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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制度重大突破——简评最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2017-06-20 中伦研究院 中伦视界


文 | 中伦研究院



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于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在航空、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和银行、保险服务等金融业领域等均大幅度扩大了自贸区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清单中规定的特别管理措施已缩减至百项以内,无疑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5年版)(“旧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确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后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又一重大突破。




一、什么是“自贸区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肇始于2015年,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以及2017年新增的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共计十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是指以清单方式明确自贸区内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5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

 

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减少的措施具体如下表所示。


需提请关注的是,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需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等现行规定执行。


三、如何评价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系旧版自贸区负面清单问世后的首次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在公布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时指出,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相较于以往注重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代表了与国际化接轨的全新管理思维和理念,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中国将从2018年起全面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此,关注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也有助于了解和掌握今后中国关于外商投资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革新的方向和内容。

 

在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我们注意到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更为宽松,同时也看到了主管部门将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从前置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管理的努力方向,相信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所代表的管理模式的进一步革新,为今后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面的推进改革拉开了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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