唱在写小说的时候可以看出,他所写的事物虽然奇诡但基本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东西衍生出来的,不少东西甚至百度都能找到,只是做了一些夸大,例如尸香魔芋是确有这种花的,只不过花能致幻是霸唱虚构出来的。可以看出作者编写这样一个故事,他目的在于让你一边惊叹其不可思议的同时,一边会想这个事情会不会真实存在,是一本现实的小说而不是魔幻小说。然而九层妖塔的故事,外星魔国,羿王子,守陵人,妖兽……完全是在鬼扯。再一个是险,九层妖塔的确很多惊险之处,但险是险在主角各种开挂存活下来,配角全部通通挂掉。小说里那些胡八一和王胖子雪莉杨一起对抗各种险境存活下来,诸如商量对策、配合作战、成功脱险等剧情通通没有!电影里面主角遇到危险只知道各种逃跑,遇到怪兽就用枪哔哔哔,没有一点智谋没有一点合作,只有一段莫名其妙的爱情贯穿全片。拜托,谁要看胡八一谈恋爱?还不如看胡八一和王胖子斗嘴好吗?其次是形不似。鬼吹灯的人物场景,一是盗墓铁三角,胡八一王胖子和雪莉杨。二是各种震撼的古墓和险峻的自然环境。撇开离谱的故事情节,九层妖塔说是鬼吹灯的同人文都算不上,同人文好歹人物性格一样,然而电影里的几个主角被改得面目全非!首先是胡八一,贫嘴呢?张口就来的毛选呢?临危不乱的冷静呢?力挽狂澜的决断呢?从头到尾都是一脸怂样被人推着走。然后是雪莉杨,身份性格都被改的亲妈不认就算了,小说里和胡八一就是那种彼此心照不宣的淡淡情愫,电影里却来了一段缠缠绵绵的虐恋情深!最后王胖子,小说里好吃爱财的逗比角色,电影里不和胡八一斗嘴,整天想着泡妞,这是拿来凑数的吗?……电影和鬼吹灯小说除了部分地名人名一样,其它没有半毛钱关系。”西城之主于2015930日发表评论:“但和原著就几分钱关系。人物性格改的一塌糊涂,个人觉得还是把电影的名字改了吧!别用鬼吹灯了!都没有盗墓的情节出现,我可没在小说中看到过外星人,而且电影开始说根据精绝古城改编的,可是精绝古城在哪里?我从头看到尾就看到一个小城而已。说实话,特别失望。”
 
百度贴吧上的“天下霸唱吧”中“天下霸唱,你有多缺钱,版权卖给陆川?”一文载明:“改什么样了,天下霸唱先生,你自己去看看,改就改吧,改的故事说都说不清楚,沉闷的语言,想哪到哪的剧情,不知道你是怎么想的,看完电影,心里冒出的那句话说,霸唱在被窝里数钱,后听到一百万卖的版权,一百万就买了……从一部小说到一部电影,表现形式不同,为了在一个多小时内把小说主题结构阐明清楚,由编辑对小说进行改编,而九层所看到的也是改编,未走进电影院前,想着原文故事情节离奇,不易表达出原文内容,改编一些,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走到电影院,这是什么鬼,这是什么鬼,在未睡着的时候,就一直在问,鬼吹灯这么多本书绕着一个神秘的线索,一本一本推进下去,陆先生安排一个路人甲就整到外星,还慢慢有了人型,好直白好简单的人生……”
 
新浪微博上名为“阿生allan”的博主发表文章:“九层妖塔,原著粉哭晕,敢情陆大导演就给我们保留个名字啊,打怪兽应该请奥特曼啊!天下霸唱是个败家玩意儿,多好的剧本这就拿出去了。”
 
(三)其他媒体关于涉案电影的评论内容
 
百度新闻上的“《九层妖塔》:特效超赞硬科幻,带上全家去探险”一文载明:影片《九层妖塔》成为中国电影大片特别是国产电影视觉特效发展路上的关键转折点,必将在中国电影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九层妖塔》改编自畅销小说《鬼吹灯》,这部小说的内容概括起来其实就是八个字:盗墓、鬼怪、探险、打怪。但是,由于国情的原因,“盗墓”和“鬼”不能出现在国产电影之中,所以,导演陆川也只能选择探险和打怪的角度来讲述《鬼吹灯》的故事,明白了这一点,很多看过原著或是想来电影院看鬼片的鬼粉儿,在观影之后,就不会误解或是吐槽陆川导演了……
 
京华时报上的“《九层妖塔》:给你另一种想象”一文载明:天下霸唱的《鬼吹灯》打开了一个新的认知世界,在日新月异的网络小说中创立了盗墓派别。通过胡八一九死一生的盗墓经历,为读者打开了想象空间,在玄幻与灵异交织的世界里体验未知事物带来的惊奇感与恐惧感。或许最为重要的是《鬼吹灯》打破了我们对玄幻、悬疑的认知模式,这是一种既非科学也非灵异的故事模式,科学的认知与灵异的力量共同交织出一个全新的认知路径。陆川的《九层妖塔》,科幻、怪兽、奇幻、探险杂糅在一起,将鬼族血脉、异兽觉醒、时空隧道纠合于飞上天的新故事里。请忘了原著吧,在电影里盗墓不是重点,地球鬼也不见踪迹,《九层妖塔》将灵异他者修改成了外星人,外星人曾经在一万年之前人类文明未进入文明社会时,失败于“弈”领导的逆袭。他们的存在,似乎是为了旁观人类文明的进程,直到人类进化到20世纪现代工业文明变异时,才配合人类的野心和刺激,再次展开异类冲突。
 
微信公众号“第一制片人”上的“权威媒体盛赞《九层妖塔》中国电影更要多‘陆川式’交锋”一文载明:权威媒体和意见领袖高度评价《九层妖塔》,国产特效首次对决好莱坞
 
今天由陆川导演执导的《九层妖塔》迎来两件喜事,一是票房突破六亿,二是国内多家权威媒体对《九层妖塔》的创新模式给予高度评价,称这是国内电影第一次选择直面好莱坞。人民网和环球时报等多家权威媒体以及知名媒体人、著名学者和意见领袖都通过微博平台对陆川导演和《九层妖塔》表示肯定,对这部中国特效第一大片对国产电影的深远影响表示肯定。人民网评价:《九层妖塔》堪比好莱坞大片,中国电影需要更多“陆川式”交锋,环球时报转发人民网微博并评论:《九层妖塔》将作为代表与好莱坞大片较量!
 
腾讯娱乐上的“《九层妖塔》电影好评炸锅上座率场均人次夺冠”一文载明:在中秋节当天,由陆川执导的中国首部真人怪兽电影《九层妖塔》提前亮相,陪观众打怪过中秋。作为国庆档唯一一部具有好莱坞水准的3D视效大片,《九层妖塔》的出现不仅使中国电影工业水平提升了10年,更重要的是填补了华语类电影的空白……导演、主持人、编剧、影评人、媒体人、网络大V等六界人士纷纷发声,认为这是华语电影的一次工业升级,是华语电影的一次想象力爆发,更重要的是,它的出现填补了华语类型电影的空白……
 
一审法院另查一,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及环球公司提交了《别让“摸金校尉”粉饰盗墓犯罪》《我国盗墓犯罪日益猖獗专家称废除死刑不现实》《中国电影审查标准什么不能拍?》《<盗墓笔记>电影受阻三叔经纪人:两三年内不会开拍》《三观不正?<太子妃><盗墓笔记>也被下架》,以说明“盗墓”题材本身属于敏感题材,必然要对影片内容进行必要的删改;提供了电影《让子弹飞》《三枪拍案惊奇》《红字》及原著内容梗概,以及国际著名编剧、导演姜文关于电影改编与原著之间关系的采访记录,电影《寻龙诀》片头署名,关于本案张牧野全程参与编剧工作的电影《寻龙诀》的相关影评,以说明较大幅度的调整、改动及再创作,符合电影行业的创作规律。
 
一审法院另查二,张牧野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张牧野提交的图书《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2015年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9月国产故事片),(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208号公证书,杂志《环球银幕》中刊登的对电影《九层妖塔》的评论,(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7234号公证书,“百度贴吧”中“这电影简直是烂到家了,辱没原创的剧情”一文,(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464号公证书,CIP数据核字号查询详细列表,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的内容比对;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及环球公司提交的图书《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电影《九层妖塔》光盘,电影《九层妖塔》下部拍摄版剧本,影片美术设计图,电影《九层妖塔》的片头署名截屏,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精绝古城”及“鬼吹灯精绝古城”的搜索结果,《别让“摸金校尉”粉饰盗墓犯罪》,《我国盗墓犯罪日益猖獗专家称废除死刑不现实》,《中国电影审查标准什么不能拍?》,《<盗墓笔记>电影受阻三叔经纪人:两三年内不会开拍》,《三观不正?<太子妃><盗墓笔记>也被下架》,涉案电影的媒体及公众评价,电影专业人士对涉案电影的评论及评价,涉案电影获第七届欧洲万象国际华语电影节最佳导演、最佳影片及最佳男演员奖项的新闻报道及奖杯,涉案电影获第十一届中美电影节影片“金天使奖”及导演陆川凭借涉案电影获得年度“最佳导演”奖的新闻报道及奖杯,涉案电影入围2015年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年度影片、年度编剧、年度导演及年度男、女演员的新闻报道,国际著名编剧、导演姜文关于电影改编与原著之间关系的采访记录,电影《寻龙诀》片头署名,关于张牧野全程参与编剧工作的电影《寻龙诀》的相关影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核心商务条款》,《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及其附件,《电影<精绝古城>编剧聘用合同》,协议书(2007118日),著作权授权协议(200765日),《著作权授权协议》补充协议,影片权利转让协议,终止协议(201521日),著作权授权协议(201551日),文学作品改编权授权书(201551日),“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说明”以及相关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涉案电影是否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二、涉案电影是否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三、侵犯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一、关于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张牧野的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张牧野的署名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明确规定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涉案电影系根据涉案小说改编而成。《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规定可知,涉案电影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即涉案小说的著作权,其中当然包括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换言之,涉案电影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涉案小说作者张牧野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
 
(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改编作品为原著作者署名作出特殊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的情形。无论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法律的规定都是具体和封闭的。既然《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这两种著作权使用的例外情形并没有对改编作品为原著作者署名做出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能为改编作品对原著作者署名创设新的例外,即规定改编作品可以不用为原著作者署名的权利。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中,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及乐视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就涉案电影为涉案小说作者署名一事有过特殊约定,也未证明涉案电影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情形。因此,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及乐视公司关于涉案电影无需为涉案小说作者即张牧野署名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标明作品名称并不等同于为作者署名
 
虽然,涉案电影片头明确标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但这并不等于为作者署名。作者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即使是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特殊情形下,著作权法也都要求标明原著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具体是指作品权利人的名称,在作品上署名的主要功能是要建立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而作品名称是作品的一部分,是对作品内容的一种高度概括、提炼的表达,其主要功能是使作品具有个性特色,起到区分此作品与彼作品的作用。显然作者姓名不等同于作品名称。因此,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及乐视公司关于涉案电影已经标明改编自涉案小说就可以免除为原著作者署名义务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牧野关于涉案电影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成立。
 
二、关于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但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高度抽象性特征,因此,对于该权利的控制范围、具体边界的确定,不应一概而论,应当综合考察使用作品的权限、方式、原著的发表情况以及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等因素。
 
1)使用作品的权限方面,应当区分被诉作品是否获得相应授权。对于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著作财产权的,作者本人虽然控制着原作品的人身权,但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2)使用作品的方式方面,应当区分复制行为与改编行为。对于作品的复制,一般是将作品以“原貌”使用,不改变其表达形式,仅在图书、期刊、报纸、网络上进行复制,在此情形下,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坚持严格的标准,只要复制后呈现的内容、观点与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不一致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但是改编行为则不同,改编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改编作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二是包含着改编者的创作。相对于原作品而言,改编作品具有改编者新的创作和表达,必然要对原作品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当看是否降低了原作品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3)原作品的发表情况方面,应当区分是否已经发表。在作品发表之时,原则上必须尊重作品的全貌,如果此时改动作品,不但会损害作者的表达自由,也会影响公众对作品内容、观点的了解,此时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要件的判断,应看是否对原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了改动。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的思想、表达已经向社会公开,公众亦能知晓原作品的全貌,此时应当重点考虑被诉作品是否损害原作品作者的声誉。(4)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应当区分是否有特殊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基于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在判断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也必须充分考虑电影作品特殊的表现手法和创作规律。
 
结合具体案情,一审法院详细分述如下。
 
(一)关于使用作品的权限:涉案电影系通过合法转让方式获得涉案小说的改编摄制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于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为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人身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然而又可以相互独立。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有人身权。受转让的著作权人一般只有财产权而无人身权。但是,被转让人取得著作财产权后,将会产生与著作人身权如何协调的问题。因此,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关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否有约定以及如何约定,将直接影响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边界。
 
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可知,2007118日,张牧野已经与上海玄霆公司签订《协议书》,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的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张牧野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玄霆公司。此后,梦想者公司又通过层层权利转递,合法取得涉案小说在全世界地域内的电影电视权,包括对于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复制权以及因使用前述各项权利而取得的经济收益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协议书》中的“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张牧野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应当指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各项财产权,其中就包括改编权、摄制权。易言之,《协议书》有关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内容约定是明确的,能显而易见地得出作者有允许被转让人对其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进行使用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应当排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在转让权利约定明确的情形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的履行做出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
 
就合同履行而言,《合同法》第六十条不仅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特别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于张牧野来说,在《协议书》中约定将小说《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上海玄霆公司,其作为作者本人已经丧失了小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于原著作者始终掌控着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受让人总归是一种威胁,也将使大多数受让人感到自己通过转让合同得到的财产权利缺乏可靠性。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者应当保证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被转让人实现合同转让的各项财产权利,确保被转让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品的财产价值。
 
就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而言,《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立法的主要宗旨。著作财产权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行使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起着促进作品传播、繁荣文化市场的重要作用,也是著作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涉案小说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合同时,基于平衡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考虑,既要为作者在创作小说中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支付相应报酬,以鼓励创作,同时也应充分保障著作财产权的行使,促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最终实现作品价值和有关著作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有鉴于此,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后,作者固然可以继续行使其自身专属的著作人身权,但作者对于其自身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易言之,在作者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关于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是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二)关于使用作品的方式:涉案电影系对涉案小说的合法改编
 
涉案电影片头显示:“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明确了涉案电影是对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对于改编作品来说,除了要使用原作品的表达外,还要有自己独特的创新部分,特别是由于电影创作的复杂性,要对原本是平面的、抽象的、文字叙述形式的小说进行三维的、具象的、形象的动态再现,这其间将包含有大量的创造性成分。在抽象的小说作品变成具象的电影作品过程中,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动。因此,在判定涉案电影是否侵犯涉案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要综合考虑涉案小说的表达和涉案电影的创新部分,应当分析改动是否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即是否降低涉案小说的社会评价、损害作者的声誉。
 
(三)关于原著的发表情况:涉案小说出版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思想观点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防止他人通过被歪曲后的作品对作者真实的精神世界、意图、目的产生误解。结合涉案小说的创作、出版情况可知,小说于2005年在天涯网上连载,2006年正式出版。而涉案电影的上映时间为2015年。正如张牧野在起诉书中陈述的:自20062月发表以来(应该是2005年在网络上发表,20069月第一次出版发行),吸引了数千万的读者。《鬼吹灯》系列小说出版后,更是多版本、多次印刷,销量过千万册。由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读者基础,小说的内容、观点已经在很多读者中深入人心。从张牧野提供的关于电影评论的证据也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评论均是将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的差异之处做对比。也就是说,在一般读者眼中,能够清晰看到两者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对涉案小说的内容、观点造成误解。因此,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涉案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从电影给小说作者造成的声誉影响方面进行分析。
 
(四)关于被诉作品的特殊性:涉案电影为特殊的作品类型
 
第一,应当考虑电影作品在法律规定上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根据文义解释中的同一解释规则,同一法律中的相同词汇,应做相同的解释。此处的“歪曲篡改”应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中的“歪曲篡改”含义相同。该条规定的主要功能,显然不是强调电影作品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否则将构成同义反复。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确电影作品可以对原著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因此,判断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关于电影作品的特殊规定。
 
第二,应当考虑电影作品表现手法的特殊性。电影作品的具体内容一般通过银幕形象呈现出来,侧重于视觉的艺术体验。因此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时,必须加强空间的表现力,通过空间去表现人物情感和故事,创造出一个全新的艺术境界。再则,受电影作品篇幅长度的限制,在将小说特别是长篇小说改编成电影时,必然要对人物关系、情节结构、主要场景做出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动。
 
第三,应当考虑电影作品创作规律的特殊性。当一部小说作品被转变成电影,它不仅仅是通过摄影机、剪辑、表演、布景和音乐把原著作相对的变形,而且是根据独特的电影法则和惯例,以及根据制片人和导演的理解作相对的转化。一方面,根据电影创作的一般流程,从小说作品到电影作品的最终完成,需要经历电影剧本创作、导演阐述、分镜头剧本创作、影片拍摄、后期剪辑等多个环节。另一方面,在电影制作,特别是商业电影的制作过程中需要考虑预算限制、资金的筹措和支出、演员遴选、市场需求、宣传要求等种种复杂的问题,这些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引起电影内容的调整。也正是因为电影作品表现手法的特殊性、创作流程的复杂性、创作主体的多元性,关于电影作品的改编理论问题,电影行业一直存在着“忠实说”和“自由说”两种主要观点。“忠实说”认为改编行为应该忠于原著的人物设计和情节结构,最大程度地再现原著的思想风格及人物、情节。“自由说”则认为原著只是起点,改编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原著进行取舍和变化,创造出新的作品。本案中,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公司及乐视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电影的获奖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影得到了行业的认可,亦能说明其改编摄制行为并未违背电影创作的规律。
 
鉴于电影作品的特殊创作规律,再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必要的改动”的规定,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要充分考虑改编者的艺术创作自由,尽量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转让有明确约定、法律对电影作品改编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即要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外现与反映,是作者人格的外化与延伸。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要意义就在于从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贬损丑化以损害作者的声誉。因此,关于涉案电影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应当结合具体作品,参照一般公众的评价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任何一部面向大众的影视作品,特别是根据广为传播的原著作品改编完成的电影作品在问世之后,都要经受广泛的社会评价及批评,这也符合电影传播的市场规律,因此,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涉案电影的不同评论观点进行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其次,仅就张牧野提供的有关涉案电影评论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必须看到这些评论批评的对象明确指向涉案电影,而不是涉案小说,因此评论所产生的后果虽然可能影响涉案电影的声誉,但并未导致对涉案小说社会评价的降低;另一方面,即使有的评论将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进行对比分析,这些评论批评的均是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中的故事背景、情节设计、人物性格、人物语言风格甚至盗墓元素的改编,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影在内容、观点上对涉案小说造成贬损丑化,从而降低了涉案小说的社会评价。再次,虽然张牧野提供了个别网友针对其本人的评论,如“天下霸唱,你有多缺钱,版权卖给陆川?”,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评论真正的指向也是对涉案电影的批评,而不是针对作者本人;并且对于一部公开上映的商业电影来说,仅凭个别网友的评论,也不足以证明其原著作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还需指出的是,本案争议的法律焦点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问题,但纵观小说创作、电影改编、公众观看的各环节,实际上涉及文化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利益。为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尊重、维护小说作者人格尊严和声誉的前提下,考虑到电影行业上百年的改编历史和电影产业当下的发展现实,亦应充分尊重合法改编者的创作自由和电影作品的艺术规律,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化文化需求,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
 
三、关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陆川、乐视公司、环球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由该规定可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制片者有权就电影作品对外行使著作权并获得利益。编剧、导演等民事主体虽享有署名权,但其并非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就电影作品对外行使著作权并获益。虽然《著作权法》中对基于电影作品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并无明确规定,但基于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相对等的原则,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亦有义务承担基于该权利客体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故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作为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亦当然应承担基于该电影作品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基于涉案电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涉案电影的制片者,而非编剧、导演等其他民事主体承担。
 
因《著作权法》对制片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影视行业惯例和通常的署名方式,一般将出品方或者联合出品方认定为制片者。涉案电影片头先后显示“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可以初步证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
 
此外,中影公司(甲方)、梦想者公司(乙方)、乐视公司(丙方)签订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核心商务条款》之五著作权部分约定:各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完成影片及全部素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版权及其他所有权利,并享有上述权利之相关收益。梦想者公司(甲方)、乐视公司(乙方)、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第12条约定:各投资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承制及发行义务后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精绝古城两部影片(包括但不限于影片完成片、全部拍摄素材、词曲音乐等)及其衍生产品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上述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
 
基于查明的事实,张牧野对涉案电影享有原著小说作者的署名权,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作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应当尊重张牧野作为原著小说作者的署名权利并正确署名。涉案电影未为张牧野署名原著小说作者,应系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作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其共同侵害了涉案小说作者张牧野的署名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电影片头显示:“陆川导演作品”,片尾显示“编剧/导演陆川”字样。梦想者公司(甲方)、乐视公司(乙方)、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第2条约定,本项目编剧:陆川;导演:陆川。上述证据证明,陆川仅系涉案电影的编剧、导演,其并非涉案电影的制片者,并不负有对电影署名的审查义务,故陆川并非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应对被控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责任承担方式
 
1.关于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于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本案中,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在获得改编权、摄制权的前提下,为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和人力,倘若责令停止涉案电影的发行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且采取刊登声明以及在后续传播涉案电影中明确署名的方式足以弥补张牧野所受损害,对于张牧野提出的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涉案电影的发行、播放和传播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在今后传播涉案电影时应当保障张牧野的署名权。关于署名的具体方式,结合张牧野与上海玄霆公司于2007118日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小说的署名情况以及张牧野的一审期间的庭审陈述,署名“天下霸唱”为涉案电影之原著小说的作者。
 
2.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未尽审核义务,致使未给张牧野署名,存在一定过错,应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牧野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关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起,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在发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原著小说作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一审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张牧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张牧野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1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8860号公证书,内容主要有:1.陆川接受采访时称涉案电影是其在制作其他电影时抽空拍的;2.2015917日,涉案电影路演已经启动;3.陆川凭借涉案电影获得华语科幻电影星云奖最佳导演奖,陆川在报道中承认涉案电影属于科幻影片类型。4.专访陆川特稿《“粉碎性”改编《鬼吹灯》政策与追求的“里应外合”》中提到,《九层妖塔》对原著的“粉碎性改编”不但有陆川的“委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陆川蓄谋已久。生死关头都喜欢贫嘴的胡八一变得一脸忧郁,因为他现在是羿王的后裔,肩负着对抗魔国的使命……“粉碎性”改编背后,有政策的限制,也有陆川自己的理解,他称其为“里应外合”。5.陆川称“《九层妖塔》是我对科幻电影的第一次尝试,虽然被评论界误读为盗墓电影,但它实际上是科幻电影。”陆川承认电影上映后有不少争议,“但是我和我的团队非常清楚,我们不是去做一个IP电影,做一个改编。我们想做的是给中国电影创作一个新类型。用有限的资金,继续完成我们的电影梦想。”6.陆川称《九层妖塔2》将更名为《749:异族崛起》,是一个原创剧本,虽然对《九层妖塔》有一定的延伸,但剧情相对独立,会彻底展示宏大的诡族文明,并展现更为惨烈的749局精英与诡族之间的搏杀。7.陆川做客搜狐新闻客户端互动时承认:自己也不想挂“鬼吹灯”这个书的名字,但是资方、宣传方基于合同要求和电影营销需要这样做。90%的观众没有看过书。8.影评:《九层妖塔》的改编则是明显是为了实现导演的“自我意淫”,把一些故事生搬硬凑的挤进一张叫《鬼吹灯》的皮囊里。导演想表达什么看不出来,反正就是为了不让另一个外星民族苏醒,而把自己的女友打死作为代价的故事。《鬼吹灯》里原有的那一套祖传的家书、宏大的摸金体系、中国的易经文化,导演根本连提都不愿提,所有的人物个性除了名字没变,全部被重新蹩脚的设定了一遍,改成了让外国人也看得懂的外星人故事,这或许是导演的自卑,不愿承认自己拍不出原著的磅礴,或更是导演的功力有限,难以掌控如此精深的中国文化。
 
证据材料2《鬼吹灯》系列小说后记,主要内容有:涉案小说作者在涉案系列小说最后的后记中明确和强调:《鬼吹灯》是一部探险小说,根源于易学的风水,是贯穿其中的经脉。虽然书中包含着众多元素,但只有“探险”二字能概括其精髓,绝非单纯的盗墓小说,也绝不是恐怖灵异和老掉牙的推理悬疑小说。古墓只是故事中探险的凭借,本书所讲述的,是一系列利用中国传统手艺和理论来进行的冒险旅程。
 
证据材料3小说《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后记,主要内容为:早在201011月份,张牧野就已经在其创作的《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后记中明确,针对冒险题材中出现的神秘现象,“很不喜欢那类将一切超自然现象都解释为外星人或鬼怪作祟”。
 
证据材料4搜狐新闻《隐瞒35年!让彭加木失踪真相重建天日》网页打印件。
 
证据材料5涉案电影截屏。
 
证据材料6海内网新闻《你所不知道<九层妖塔>所映射的恐怖事件!》网页打印件。
 
证据材料7微众圈新闻《<九层妖塔>隐喻全解读!上至贪官下肢百姓的真相》网页打印件。
 
证据材料8至证据材料12电影《盗墓笔记》《东陵大盗》《神话》《寻龙诀》及影视剧《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故事简介。
 
证据材料13《电影编剧学(修订版)》第269-280页复印件。
 
证据材料14《著作权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95-96页复印件。
 
证据材料15《盗墓笔记》《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老九门》《鬼吹灯之黄皮子坟》等影视剧视频播放列表网页打印件。
 
二审审理期间,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和环球公司共同提交了20份证据材料。
 
第一组:关于盗墓题材影片,特别是《鬼吹灯》系列作品存在着客观上较大的内容审查风险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1国家广播电影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原则同意吹灯传说之精绝古城拍摄的通知》,广电主管部门对电影《九层妖塔》的具体要求为:“为整个故事构建起一个积极正面的价值观系统和精神内核,使整部作品不再停留在视觉奇观和惊险场面的展示层面上,以价值观点染整个惊奇世界,使探险之旅同时成为意义之旅。”
 
证据材料2关于2016年网络剧《精绝古城》被上海东方卫视停播的新闻。
 
证据材料3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接受记者采访的新闻报道。该采访特别提到了根据《鬼吹灯》系列小说进行电影改编的问题,明确提出两个“雷区”,即:1、盗墓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电影不能正面积极宣扬“盗墓无罪论”或者“盗墓可爱说”;2、在影片中要以唯物主义到科学主义的公众认知为基础,按照合理的物理逻辑和心理逻辑对玄幻做出解释,电影中不能对鬼神问题进行结论性展示。
 
证据材料4《电影世界》杂志于2008年的文章《过火癫狂,一丝不挂,只有屁股,没有审查,被忘却的八十年代——中国雷片“新浪潮”》。
 
第二组:关于电影理论中对电影改编的改编方式、影视改编中具有较大改变幅度的实例以及关于我国目前网络小说影视改编情况、交易状况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5《电影编剧学(修订版)》第269-272页复印件。
 
证据材料6电影《鹿鼎记》片头截屏;
 
证据材料7电影《鹿鼎记》内容概要;
 
证据材料8电影《东邪西毒》片尾截屏;
 
证据材料9电影《东邪西毒》内容概要;
 
证据材料10电视剧《神探夏洛克》片头截屏;
 
证据材料11电视剧《神探夏洛克》内容简介;
 
证据材料12阿瑟柯南道尔的百度百科介绍网页打印件。
 
证据材料13腾讯网的专题文章《网络小说这么火,做专家们也扬眉吐气了》。文章称,网络小说的影视版权开发“能保留三成内容就不错了”。
 
第三组:在涉案电影20155月定档发布会中,相对全面地披露了涉案电影较大的改变幅度及部分改编内容,而张牧野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14<鬼吹灯之九层妖塔>定档国庆探秘解谜一个不能少》网络新闻报道。
 
第四组:全国人民大表大会、著作权行政机关国家版权局及司法实务中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性质及目的的观点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15中国人大网法律问答与释义网页打印件,主要内容为: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是从维护作者的人格和尊严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性处理以损害作者的声誉”、“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护作者的声誉”。
 
证据材料16《著作权法执行实务指南》第101-103页复印件。主要内容为: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同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一致,其目的是保护作者的声誉、声望及其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在涉及小说作品进行电影改编时,“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或者改编成话剧,如果作者同意他人改编,作者应允许改编人(编剧或导演)在较大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改动。这是因为电影或话剧与小说的艺术形式差别较大,由于艺术形式的改编,必须对原作做相应的修改,否则无法实现改编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证据材料171996)沪二中民初(知)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材料182011)二中民初字第16049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材料19中国网报道《“盗墓”题材电影扎堆,相关管理收紧》网页打印件。
 
证据材料20《网络小说这么火,作家们也扬眉吐气了》报道网页打印件。新浪娱乐所刊登的《太子妃》《盗墓笔记》等多部网剧下线的新闻文章,内容主要是:20161月,爱奇艺的《盗墓笔记》等网剧因存封建迷信、血腥暴力等原因已经在网站下架。
 
乐视公司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期间,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和环球公司提交了小说《精绝古城》中具有审查风险的内容归纳,其观点为:“在排除了具有较大审查风险的内容之后,涉案小说所剩下的主线内容,与涉案电影高度重合。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摄制方对于原著小说的改编是合理、适当且必要的。”对此张牧野认为,上述内容并非不能体现在电影作品中,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改动,而如涉案电影一般的歪曲篡改式的改动并无必要。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和环球公司提交了《我国影视法规、政策对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所造成的影响的说明》,认为:对于本案中的政策、法律限制及法律风险问题,既要全面地看待客观存在的内容审查风险,同时也要具体地考察审查风险给影片创作所造成的客观影响以及其影响的具体方式,在考量为了规避审查风险而采取的具体改编方式上,也应当充分尊重改编者作为电影创作者的审美选择和创作自由。首先,“盗墓”题材在视听改编中,本身就具有客观的审查风险。其次,在涉案电影的筹备期间,广电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有下列情节的视听节目要及时进行剪节、删除:其中所涉及的包括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等内容,恰恰是包括涉案小说在内的《鬼吹灯》系列小说所广泛包括的内容。第三,在实务中,包括电视剧《精绝古城》及网络剧《盗墓笔记》等“盗墓”题材的视听节目因其内容遭到“停播下架”等处理,也显示出对于此类题材内容审查风险的客观性和明确性。涉案电影创作时对于视听作品内容审查规定的遵守采取了较为严格和审慎的标准,其理由如下:首先,来自于电影的创作者对于内容审查法律规定的尊重。其次,广电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标注必然是存在着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的,对于一步影片,特别是涉及敏感及高风险题材的影片,对于可能触及审查标准的问题,采取相对审慎的态度,是对于电影投资人巨额投入的负责。第三,涉案电影作为盗墓网络小说改编成电影的首部作品,并不存在可以参考的标准和先例,必然要持有比后来者更加审慎的态度。因此,创作者在面对涉案小说这一题材的时候,一方面必须要以较为审慎的态度来对待,另一方面则无法照搬作品中原有的情节、内容和背景设定,而应当在保留作品精髓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深入的挖掘,以及必要的补充,这样才能符合商业电影的要求。作为电影的创作者,一方面需要尽可能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另一方面也需要在此基础上对原著进行改编和创作,使其符合商业电影的创作规律。同时,电影的创作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创作主体,对于具体的创作方式必然是因人而异、因项目而异的,对于为了严格遵守、合理规避审查风险不同的创作者必然会采取不同的创作方法和选择。对电影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和审美选择,也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而不应以原著作者单方面的主观想法和审美倾向而苛责电影创作者。
 
张牧野的反驳意见认为:电影审查制度自始有之,有电影审查制度就有电影审查风险。电影审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正常风险,且该风险并非在开始拍摄涉案电影后产生,而是自始存在的。中影公司等不能因为规避正常风险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此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电影与出版物遵照同样的审查标准,涉案小说通过审查并顺利出版,且得到广泛传播,并未因为是盗墓题材而被禁止;不管是《出版管理条例》还是《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对于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等情节的态度均是不得宣扬,并非是不得出现。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涉案电影是否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如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要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首先有必要界定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般规定,再分析改编电影作品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最后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断涉案电影是否对涉案小说构成歪曲、篡改。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般规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中:“不依赖于作者的经济权利,乃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均有权声称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反对任何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改动或者贬抑其作品的行为。”《伯尔尼公约》的该条规定有其特殊背景。
 
其他各国国内法基于自己的国情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使用“精神利益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使用“荣誉或名声损害”标准。产生这种分歧是由于西方国家在著作权制度产生过程中因不同经济文化历史的背景而产生的作者权利主义和版权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主义。1928年伯尔尼公约罗马会议,提出了与作者精神权利相关的内容,其中包括:作者始终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以及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精神利益的修改的权利。在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反对之下,达成相关妥协草案,用“荣誉或名声”(honor or reputation)取代了“精神利益”这一用语。原因是英国代表团认为英国法无法对“精神利益”进行确切的表达,而“荣誉”、“名声”与依据普通法提起的损害名誉之诉和仿冒之诉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更相似。所以,为了协调普通法系国家的立场,《伯尔尼公约》中并未使用“作者的精神利益或心灵利益”这样宽泛的概念。相比之下,大多数专家普遍认为“荣誉和名声”更加具有客观性并被普通法系国家所接受。正是由于此条规定是为了协调各国的意见,且此条规定的只是精神权利的最低保护水平,故成员国可以在其国内法律中对公约规定的损害作者声誉或名声的要求作出修改,或者完全删除。
 
值得明确的是,无论哪种标准,都反对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式的改动,只不过所能允许的改动程度不同。在版权主义国家,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与激励是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作为回报的,特别是当作者把作品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受让人就有权通过更好实现作品经济价值的方式来使用作品,而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将作品进行改动。只有当作者举证证明这种改动导致了作品被贬损进而使作者荣誉或名声受到损害,才有可能受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而在作者权利主义国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平相对高一些,一般不需要作者举证证明因为作品的改动而导致作者声誉受损,只需要判断这种改动是否有违作者本意并且歪曲、割裂了作者“烙印”在作品中的精神。
 
我国《著作权法》沿袭了作者权利国家的立法传统,采取的是作者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相分割的“二元论”观点。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述与《伯尔尼公约》并不相同,并未规定有关于“荣誉或名声”受损的要求。
 
本院认为,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首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没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是否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涉及权利大小、作者与使用者的重大利益,对此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宜,在《著作权法》尚未明确作出规定之前,不应对该权利随意加上“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其次,即便因改动而导致作者的声誉有所降低也不能直接得出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结论,仍应审查是否确有歪曲、篡改的情况发生。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以“改动”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为构成要件的认定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本院认为,侵权行为致使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只是判断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并可能导致侵权人承担更大的侵权责任。相关公众的评价可以成为判断作者声誉是否受到影响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改动具有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比如改编者获得了合法授权把小说改编为诗歌,在改编过程中违背作者本意进行了一些内容上或观点上的改动,相关公众会认为这种改动是得到作者同意的。了解原作品的读者会误认为作者的观点、情感发生了变化,不了解原作品的读者会认为改编后的诗歌就是作者本来的观念、情感,从而对作者产生不符合实际的评价。无论哪种情况,相关公众的评价都会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不正确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改编必然会对作品进行改变,如果属于经过合法授权的改编行为,则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适用要进行限制或者放宽侵权判定。对此本院认为,有必要分析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基于改编权所产生的作品是改编作品。通常认为,改编作品是指基于原作品产生的作品,或者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的作品。因此,原作品应在改编作品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相当的份量,应当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者实质内容。从改编权的权利本质内涵上讲,改编权所控制的是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因此,改编最重要的两个核心要素是保留原作品的基本原创性表达和附加新的原创表达,最终创作出新作品,这也是改编权所控制的两个核心环节。
 
本院认为,改编权属著作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改编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则会使得公众对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产生误读,进而对原作品作者产生误解,这将导致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所以,如果属于未经授权的改编行为,其改动不存在歪曲、篡改的,则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将会侵犯改编权。如果属于经过授权的改编行为,则不会侵犯改编权,却有可能因为歪曲、篡改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见,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
 
二、《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特殊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根据该规定,改编者获得了合法的改编权,即视为原作者允许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依然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改编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
 
电影作品的改编摄制是从一种形式的作品(文字、漫画)演绎到另一种形式的作品(影视),其中所使用的艺术创作手段大相径庭,同时受到电影时长、市场需求、资金多少、主创人员能力等诸多限制。因此文字能描述出来的内容,未必可以用摄像机拍摄出来,特别是在电脑特技尚不发达的电影产业发展初期。此时,法律应允许电影作者在改编电影的过程中,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考量原作者与电影作者甚至公众的综合利益,既要防止原作者过分敏感从而阻碍电影作者在合理创作范围内的改编拍摄行为,又要防止电影作者在新的演绎中歪曲篡改原作者在原作品中受保护的精神利益,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电影审查、公共政策和广大观众的接受程度等。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必要的改动”应包括以下两个含义,即改动是“必要的改动”和改动应当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1.改动是必要的
 
这种改动必须是因为电影作品改编行为的需要而进行的改动,如果不进行改动,则原作品无法进行拍摄,或者将严重影响电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了符合电影审查制度而进行改动,一般是改编方最主要的抗辩理由。例如,原作品中如果含有违反宗教政策、暴力、色情等不宜在电影作品中呈现的描写,则应当允许这部分描写不被拍摄为电影场景或镜头。但是具体哪些改动是必要的,应当由改编方来举证证明,并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
 
我国实施电影审查制度。2006年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规定:“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可见,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基本的公序良俗、善良道德标准为原则,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如果在电影作品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电影将可能不会被允许发行传播。如果原作品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则在改编为电影作品时,应当进行改动。此种改动则属于必要的改动。
 
2、改动应当在必要限度内
 
即便属于必要改动的范畴,也并非可以随意改动,而要有一定的限度。在判断过程中可以把原作品区分核心表达要素和一般表达要素。以小说为例,小说中的核心表达要素可以分为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主要情节;一般表达要素可以分为具体的场景描写、人物对白或者具体桥段。从文字作品改编到电影作品,并不是把文字进行镜头化的简单过程,其中包括了剧本创作、美术、音乐、特效等各方面的工作。但是通常来说,电影作品的拍摄还是会按照文学剧本以及相应分镜头剧本的安排,从电影作品内容可以直接反映出剧本的内容进而应当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剧本中对原作品的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主要情节等核心表达要素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动,则有可能导致改编作品与原作品设计的人物性格、关系迥然不同,与原作品描述的主要故事情节差距很大,甚至于改变了作者在原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观点情绪,则这种改动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如果剧本中对人物对白或场景描写等一般表达要素进行了改动,并且这种改动并不会导致原作品的核心表达要素发生变化,则可以视为这种改动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但是,并不能得出只要符合“必要的改动”就不会“歪曲、篡改原作品”这一结论。也就是说,即便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属于“必要的改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但书内容也再次重申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法条如此行文并不是不必要的重复,而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强调。就是说,即使改动是必要的,所做的改动程度也在必要限度内,但如果改动的结果仍然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则这种“必要的改动”仍然有可能歪曲、篡改原作品,进而侵犯原作者的人身权利。
 
三、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断涉案电影是否对涉案小说构成歪曲、篡改
 
(一)涉案电影的改编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本案中,首先涉案电影片头显示:“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明确了涉案电影是对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牧野将涉案小说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上海玄霆公司,后梦想者公司又辗转获得了涉案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故涉案电影的改编拍摄是对于案外人与梦想者公司的改编拍摄合同的履行。第三,张牧野认可涉案电影部分内容改编自涉案小说的第三部分“参军”中的昆仑山经历、第四部分“重逢”以及第六部分“考古”。综上,可以认定涉案电影获得了对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涉案电影中部分内容来源于涉案小说中的部分内容。
 
(二)涉案电影获得改编权授权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影响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原著作者始终掌控着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受让人总归是一种威胁,也将使大多数受让人感到自己通过转让合同得到的财产权利缺乏可靠性。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者应当保证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被转让人实现合同转让的各项财产权利,确保被转让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品的财产价值。”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始终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分离的,著作财产权受让人并不能因为财产权的受让而相应获得著作人身权或限制了著作人身权。这种不得侵犯人身权的义务是受让人必须遵守的,其中并不存在作者的所谓协助义务。当然,作者是否放弃其权利、不再追究责任则是另一个问题。
 
(三)涉案电影的改动是否构成对涉案小说的歪曲篡改
 
要判断电影作品的改动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品,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电影与原作品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二是审查电影对原作品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属于必要;三是结合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进行综合考量。
 
1.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
 
本案中,张牧野为了证明原作者在作品中体现的思想情感,提供了他本人在2009年已发表的“鬼吹灯”系列小说最后一本《鬼吹灯之八巫峡棺山》后记中记载:“《鬼吹灯》是一部探险小说,根源于易学的风水,是贯穿其中的经脉。虽然书中包含着众多元素,但只有“探险”二字能概括其精髓,绝非单纯的盗墓小说,也绝不是恐怖灵异和老掉牙的推理悬疑小说。古墓只是故事中探险的凭借,本书所讲述的,是一系列利用中国传统手艺和理论来进行的冒险旅程。……很不喜欢那类将一切超自然现象都解释为外星人或鬼怪作祟”。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认为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在题材、风格和主要思想感情方面是一致的。首先,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在题材上都属于冒险、惊悚、恐怖类作品;其次,涉案电影保留了涉案小说的三个核心主题关键词:与怪兽的战斗、紧张刺激的冒险经历以及时代感和历史感的交织。
 
对此,本院认为,相同题材的作品很多,不能以此来判断两部作品在思想表达上是否具有一致性。此外,陆川凭借涉案电影获得华语科幻电影星云奖最佳导演奖,且陆川承认涉案电影属于科幻影片类型,而涉案小说显然不属于科幻题材,故二者的题材并不相同。中影公司等认为涉案电影保留了涉案小说三个核心主题关键词,张牧野认为这种总结得过于笼统,其他影片例如《神话》也可以适用这些关键词,不能以此来判断涉案电影与涉案小说是否具有一致性。本院认可张牧野的观点。
 
2.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必要
 
张牧野根据小说三要素,从人物形象(包括设定、特长、性格、经历),故事情节(主线情节)和创作环境(背景设定)三方面主张涉案电影在改编行为中歪曲篡改涉案小说。张牧野的具体比对意见如下:
 
第一,在背景设定上:涉案小说设定的是盗墓职业背景下普通人类利用风水玄学探险的故事,涉案电影设定的是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为了保护人类与外星人战斗的故事。
 
第二,在人物设定上:涉案小说中的胡八一身为“军二代”,有着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做事冲动,生性幽默颇具调侃天赋,说话时常引用毛主席语录;涉案电影中的胡八一个性深沉忧郁,做事胆小、老实巴交、木讷,痴情于杨萍。涉案小说中的王凯旋个性豪爽不羁、有情有义,性格冲动、急躁,天不怕地不怕只怕高;涉案电影中的王凯旋胆小怕死、轻浮好色。涉案小说中的shirley杨性格直率遇事机敏,临危不乱,心地善良;涉案电影中的杨萍温柔善良、深爱胡八一,被外星人附体后成为shirley杨,性格冷漠孤傲。涉案小说的三人组合中,胡八一是司令,王凯旋是先锋,shirley杨是参谋;涉案电影中的胡八一和杨萍是情侣,也是对立方的后人,王凯旋是插科打诨的。
 
第三,在主线情节上:涉案小说与涉案电影只有开头昆仑山部分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部作品其余部分的内容除了人名相同以外均是截然不同的。昆仑山部分的内容,在涉案小说中占10%左右,在涉案电影中占30%左右,可见,无论是对于涉案小说还是涉案电影来说,昆仑山部分内容均不属于基础的内容。涉案电影只是使用涉案小说中的一部分次要内容来作为涉案电影的引子,这部分内容是作为涉案电影悬念的设定、为其核心情节做铺垫的。在整体上,涉案电影是以改编的名义,对涉案小说进行了“取头换尾”的改动,这显然是对涉案小说的歪曲篡改。
 
中影公司等认为,涉案小说中的大部分情节在涉案电影中都获得了相应的体现;涉案电影部分改编自涉案小说,涉案电影中增加的情节,主要是为了使得故事前后连贯、具有统一的逻辑和背景而补充的背景性、连接性情节,以及为了达到涉案电影作为一部商业片的最佳艺术表现所增加的动作、战斗等戏份;涉案电影中增加的情节,绝大部分是对涉案小说中的暗示及相应线索的挖掘和阐述。
 
一审判决并未对涉案电影中具体的改动是否必要进行比对分析。本院将根据双方总结的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的改编之处和增加之处进行审查。对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等认可的以下涉案电影改编涉案小说的情节分述如下:
 
1)涉案小说中胡八一参军当兵,所在班被部队派往昆仑山参加工程任务的前期调查,进入昆仑山后战友们虽然产生了强烈的高原反应,但还是保持着乐观的精神,只是二班长常常看胡八一不顺眼;涉案电影中胡八一在昆仑山服役,参加昆仑山未知生物遗迹挖掘工作,战友们发生了高原反应,胡八一不适后首次见到了杨萍,孙连长看胡八一不顺眼。
 
2)涉案小说中胡八一所在的施工先遣队在冰川遭遇到火瓢虫的袭击,指导员及众多战士因火瓢虫的攻击而自燃牺牲;涉案电影中胡八一所在探险敢死队在追踪不明生物脚印时遭遇了火蝠的袭击,几名被火蝠触碰到的战士全部瞬间化为灰烬。
 
3)涉案小说中众人惊慌开枪射击,枪声引发雪崩,众人无路可逃时,见了一条雪崩引发的裂缝,一行人顺着裂缝滚下去,滑落到一个深洞之中,至此先遣小队只有胡八一、洛宁、大个子、尕娃四人幸存;涉案电影中众人开枪射击阻挡火蝠的袭击,枪声和远处巨大怪物的震颤引发了雪崩,众人为逃避雪崩跳下一处冰缝,众人在冰缝滑落的过程中全部死亡,杨萍用鬼族人的异能复活了胡八一、孙连长和杨教授(电影在结尾处予以交代)。
 
4)涉案小说中胡八一等人在深洞中摸索出路,偶然间发现了九层妖楼,以及附属于九层妖楼的堆满了牛、马、羊、狗之类的动物尸骨的殉葬沟,九层妖楼聚集了大量火瓢虫,传说是古代魔国君王的陵寝,魔国灭亡时被英雄格萨尔王摧毁;涉案电影中,胡八一等人在地洞中见到了古代遗迹“九层妖塔”,里面封印着鬼族的秘密,杨教授点燃九层妖塔前的一盆烛火,让胡八一与杨萍一起进入九层妖塔,随后妖塔内的机关启动,封印塔身的巨石开始剥落,无数怪兽从妖塔内飞出来,孙连长用身体熄灭烛火,阻止了解封九层妖塔的行为,遂引起火蝠的攻击。
 
5)涉案小说中胡八一等人被火瓢虫追赶,躲避过程中胡八一后背被火瓢虫攻击,众人跳入瀑布中躲避,胡八一身上的蓝色焰火随即熄灭;涉案电影中胡八一等人躲避火蝠的攻击,众人跳入水潭中躲避,胡八一身上蓝色焰火随即熄灭。
 
6)涉案小说中胡八一等人又遇到霸王蝾螈,经过搏斗用手榴弹炸死了霸王蝾螈,引起的地震火山地震震开逃生裂口,战士尕娃为了救战友掉入地震裂缝中殒命,最终只有胡八一、洛宁和大个子三人逃出生还;涉案电影中孙连长为了掩护胡八一安全离开,自己一人阻击火蝠并引发身上的手榴弹,胡八一等三人跳入深潭后,杨萍被一个巨型的水下怪物叼走,杨教授莫名失踪,只有胡八一生还。
 
7)涉案小说中胡八一退伍回京,在复员的火车上梦到了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战友;涉案电影中胡八一退伍回京,在复员的火车上幻想到在昆仑山牺牲的战友。
 
8)涉案小说中胡八一回京后没有什么收入,在中餐厅吃饭只敢点很便宜的菜;涉案电影中胡八一被分配到图书馆工作,因为收入少,在和王馆长一起吃西餐的时候,只敢点很便宜的红菜汤和免费面包。
 
9)涉案小说中胡八一在餐厅偶遇发小王凯旋,王凯旋穿着时髦,带着蛤蟆镜;涉案电影中胡八一在西餐厅偶遇发小王凯旋,王凯旋是餐厅歌手,穿着猫王打扮,带着蛤蟆镜。
 
10)涉案小说中shirley杨声称父亲在寻找精绝古城中失踪,要去沙漠中寻找父亲,雇佣了胡八一和王凯旋,组队出发;涉案电影中shirley杨自称失踪的杨教授的女儿要去沙漠中寻找杨教授,要求带上胡八一同行,胡八一本拒绝去,749局的韩局长给胡八一看了shirley杨的照片,胡八一发现shirley杨和杨萍长得一模一样遂决定加入,王凯旋因为失恋加入,组队出发。
 
11)涉案小说中胡八一等人在沙漠中遭遇黑风沙,白骆驼带众人躲入古城遗迹,在遗迹中遭遇凶猛的黑色怪蛇袭击;涉案电影中一行人在沙漠中遭遇风沙,来到石油小镇遭到外星怪兽袭击。
 
12)涉案小说中胡八一等人发现巨瞳石像,与shirley杨夜谈精绝古城,探险队将石像与外星人文化联系;涉案电影中把外星人文化作为整个电影的背景设定,直接表现了外星怪兽和超能力。
 
13)涉案小说中在下层墓室发现精绝古城相关壁画,进一步证明精绝古城的传说,进入了姑墨王子的墓穴,见到了姑墨王子的石棺,根据壁画推论出姑墨王子刺杀精绝女王的故事;涉案电影中在石油小镇的战斗中,胡八一追寻shirley杨进入了王子墓,被怪兽袭击后被shirley杨放入石棺,shirley杨可以控制怪兽。
 
14)涉案小说中胡八一在尸香魔芋的影响中发生幻觉,觉得精绝女王与shirley杨长得一模一样;涉案电影中胡八一看到被怪兽叼走的杨萍被九层妖塔中的外星人附体,杨萍变成了shirley杨,shirley杨尝试说服胡八一打开九层妖塔的封印解放鬼族人,被胡八一拒绝,遂送胡八一回到石油小镇。
 
15)涉案小说中描写传说中姑墨国王子毒死了精绝女王;涉案电影中胡八一含泪击毙了shirley杨,九层妖塔倒塌,怪兽逃走,shirley杨变回了杨萍,胡八一将其放入了王子墓有起死回生功能的石棺中。
 
16)涉案小说中胡八一众人继续向精绝古城进发,继续寻找shirley杨的父亲;涉案电影中杨萍自述了自己作为鬼族后裔的宿命,并说出自己有让人复活的能力,鬼族血液中有致命基因并且会在特定时间自焚而亡,这也是杨教授研究鬼族文化想要拯救她的原因,她要求胡八一继续寻找她的父亲杨教授,一行人离开石油小镇。
 
根据前述比对内容,本院认为可以将涉案小说与涉案电影概括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于涉案小说内容比较繁杂,其中包括了中蒙边境探险和昆仑山腹地探险以及沙漠探险三个主要探险故事情节,基于电影的时长和成本限制等考虑,中影公司等仅选择其中一部分进行改编拍摄是合理的,属于艺术创作选择的范畴,对于未予改编的部分并不构成歪曲篡改。
 
第二种情况,涉案电影进行改动的部分,属于对涉案小说一般表达要素的改动,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没有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前述第125789和第10项中关于雇佣主人公寻找父亲的情节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涉案电影进行改动的部分,属于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背景设定等核心表达要素的改动,前述第346111213141516和第10项中关于胡八一因为Shirley杨长得像杨萍而加入寻人、王凯旋因为失恋加入寻人的情节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的改动,本院进一步分析如下: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涉案小说中涉及上述规定中的内容,则在改编成电影时应当进行修改。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小说中被改编的情节三(昆仑山腹地探险)、情节四(胡八一复原进京、与王凯旋重逢)及情节六(进入沙漠腹地中寻找精绝古城的探险历程)中并没有宣扬“盗墓”行为正确的内容,也没有出现鬼神。涉案小说主人公在昆仑山和沙漠探险的目的均不是盗墓,而是地质勘探或帮助科考队探墓考古。涉案小说中的主人公因为懂得风水之术,所以才被雇佣去探查古人墓葬的合理地理位置,不能将这种行为简单归于封建迷信。所以,中影公司等无法证明所做的改动属于必要的改动,其行为并不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允许的范围之内。此外,《关于原则同意吹灯传说之精绝古城拍摄的通知》也并没有对涉案电影剧本中哪些情节违反了相关审查规定而需要改动提出具体要求。中影公司等关于涉案电影的改动系为了满足电影审查要求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即便把盗墓及风水等相关因素以审查为由予以改动,也应当尽可能的采取尽量不远离原著的方式,而不是任意改动。将涉案小说主人公的身份从盗墓者改成外星人后裔并具有超能力,这一点与原著内容相差太远,因此不属于必要的改动。涉案小说关于外星文明及姑墨国王子反抗精绝女王的猜测,所占篇幅极少,不属于涉案小说的整体背景设定。中影公司等认为这部分改动是来源于涉案小说的相关情节,本院不予认可。所以,涉案电影中把外星文明直接作为整体背景设定,并将男女主人公都设定为拥有一定特异功能的外星人后裔,严重违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的基础设定,实质上改变了作者在原作中的思想观点,足以构成歪曲篡改。此外,涉案电影增加的749局、王馆长、沙漠打怪兽等内容,其体量也远远大于涉案小说被改编的部分,且内容与被改编的部分基本无关联。
 
综上,本院认为,电影改编者应当正确认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要求,根据原著的内容和精神进行适当的改编,而不是以电影审查为由对原著进行随意改动。本案中,结合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及故事背景的根本性改动,即使考虑到涉案电影系获得授权拍摄等因素,本院仍认为涉案电影中改动的部分偏离原作品太远,且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3.社会公众对涉案电影改动的整体评价
 
如前所述,改编作品对作者声誉的影响并非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却是衡量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
 
作者声誉受到影响与侵犯名誉权并不相同。侵犯名誉权需要具备侮辱或诽谤的违法行为及人身利益遭到损害的客观事实,而作者声誉受到影响并非指作者必须遭到侮辱或者诽谤进而导致个人精神上受到伤害或社会评价降低。对于改编作品,普通观众的普遍认知是电影内容应当在整体思想感情上与原作品保持基本一致。观众会把电影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认为是原作者在原著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如果改编作品对原作品构成歪曲篡改,则会使观众对原作品产生误解,进而导致作者声誉遭受损害。基于前述比对结果及涉案电影观众的评论,本院认为,涉案电影观众会产生对涉案小说的误解,即认为涉案小说存在地球人反抗外星文明、主人公具有超能力等内容。社会公众对于涉案电影的评论虽然没有针对涉案小说,但已经足以证明涉案小说作者的声誉因为涉案电影的改编而遭到贬损。
 
综上,被上诉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关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不侵犯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及环球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张牧野的署名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四、关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
 
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张牧野对涉案电影享有原著小说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作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应当尊重张牧野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作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其共同侵害了涉案小说作者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责任承担方式
 
1.关于停止侵权责任
 
停止侵权责任仍然是侵犯著作权首要和基本的救济方式,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是一种利益衡量之后的政策选择,属例外情形,应严格把握。是否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加以限制,主要考量的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有当停止侵权将过度损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时,才能加以适度限制。本案中,涉案电影已下映近三年,其院线票房收入已实现,涉案电影的网络播放也已持续相当长的期间。本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基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的过错及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判令其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涉案电影,不会导致双方之间利益失衡,故应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停止涉案电影的发行、播放及传播。
 
2、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侵害张牧野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等情节,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张牧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以公映涉案电影的方式给张牧野造成了精神损害,影响较大,范围较广,仅适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足以抚慰张牧野所受精神损害,故应当向张牧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五万元。
 
综上,张牧野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
 
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就涉案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四、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五、驳回张牧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锦川
审判员   冯刚
审判员   宋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倩
书记员  汪舟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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