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5期)--2019年第5期
本期导读:
1、图形、图形+文字近似商标,若文字有显著区别,则判予以注册。
2、“皮一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第16类办公用品、纸、海报等),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3、有《共存协议》,可以核准给予注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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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商标信息 | 评审观点 | 决定+适用法条 |
驳回复审 | |||
重庆斌霖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223769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54249号商标、第628002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25854249 6280026 | |||
尚方堂中药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619918 |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712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4547120 | |||
上海广界时装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587497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067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6770678 | |||
杭州亿星珠宝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599532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3895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30938959 | |||
河南智汇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472019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280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2352801 | |||
深圳天马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304772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68352号商标、第23698006号商标、第3937759号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22768352 23698006 3937759 | |||
沧州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762788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8122号商标、第13269991号商标、第18573595号商标、第1202931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3588122 13269991 18573595 12029317 | |||
宁波新成功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30884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创艺季”与引证商标一“创艺”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锻炼身体器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风筝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棋、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及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6100046 26108572 5475416 | |||
香港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8409126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12562971 25837503 | |||
K.R. AUDENAERDE BEHEER B.V. | 申请商标 G1275776 | 1、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上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上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7884613 G1131150 266062 759899 G763872 | |||
烟台延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45033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395293 5767941 13867778 | |||
广州市天眼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582283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包含文字“天眼”,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4、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虽未最终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5146738 30129127 28919634 28331961 25128333 | |||
深圳市海运来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647313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9524735 25984267 25984264 22546561 | |||
上海海辉食品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617844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麦乐享”与引证商标“麦田乐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5932958 | |||
芜湖英南商贸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413489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72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8777202 13265824 | |||
威海汉邦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428891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4117356 18019312 | |||
北控滨南康健(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控滨南康健(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42160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康健”,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1233950 | |||
申请商标 2942160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钻井、运载工具清洗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钻井、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
引证商标 10286489 23902971 21949132 | |||
申请商标 29421605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
引证商标 27555917 1169475 28800725 10866710 5228348 13070904 12143136 8258238 8989068 7832617 | |||
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15374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所指事物、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8744141 24322931 11931079 | |||
北京风云变幻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246953 | 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海报、杂志(期刊)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裁缝用粉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驳回。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9377233 10011364 | |||
萨发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1386612 | 1、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五所有人SOFAR S.P.A.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并存。 2、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商品限定申请。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智能手表”商品在中国不被接受,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5、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二十至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二十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6、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五所有人SOFAR S.P.A.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初步审定。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6747240 G778241 G778241 7637047 6131868 4215882 G974513 7454067 3300823 13120039 8966254 15510442A 10292836 3535219 17310216 13071922 9374718 13468249 G1247227 13893395 16666783 11079587 5995353 8711235 | |||
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593385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4190391 5651550 8302907 | |||
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592675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圣堡莱”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圣宝莱”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5379441 | |||
海南美丽田园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814447
| 申请商标中“超”字内的“刀”部分和“体”字内的“本”部分存在笔画错误,书写不规范,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医疗按摩等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汉字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张路路 | 申请商标 32704584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5559053 23448139 | |||
重庆三权阀门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585195 | 申请商标“三权”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权光电”,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8093953 | |||
蔡艺强 | 申请商标 32491221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过江龙”,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5544767 11857786 15906302 29725007 | |||
深圳远岛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426964 | 申请商标“Bestpal”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Bestpa”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0004843 | |||
惠州市云联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58744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4171138 19487268 |
资料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官网
采编:晓燕
排版:IP控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