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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14期)--2019年第14期--驳回复审专辑

方晓燕 IP控控 2023-08-26


本期导读:


1、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登记部门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2、申请商标“活化高”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3、申请商标“控释”为一种利用物品溶出、扩散、渗透等特性加以控制的制剂技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缝合针、外科用缝线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描述商品的功能和技术特点的词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评审观点

决定+适用法条

驳回复审决定

广东瑶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61449547

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24164号、第23555340号商标不近似,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所指的情形。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19124164

23555340

湖北鑫跃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2569608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9502号“QIYU启裕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15109502

广东环葆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068181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0483号“V”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6540483

威米格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2341575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7894号“英德沃ENDEAV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519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5637894

西安澳通电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831060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9588号“阆苑居及图”商标、第29881648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3739588

29881648

石锐

申请商标

33135280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林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林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23569618

25905836


森林城市品牌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276680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三程序中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申请商标文字“森林城市”与引证商标一外文及引证商标三外文部分“Citys wood”在含义上相对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带;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5280401

4742258

5280399


杭州朗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630721


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登记部门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245614

 

1、申请商标“活化高”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2、此外,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非判断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考虑的因素。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强生公司

申请商标

32341574

申请商标“控释”为一种利用物品溶出、扩散、渗透等特性加以控制的制剂技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缝合针、外科用缝线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描述商品的功能和技术特点的词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禁止性规定。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甲护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709586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均为龙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5381625

4845915

武汉汉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482665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7459157

青岛京都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576146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焕颜芳”与引证商标“焕颜芬芳”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1550309


 

庞宏宇

申请商标

31052198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吴董烤鸭店”与引证商标“吴董记八号地摊烤肉”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文字“吴董”,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3587974


北京谷润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890580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山萃自选册”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山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7978502

4974485

15302009

19986173

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647016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微医百科”与引证商标“微百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8810958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878651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附近有闲”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附近有空”、引证商标二“附近有戏”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5154595

21647726


统一二维码标识注册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435858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UTC”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UTCP”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8393940


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申请商标

32806833

1、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已于2019年7月1日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均为菠萝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2067634

9449045

30836550

30836550


平潭政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500092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汽车底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cosposer”与引证商标一的突出显著识别部分英文“COMPOSED”及引证商标二的英文“Conpower”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固定含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3、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0615272

4395882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0038531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2、申请商标外文“JURASSIC WORLD”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部分“JURASSIC KINGDOM”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JURASSIC WORLD”与引证商标一、二“侏罗纪世界”在含义上相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5449050

27766979


海尔集团(青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934203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6831447

16564394A


萍乡市七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471267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绝对江湖”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绝代江湖”、引证商标二文字“绝味江湖”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4、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地域差异显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9033944

19198352


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申请商标

32700224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外文“Orijen”与引证商标外文“ORIGEN”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家具用皮缘饰;皮制带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包;皮质系带;家具用皮装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0774443


上海伊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653307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外文“FARO”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FAR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特别是牙科器械;牙科和修复仪器及其组件,牙科用注射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64898

G870496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912858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阳光花园”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阳光家园”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6964294


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1449982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字母“hp”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hp”、引证商标二字母“HP”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精制的膳食,快餐食品,食品,上述均不属别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4、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3115867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081924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2、申请商标外文“PopMoe”与引证商标外文“POPMOD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并未明确指出哪些事实属于其商业秘密以及该事实构成商业秘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驳回。

 

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9242742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方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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