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这些行为,违法!
关于严厉打击复工复产期间扰乱公共秩序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非访闹访、妨害公务、编造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组织或参与非法聚集,采用发传单、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唆使他人参与非访、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用堵门、胁迫、谩骂、拦截车辆等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秩序和交通秩序,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聚众实施上述行为,对首要分子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散布谣言、谎报警情疫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桐乡市委政法委员会
桐乡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桐乡市公安局
桐乡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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