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文读懂越南电力投资主要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

王红燕 金莲 中伦视界 2022-07-31

自越南加入WTO以来,大力吸引外资,坚持改革开放,主要的法律法规例如《投资法》、《公司法》、《建筑法》等也于近些年进行修改,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为了满足从2016年至2030年越南经济增长平均达到7%所对全国电力的需求,越南政府总理批准了关于调整2011-2020年阶段电力发展规划的决定,要求2030年发电量达到129,500兆瓦,并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达到10%。


1

越南外商投资概括

(一)外资注入 

越南主管投资部门为投资计划部,对投资行业主要分为禁止投资项目、限制投资项目、鼓励投资项目以及特别鼓励投资项目。除此之外,一些特定的法律也会对外资比例有限制。


(1)越南《投资法》第六条规定了外商禁止投资的行业、领域[1]


🔹 禁止进行以下投资活动:

a)根据本法律附录一中规定的毒品。

b)根据本法附录二中规定的化学品、矿物质。

c)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规定的野生动植物标本;根据本法律附录三中规定的自然濒危野生、一类稀缺动植物标本。

d)经营卖淫活动。

e)贩卖和购买人口、人体标本、肢体。

与人类无性繁殖有关的投资活动。


🔹 在分析、检验、科学研究、医疗、药物生产、调查罪犯、保卫国防安全工作中生产、使用本条前款(a)、(b)和(c)点中规定的产品按照越南政府规定实施。


(2)越南《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了外商限制投资的行业、领域[2]


🔹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是指在该行业、领域进行投资必须满足国防、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健康等条件。


🔹  本法附录四中规定的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法》附录四中第53项:“经营发电、传输电、分配电、零售电、批发电、进口电、电力行业咨询的业务”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和领域。但是,此处的条件并非是对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而是对越南电力行业整体的限制,主要来说,越南电力项目需要符合如下标准:


①  项目获得投资许可证;

②  项目获得电力规划批准;

③  项目用地及相关程序合法;

④  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要求,例如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

⑤  符合建筑法、环保法等要求。


(3)越南《投资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和投资地区[3]:


🔹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领域:

a) ……

b) 生产新材料、新能源、清洁能源、再生能源;

c) ……


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附件一详细地列举了特别鼓励及鼓励投资行业[4]:


🔹 高科技、信息技术、辅助产业:

….

f)  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垃圾焚烧;

….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a)  集中的废物收集、处理、回收和再利用;

….

c) 开发…发电厂…以及总理决定的其他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


可见,一些电力投资项目,若涉及新能源生产、清洁能源、再生能源、垃圾焚烧,或环境保护(集中的废物收集、处理、回收和再利用)等属于特别投资鼓励项目,但项目本身需要符合越南法律对于电力项目的相应程序与要求。


(二) 投资形式

越南《投资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了投资的形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形式,即成立经济组织(独资或合资);以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入股出资额[5]。另外间接投资方式有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资;通过其他中介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通过对当地企业和个人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买卖的方式投资[6] .


(1) 成立经济组织(独资或合资)


越南的经济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独资经营公司、公司集团[7]


如果外商需在越南成立经济组织,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投资登记确认书,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也不同,例如烟草、空港、航空运输等需要政府总理进行审批,国家允许以不通过竞价、投标方式移交土地、租赁土地或接受转让的项目和限制移交技术目录的技术项目需要省级人民委员会进行审批,其他的项目一般由投资计划厅进行审批。越南成立公司的手续相当繁琐,每个省份的具体要求可能不同,在不同区域、租赁土地或不租赁土地的程序也不同,可能需要20-100步骤。


(2)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入股出资额(收购)


对于在不熟悉越南法律法规及当地文化的情况下,以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入股出资额进行投资,即以收购的形式能够更加方便和迅速地获得投资项目。 

2

越南电力情况概括


2016年,越南调整了2011-2020年阶段电力发展规划,该调整后规划要求促进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能源发电),逐渐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各类能源中的比重,具体如下[8] 


3

越南电力项目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

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法2013年修正案第14条规定[9],新投资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垃圾焚烧能源的项目和投资环境的项目可获得“四免九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项目盈利开始后前四年可免除企业所得税,后九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收取的优惠。除此之外,若电力项目不属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或垃圾焚烧能源的项目,但符合下列要求,也可获得“四免九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在特别困难地区、经济特区和高科技区新项目投资产生的企业收入

🔹自投资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的投资资本不少于为60,000亿越南盾,并且开始盈利后总收入在3年内达到至少100,000亿越南盾的任何项目

🔹和自投资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的投资资本不少于为60,000亿越南盾,并且雇员超过3,000多名


(二) 土地优惠政策

根据越南土地法及其相应法规,不同的项目可享有不同的土地优惠政策。例如,建设期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可享受11年的土地租金豁免,鼓励投资项目可享受3年的土地租金豁免。实际上,关于土地租金,可以与越南当地政府进行协商争取进一步的优惠政策,例如在项目运行期内免费使用土地,例如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与越南富寿省建设厅签署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协议的公告》中,天楹在协议有效期内(50年)可免费使用土地。



(三) 进口关税

在越南,某些项目可享有进口关税的优惠。例如,根据2017年越南总理11号决定(“11号决定”)第10.2条[10],对于光伏项目所需的且未在国内生产的原材料、供应品及半成品,免进口关税。


(四) 其他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优惠政策,越南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推进某些项目,政府本身也具有很大的权力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以及相关保证。


4

越南电力项目风险及注意事项

(一) 投资许可证

外资企业若以新设公司形式投资越南电力项目时,在新设公司的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计划部门申请投资许可证。外资企业若以收购形式投资越南电力公司,则新项目或原有项目也需申请/修改投资许可证。在修改投资许可证这一环节中,投资者需要关注目标公司投资许可证获得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期限,以及投资许可证修改的义务。

(二) 电力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包括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省份电力发展规划,例如,如果某个省份或县市需要建造垃圾发电厂,需要工业贸易部更改该地区的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将该垃圾发电厂所发电量纳入规划。若没有得到工业贸易部的批复,该垃圾发电厂所发电量将无法出售。


(三) 购电协议

购电协议的谈判和签署亦是公司项目运行的重要保障,越南购电协议签署谈判一般需要与越南电力集团进行,越南电力集团为隶属于工业贸易部的国有公司,主要从事电力发电,电力传输,配电和电力销售等领域。谈判过程一般耗时较久,根据有关机构统计,截止2018年6月10日,越南100个光伏项目已纳入了省和国家的电力发展规划,其中58个项目的设计已经得到政府批准,但只有9个项目的购电协议已签订。[11]在谈判过程中,主要需要关注电价机制,即电力的销售购买和电价计算方式、电价调解机制、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四) 土地租赁

越南土地与中国一样,属于公有制,但是越南居民可享有土地永久使用权。对于外资企业,可以向政府租赁土地,最长租赁期为50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最长租赁期可以为70年。[12]此外,土地的清场等工作也需要与政府或者越南合作伙伴进行明确约定,以规避风险。


(五) 政府保证与承诺

电力项目一般会涉及到与政府之间的许多协议。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其中必不可少的是与政府签订《垃圾供应与处理协议》,以保证垃圾量的提供与项目的运行。在垃圾供应与处理协议中,一定要将项目规模、垃圾提供量、是否垄断某一地区、垃圾处理费用和补贴、处理年限、土地使用、项目地的清理工作写入在内,并且,还应获得政府对于费用支付的担保、利润汇出保证和购电协议签署的保证,将此类保证写入协议,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 其他法律风险

越南法律为大陆法系,较为健全,对境外投资亦有相应法律予以保护。例如2014年修订《企业法》和《投资法》,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

但是,目前与电力项目相关的一些法律及政策是短期的,例如,目前越南11号决定中的电价只对2019年6月30日前运行的项目有效,对于之后的项目目前政策尚不明确。若届时电价下降,那么投资者将遭受巨大的损失。


5

结语


近年来,随着越南市场的逐步开放、配套优惠政策的出台以及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和倡议的深入,为我国环保和能源类企业在越南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电力项目的发展在越南还正在起步阶段,中国企业不管采取新设公司或者收并购形式,在获取项目的基础上把控风险,熟悉当地政策环境,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注:

[1]  Article 6, No. 67/2014/QH13 Law on Investment dated November 26, 2014

[2]  Article 7, No. 67/2014/QH13 Law on Investment dated November 26, 2014

[3] Article 16, No. 67/2014/QH13 Law on Investment dated November 26, 2014

[4] Appendix I, Decree No.118/2015/ND-CP implementing the Investment Law dated November 12, 2015

[5] Article 2, No. 67/2014/QH13 Law on Investment dated November 26, 2014

[6]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越南(2017版),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upload/yuenan.pdf

[7] No. 68/2014/QH13 Law on Enterprise dated November 26, 2014

[8]  No.: 428/QD-TTg DECISION on the Approval of the Revised National Power Development Master Plan for the 2011-2020 Period with the Vision to 2030

[9] No. 32/2013/QH13 Law on The Amendments to The Law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10] Article 10, Decision No. 11/2017/QD-TTG of The Prime Minister Dated 11 April 2017

[11] https://mp.weixin.qq.com/s/7sMFvvWjBh6n_vY7Fn-kiA

[12] http://fia.mpi.gov.vn/news/127/Foreigner-Land-Lease-Acquisition/en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试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简介:

王红燕         律师

合伙人  杭州办公室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 资本市场/证券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可查阅该合伙人简历详情。



金莲         律师


杭州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专业文章官网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