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否为《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人?
文/方晓红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27日发布一篇“全国人大法工委审定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版正式发布”文章(链接:全国人大法工委审定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版正式发布。顺便批评一下法律出版社的小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以下简称《民法典》(汉英双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版本正式发布。文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建翻译专家组进行翻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该书中《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有,未经著作权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实质形式或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作品的任何内容,包括复印和录制,或以电子方式通过任何媒介存储本作品,或将本作品暂时性或附带性地用于某些其他途径。《民法典》英文译文的任何内容存储于任何性质的检索系统之前,也必须获得著作权人书面许可。
来源:法律出版社
很好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怎么会出这样一个声明。法律出版社所述的《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真的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吗?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能主张著作权,文中的《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又归谁?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汉英双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翻译专家组进行翻译、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显然不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的作者,《民法典》(汉英双语)也不会是自然人作品。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想要依据《著作权法》主张著作权,只能依据第九条第二项。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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