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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之法律环境调研 | 泰国篇

2017-09-01 王霁虹 徐一白 中伦视界


在泰国做生意,既要知己,也要知彼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全面推进,我国企业在泰投资数量不断增加。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7年上半年泰国外资投资总额为1410.65亿泰铢(1泰铢约合0.2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中国为泰国第三大直接投资来源地。近15年间,中企在泰累计投资项目约为500个,累计直接投资额约2400亿泰铢。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包括:中国华立集团于2005年建立的专门服务于中国企业进驻泰国的泰中罗勇工业园,天合光能、中利腾晖等企业对泰国光伏太阳能行业的投资;中国建筑与正大集团在泰国成立合资公司,在工业化建筑领域的投资等。本期专题将对泰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及外商投资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简要介绍。


 全景认识

国家概况

泰国古称暹罗,拥有700多年的历史和文化。从宋元时代起,我国即逐渐开始了与泰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可谓历史渊源深厚。泰国拥有优越的海洋地理位置,正处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战略支点国家。


泰国国土面积51.3万平方公里,全国分为北部、中部、南部、东部和东北部五个地区。泰国人口总量6895万,其中首都曼谷人口约690万人,曼谷是泰国最大的城市,也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泰国全国大部分地区属热带季风气候,全年分为热季、雨季和凉季。


在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力方面,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泰国营商便利性在全世界189个国家和地区中的排名为:2015年第46名,2016年第49名,排名较为靠前。由此可见,在泰国经商投资的环境还是较为友好的。而且泰国政府重视改善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给予税收和政策优惠,有专门的投资促进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简称BOI),负责制定投资政策,并为外商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军队色彩浓厚的政治体制

泰国是君主立宪制政体,国王为最高国家元首,但仅作为虚设,是国家的象征。内阁即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其中,总理为政府首脑,拥有实权,负责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对外政策。议会是泰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目前实行两院制:众议院(480个席位)和参议院(150个席位)。


泰国实行多党制。目前泰国政坛共有60多个政党,主要政党包括民主党、民众党、社会行动党、为泰党、大众党、自由党等,名目繁多,其中民主党和为泰党是目前影响力最大的政党。泰国政治具有典型的军人政治的特点,二战后军人集团曾长期把持政权。20世纪90年代开始,军人逐渐淡出政坛。但自2006年发生军事政变总理他信下台开始,泰国政府更迭频繁,军事势力具有强大的影响力。2014年,泰国军方陆军司令巴育将军实施军事政变,接管了国家权力。目前,巴育担任泰国第29届总理。如果泰国能够按照预期在2017年进行大选,民选政府将从军政府手中接管权利。但鉴于泰国大选的预定日期已经一推再推,未来政局走势尚需进一步观察。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这种不明朗的政治背景下进行大额投资或大型工程承包建设要格外保持理智和警惕,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当地法律环境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同时在项目谈判及履行过程中,确保项目相关的各类批文、合同等文件规范、完整、符合泰国法律规定,最大程度的防范出现因项目合规性瑕疵被新政府叫停的风险。


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泰国的法律体系是民法体系(法典化的法律体系),主要的成文法典包括民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和土地法等。泰国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宪法之外还有法律、皇家法令、紧急法令、部级条例、部级通告、其他政府通告以及地方政府规定。泰国的法律条款通常作比较宽泛的规定,并授予国家机关制定、发布规章和/或通告的权利。


泰国的司法体系由宪法法院(处理政府事务和宪法问题)、行政法院(处理行政法律和行政合同事项)、军事法院(处理和审理军队刑事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和司法法院(处理民事及普通刑事事项)组成。司法法院分为三级:初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此外,还有独立的少年法庭、劳动法庭以及税务法庭及一些专门的法庭: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庭、中央破产法庭等。所有这些法院都是根据专门的程序在相关法律下建立的。泰国法律没有设立陪审团制度。


由此可见,泰国的法律体系较为成熟、专业性强。中国企业如果不进行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也不聘请富有经验的律师协助,两眼一抹黑的在泰国开展业务,将面临巨大的合法合规风险。


 在泰投资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2015年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泰国的风险评级为5级(共9级),中信保2016年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泰国的风险等级没有调整,仍为5级。被评为5级意味着泰国“政治和经济形势中等,商业环境不太稳定,国际风险水平中等”。具体来说,在泰投资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政治风险

政治稳定性

如前所述,军人在泰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2014年泰国军方发生政变后执政至今,相对之前的政府频繁更迭,全国秩序趋于稳定。对于企业来说,国家对待外国投资者的态度和政策很大程度取决于该国当政者。新上台政府对前届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丧失热情”或以各种理由变更实质性条款甚至直接否决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应随时关注一国政府的变动、更迭情况,把握商谈、签约及项目实施的时机。军方上台前的泰国部长、政府部门高官在2014年被大部分更换,对当年的泰国投资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


社会安全

泰国南部长期存在穆斯林分离主义活动,泰南的武装人员经常发动爆炸、枪击、绑架等恐怖袭击,2014年军方上台后,恐怖势力被一定程度上打压,但仍发生了数起伤亡较重的恐怖袭击,其中泰国曼谷2015年8月的恐怖袭击造成了140多人死伤。由此可见,泰国的社会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严格安保措施、保障在泰工作员工及投资项目的安全也是企业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


政府干预

泰国法律允许泰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但应给予合理赔偿。泰国的外汇交易体系较为宽松,所有投资、利润、贷款本金和利息均可在完税后自由汇回投资者的母国。从征收征用及外汇兑换及汇出的角度,泰国政府干预的风险较低。


国际关系

泰国与邻居国家的外交关系较为友好,并无尖锐冲突。因此不存在明显的外部安全隐患。


经济风险

通货膨胀与汇率波动

泰国的通货膨胀率一直较低,2014年之后一直保持在2%以下。泰国商业部预计2017年泰国通货膨胀率在1.5%至2%之间而泰铢兑换美元的汇率近些年也未有特别大的波动。因此,投资者并不像在某些经济风险较大的国家投资时一样坚持使用美元,在泰投资者通常不排斥使用泰铢进行交易和结算。另外,2014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泰国央行续签了规模为700亿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泰国)有限公司担任曼谷人民币清算行,更加促进了中泰两国个人与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交易。


泰国政府财政压力及外债偿付能力

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泰国PPP项目,特别是政府付费项目时,政府的财政能力是企业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以及中信保承保考虑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根据泰国内阁通过的2017年年度预算,泰国2017年的财政支出预算为2.733万亿泰铢,预计赤字为3900亿泰铢。目前,国际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对泰国主权信用的评级情况为:标普BBB+,穆迪Baa1,惠誉BBB+ ,基本保持稳定。并且,泰国外汇储备虽近年来有所下降,但一直高于外债的水平,总外债占国家GDP比率及占出口比率处于合理范围内,故整体债务偿付能力尚可。


法律风险

法律变更

泰国的法律体系整体基本保持稳定,泰国立法机关会不时地发布新法,对旧法进行修订,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也会发生变化。在泰投资企业除了应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法律环境调研报告、针对投资所涉及的领域进一步提供细节咨询外,还应通过专业机构持续关注和跟进泰国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的动态,及时调整对策以享受优惠或便利条件,防范违规风险。同时,应在合同起草和谈判阶段设计合理的法律变更条款,以保障投资实施长期项目(例如BOT项目、PPP项目等)过程中的基本利益。


执法成本

根据世界银行出具的2017年营商便利报告,泰国执行合同的便利程度在全球190个国家、地区或经济体中排第51名,亚太区平均排名53。该指标通过跟踪一起商业纠纷案件,横向比较原告从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以及程序的繁琐程度。根据泰国的排名可见,其执法成本相对较低,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身权益。但投资者在任何一个国家投资均应注意证据的创制和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泰国涉及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规定

鼓励外商投资、部分行业存在限制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

泰国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是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简称BOI),负责根据泰国的《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制定投资政策,BOI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和批准享受泰国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


泰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200万泰铢(约合38万元民币),当涉及经批准方可从事的行业时,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约合58万元人民币)。泰国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及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


泰国的《外籍人经商法》(Alien Business Act)是有关泰国外商准入行业的主要法律,其中规定了非常具体的外国投资者行业准入制度。


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

中国企业在泰开展业务首先应该根据《外籍人经商法》的规定,仔细考察拟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以下三类被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1)完全禁止外商从事的行业:

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交易等


2)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且满足一定条件[1],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行业: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武器等;军用船、飞机、车辆等一切战用设备;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等;


可能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等;


可能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蔗糖生产、海盐、矿盐生产、采矿业、家具、木材加工等。


3)须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力的行业: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等


由此可见,中国企业所关注的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等行业属于经特别批准后外国人可以从事的行业。但值得注意的是,《外籍人经商法》将以下两种情形排除在了受限制范围之外:a)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b)部级法规规定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


在泰国设立企业

在泰国设立企业相对较为便利,根据世界银行出具的2017年营商便利报告,泰国设立企业的便利程度在全球190个国家、地区或经济体中排第78名,相对优于其他东南亚国家:印度尼西亚(第151名),老挝(第160名),马来西亚(第112名),缅甸(第146名),菲律宾(第171名)。


在泰设立企业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公司形式(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处。鉴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经营活动范围相对受限,当投资项目规模较大或外商有意在泰长期发展业务板块的,通常会在泰设立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以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注册设立程序如下:

1)查询并批准保留公司名称:

设立公司之前,需要先行查询并确保计划使用的公司名称没有与其他现存公司的名称重合,也未使用某些不允许用于商业名称的专门词汇。自2013年1月14日起,泰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商业发展司(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简称DBD)的注册处(Registrar)不再现场受理公司名称的查询和批准保留。公司发起人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直接查询并申请保留选定名称。批准保留的公司名称有效期30天,不能延期。


2)起草公司章程:

公司发起人协商起草公司治理规则的核心文件(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或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已获批准的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目标和经营范围,公司发起人/股东详细信息,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股份认购情况等。值得注意的是,泰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不得少于7名,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虽无法定最低限额,但应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且首期认购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召开股东法定会议:

公司发起人/股东应根据泰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法定会议,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实施的交易和支出,任命审计师等。


4)提交公司注册申请:

公司董事会应在召开法定会议后的3个月内向商务注册处提交公司注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公司章程、股东名录、法定会议的会议纪要、认购金额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25%的确认或证明等。


5)税务登记:

自2012年2月1日起,泰国注册公司的登记号与其税务登记号保持相同,公司不再需要申请获得税务登记号或税务登记卡。当公司收入超过180万泰铢时,公司则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外商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

外国自然人和外籍法人经内务部部长批准可拥有土地所有权,以满足居住和从事商业、工业、农业等活动需要。但泰国针对不同用途对外国人最多可以拥有的土地面积有一定限制。对于在泰投资金额较大并使泰国经济受益的外国企业,特定情况下(例如投资项目在工业园区等)可以在土地方面享受一定特权并豁免于上述面积限制。但外国企业不得开展对泰国土地的投资业务。


外商开发房地产受到严格限制

除以上列举的情形(即经内务部长批准且仅用于满足自身居住和从事商业、工业、农业等活动的需要),外国人(包括非泰籍自然人、非在泰注册的公司、在泰国注册但外国资本占半数或半数以上的公司、及管理合伙人是外国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在泰国不得拥有土地。外国人有权拥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也可以获得与地契分离的所有权证,但是均有一定上限限制,例如外国人仅有权拥有公寓楼不超过49%的产权。因此,外商无法通过在泰国设立控股公司并购买已建成物业或直接购买土地进行开发的方式投资房地产业务;即使是通过股权投资或参与当地房地产基金的方式投资房地产业务,外国资本或外国控制权也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半数。另外,泰国法律严格禁止通过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以上限制性规定。可见泰国对于外商在泰国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严格限制的。结合中国企业目前对泰国房地产市场尚不十分熟悉的实际情况,建议中国企业尽量采取少量参股或承揽EPC工程等方式在泰国开拓房地产项目。


参与政府项目投资和工程承包需满足程序性和资质要求

泰国目前没有关于BOT的法律法规,泰国近些年的BOT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家出资或列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适用政府采购类的法律法规。泰国也没有关于外资参与BOT项目的特殊规定,只要外商投资者满足项目投资要求并不违反有关外商禁止或限制从事行业的规定,即可参与项目投标。


泰国政府项目招投标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1)直接投标

适用于一般规模的项目,有资格的投标人在购买标书后直接进行商务投标;

2)资格预审+投标

适用于大型项目,尤其是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人根据标书要求先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获得参加投标的资格;

3)特别招标/议标

适用于国家预算的不超过1亿泰铢的小项目,及使用国家预算的国外项目(如驻外使领馆项目)。


外商在泰国承揽工程项目必须设立泰国法人的工程承包公司,且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资质。泰国工程类资质分为一级(最高)、二级、三级等。通常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做出具体要求。泰国没有统一的资质注册机构,在内政部、交通部、农业部等不同政府部门注册的资质只适用于该部门。


在某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中,特别是建设资金来源为外资的项目招投标中,外国承包商或投标联营体中的外国承包商可能不受泰国资质评级的限制。近些年来,泰国大型政府预算项目普遍要求外商企业所属国驻泰国的使领馆出具企业资信、资质、业绩和股东列表等文件的公证函,并交泰国外交部认证后才可获得资格参与项目投标。


外汇汇入汇出自由

泰国并无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外商企业的外汇可以自由汇入汇出。泰国对外汇进入泰国没有限制,但这些外汇须在收到或进入泰国后7日内兑换成泰铢,或存入一家授权银行的外汇账户。投资基金、分红、利润、贷款的本息偿还均可在完税后自由汇出泰国。外资公司在向海外汇出利润时须按10%纳税。


限制外籍劳工在泰国就业、重视劳动保护

泰国劳工部就业厅负责管理外籍人在泰国的工作许可,其下属的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管理局直接负责受理和审批外籍人在泰国的工作许可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泰国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必须及时提出续期申请;工作许可持有者须随身携带工作许可;且工作许可证不能异地使用


泰国政府对外国人在泰投资、经商、从教等申请工作许可持积极态度,允许有条件的输入技术和管理人员,但一般禁止外籍普通劳工到泰国工作,限制外籍劳工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人、制砖、木匠或其他建筑工种等39类工种的活动。


泰国是有工会运动传统的国家,其工会力量强大,工会组织遍布全国,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运行均有一定影响力。中资企业在泰承揽工程或投资项目需注意与工会保持良好的沟通,遵守泰国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泰国是多宗教国家,主要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印度教。其中,佛教是泰国的国教,对泰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文化艺术都具有重大影响。比如,众多泰国法定假日(如万佛节、佛诞节等)都与佛教有关,在泰国用工自然要相应遵守。泰国也是个多民族国家。第一大民族为泰族,与我国的傣族、壮族族源相近,占总人口75%左右,其他还有华族(占总人口14%左右)、马来族、高棉族、克伦族、苗族等。走出去的企业在选择用工和管理当地雇员时应充分尊重东道国的文化、特定的民族习俗和宗教特点。


重视环境保护、环评制度健全

泰国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泰国关于环保的基本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此外,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还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大气、噪音、水、土壤等方面污染控制和保护的公告。泰国对于空气和噪音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和危险物质排放等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


泰国实行环境影响评估(以下简称“环评”,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制度,由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负责规定必须进行环评的投资或工程项目规模和类型。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型项目,必须向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提交环评报告,接受审核和修改。环评报告必须由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注册认可的咨询公司出具。


 结语

以上仅是对泰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政府项目投资和工程承包、外汇、土地、劳动、环保的法律制度的一些简要介绍。而一个企业无论在哪个国家进行投资或承包工程,深入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均是项目取得成功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因此笔者建议“走出去”的企业在项目前期加强对东道国法律环境和项目法律情况的调研,借助中国及外国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完善项目架构设计,对可能遇到的项目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有效防范。


注:

[1]  a)泰籍人或非外国法人所持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批准可放宽至25%);b)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此文为威科先行特约撰稿。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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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霁虹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房地产,环境、能源与资源


徐一白  律师 

北京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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