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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桐乡人都在看→ 桐乡发布 2023-09-14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嘉兴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嘉兴市安委办将近期查办的“园中园”“厂中厂”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1.秀洲区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3月6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区南侧一半厂房及其综合楼出租给何某某用于化纤布的磨毛生产加工,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5月25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嘉善县某塑胶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5月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塑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嘉善某电子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5月3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塑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平湖市某精密驱动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3年3月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精密驱动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机加工车间中频机板式换热器清洗工程发包给平湖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平湖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3月1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精密驱动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郑某作出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海宁市某纺织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占用疏散通道案。2023年5月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纺织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另外两家纺织厂,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厂房南侧的楼梯间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5月1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纺织厂合并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合并作出罚款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桐乡市某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3年4月2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丙烷、二氧化碳和氧气瓶存放在车间北走廊和生产车间,未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且未对承包热切割作业的宿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名员工(未持证)核查特种作业操作证持有情况。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5月1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6.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2月13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理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7月份以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将部分厂房租赁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仓库使用,但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18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理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彭某某作出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正在集中攻坚阶段,以上通报的6起“园中园”“厂中厂”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记者|嘉兴发布

编辑|李滢瑕

责编|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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