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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否为《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人?

方晓红 IP控控
2024-08-26


文/方晓红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27日发布一篇“全国人大法工委审定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版正式发布”文章(链接:全国人大法工委审定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版正式发布顺便批评一下法律出版社的小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以下简称《民法典》(汉英双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版本正式发布。文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建翻译专家组进行翻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该书中《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有,未经著作权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实质形式或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作品的任何内容,包括复印和录制,或以电子方式通过任何媒介存储本作品,或将本作品暂时性或附带性地用于某些其他途径。《民法典》英文译文的任何内容存储于任何性质的检索系统之前,也必须获得著作权人书面许可。


来源:法律出版社

 

很好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怎么会出这样一个声明。法律出版社所述的《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真的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吗?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能主张著作权,文中的《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又归谁?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可否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汉英双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翻译专家组进行翻译、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显然不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的作者,《民法典》(汉英双语)也不会是自然人作品。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想要依据《著作权法》主张著作权,只能依据第九条第二项。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中国人大网人大机构图显示,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之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有关法律案的起草、修改、研究及审议服务工作,全面承担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能,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宪法实施监督具体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提供服务保障、当好参谋助手。[1]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国家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既不是非营利法人,也不是特别法人;由于非法人组织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登记,而天眼查中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登记的机关只有两个,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会委员会,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不是非法人组织。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是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著作权人。

天眼查结果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否为《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人?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否为《民法典》英文译文著作权的主体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其也没有独立的经费,不能单独承担行政职能,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提供服务保障、当好参谋助手,因此,其权利义务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或者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名义组建翻译专家对《民法典》进行翻译并审定,实际是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工作,或者是以全国人大常委名义实施工作,其工作成果应当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此点,也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中印证【(1)中国人大网显示,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副主任张勇、副主任许安标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委员)。(2)法工委的职责包括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的有关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人员http://www.npc.gov.cn/npc/c5854/fzwyh.shtml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npc.gov.cn/npc/d13j29c/13j29c.shtml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翻译专家翻译的《民法典》译文成果,应当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既然译文成果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否声明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审定的《民法典》译文享有著作权?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这个版本的《民法典》译文本就不应该存在!

虽然《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仅限制规定本法不适用的情形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作为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发布一个官方正式的《民法典》译文,又发布一个非官方的《民法典》译文,果如此,则会陷我国立法机构于不严谨、贪恋钱财之境。

另外,官方发布的《民法典》译文与署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的《民法典》译文同时存在,两个版本有何异同?如果是两个不同版本,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你们同一国家机关发布两个不同版本的《民法典》译文,是要如何教导使用的民众?

做人不要贪恋,做国家机构也是如此。立法机关作为国家的立法机构,不想着如何让公众以最便捷方式获取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好将法律、法规以最快速的方式传播开来,而想着如何与民争利,实属不该。


[1] http://www.npc.gov.cn/npc/fgw001/202009/37a38fef089e499bb63b9d58ceda9ba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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