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17期)--2019年第17期--驳回复审专辑
本期导读:
1、申请商标"MBTK"指定使用在零售和批发,即下列产品的零售和批发(清洗制品和制剂(化妆品),非医用香膏等)服务上在中国是不被接受的,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申请商标"
3、申请商标“孔孟”由纯汉字组成,“孔子、孟子”为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4、申请商标“顶际”的申请人为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在非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5、申请商标“牛羊安”由纯汉字构成,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6、申请商标由英文“I LOVE LONDON”构成,其中“LONDON”译为“伦敦”,为公众知晓的英国首都名称。虽申请商标中还含有其它组成部分,但整体并没有形成区别于地名“伦敦”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7、(1)北京是我国首都的名称,申请商标“北京皮影BEIJING SHADOW PLAY及图”含上述名称且未产生强于该名称的含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2)申请商标包含汉字“皮影”,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 | 商标信息 | 评审观点 | 决定+法条 |
驳回复审决定 | |||
西双版纳澜湄雨林饮料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为:西双版纳雨林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708031 | 1、根据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由西双版纳雨林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双版纳澜湄雨林饮料有限公司,故我局对申请人以新名义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2、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在“豆浆”商品上的注销申请,现该注销申请已被核准,引证商标在“豆浆”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6324277 | |||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蒲成伟) | 申请商标 29852438 | 1、申请人商标由原申请人蒲成伟申请注册,2019年6月27日经商标局批准,申请商标转让给现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被转让后,其所有人与引证商标六、七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7521638 9468031 10242534 G1223407 21166919 7861213 29732968 | |||
中酱江苏食品集团 | 申请商标 32541771 | 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2、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不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32541771 15072151 | |||
河南健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558371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5739373 10930053 21228195 | |||
北京奥承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897022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3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19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6173677 13919886 | |||
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3553981 |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4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74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8474065 8474067 | |||
FINANCIERE PB | 申请商标 G1415934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3096号“PROTECT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48546号“PROTECT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G973096 22248546 | |||
阳江市尚美实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612803 |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MASTER BEAUTY”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BEAUTY MASTER”、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THE MASTER OF BEAUTY”、引证商标三英文独立识别部分“MUSTER BEAUTY”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将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16774546 26377582 19534517 | |||
斯提哲•安娜•贵智雅 | 申请商标 32410858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他人有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围巾;服装带(衣服);浴帽;理发用披肩”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英文“WHIE AIR FORCE”与引证商标一“AIR FORCE 1”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服装带(衣服);浴帽;理发用披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服装带(衣服);浴帽;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14601039 18058323 21718241 25395602 | |||
新西兰麦卢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G1364531 MBTK | 1、2019年4月7日我局作出裁定认为申请人删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行为无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零售和批发,即下列产品的零售和批发(清洗制品和制剂(化妆品),非医用香膏等)服务上在中国是不被接受的,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四川藏药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299704 |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佛像近似,作为商标使用易损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郑州小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6077155 | 申请商标“孔孟”由纯汉字组成,“孔子、孟子”为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顶际在线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221902 | 该申请人为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在非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河南健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564622 | 申请商标“牛羊安”由纯汉字构成,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安格洛联营公司 | 申请商标 29333211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引证商标二仍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对引证商标三至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至五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I LOVE LONDO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I LOVE”,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二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4014623 7408557 27293369 27415096 27422183 | |||
北京皮影剧团 | 申请商标 29091101 | 1、北京是我国首都的名称,申请商标“北京皮影BEIJING SHADOW PLAY及图”含上述名称且未产生强于该名称的含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 2、申请商标包含汉字“皮影”,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汕头市环拓物流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523244 |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仓库贮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0474620 25679894 | |||
厦门底蕴实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497459 |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8108204 | |||
周晓升 | 申请商标 31105574 |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433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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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沙坝古镇酒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3002190 |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沙坝八板丘”与引证商标文字“八板丘”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2718543 | |||
不懂设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055171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idk”,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0582456 28546507 | |||
锦门(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8114410 |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6110812 12921406 21112107 27470878 | |||
广州云升投资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109981 | 1、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艺品天下”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艺交天下”均由四个汉字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艺品天下”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一品天下”字母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0778157 7412964 23135986 4800734 28824678 | |||
深圳市兴福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163852 |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成元素、设计理念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150009 | |||
李乐 | 申请商标 31850173 |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文字“乡村牛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服务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756697 30973842 | |||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738341 | 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满帮”及对应汉语拼音“MAN BANG”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在线条勾勒、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文字“满帮”与引证商标八“满邦”、引证商标九“帮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五、八、九相区分。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8854192 30707710 24041377 14882206 3154904 9121084 9450027 26890666 30683986 | |||
江阴佰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908869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9795533 15901111 5863623 12783572 | |||
东莞市和泽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312665 |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9006201 |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方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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