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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尽职调查系列(一)—— 公司设立及存续篇

徐建辉 等 中伦视界
2024-08-24

作者:徐建辉  孙艺心  朱嘉恩





由于香港在地理位置、制度和政策、人才储备等诸多层面的优势,其已成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桥头堡,也是实现中国与“一带一路”各国互联互通的理想平台。商务部的数据显示,中国对外投资中相当一部分系投资者通过投资、收购、参股目标企业在香港设立的持股平台完成的。相应地,在投资和并购过程中,在香港进行尽职调查,尤其是法律尽职调查,往往是“走出去”项目的关键所在。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构成香港法主要来源的普通法、衡平法及香港制定的成文法在渊源、理念、体系乃至具体概念等诸多方面,与内地法律制度存在的巨大差异,导致很多内地客户对开展香港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视如畏途。在本系列介绍中,我们作为在内地和香港均执业多年、参与过大量在港投资和收购项目的律师,将以内地客户所熟悉的概念和术语,尝试从公司设立及存续、经营范围及牌照、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介绍如何开展香港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望对内地客户和同行有所裨益。


香港公司作为众多国内外企业融资、并购或发行上市的载体或平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香港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也成为各类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谓对香港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是相关方基于项目需求,通过信息核查、文件审阅、会见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依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公司条例》”)注册设立之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独立、充分的调查并据此提供法律分析、风险评估、行动建议的过程。


具体而言,对香港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一般应先对所涉香港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该公司的基本信息、设立及历史沿革、存续状况、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股权上的权利负担、公司治理等方面。通过对前述内容的核查,我们可以初步掌握香港公司基本情况,判定香港公司成立的合法性和存续的有效性,以便后续展开更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核查方式概览



《公司条例》和香港法例第310章《商业登记条例》(“《商业登记条例》”)系管辖香港公司成立、存续及经营的主要法律。相较内地公司的登记要求,《公司条例》及《商业登记条例》施加于香港公司(特别是私人公司)的强制性登记要求比较有限。因此,我们不能直接从公开途径获得关于香港公司基本情况的全部信息,部分信息需要香港公司协助提供。鉴于此,我们对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存续信息开展尽职调查时,通常采取公开途径查询结合香港公司自主提供的方式。



公开途径查询


1.

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的信息


实践中,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的信息亦被称为“外档文件”。常见的外档文件主要包括: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

A.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查询的信息

1

公司注册证明书

  • 公司注册证明书载明公司编号、公司名称、公司类别(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成立时间等内容;

  • 公司注册证明书系该公司已根据《公司条例》注册为法团的证明

2

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

  • 公司应在有关更改公司名称的特别决议通过后起15日内,将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 公司名称的更改,在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之日生效

3

公司章程

  • 公司应在章程修改生效后的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修改登记申请(仅变更公司名称的,无需登记);

  • 通过查册无法获得公司最新有效的章程

4

股东信息

  • 公司无需单独就股东变更在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申请,仅需在当年的周年申报表中予以更正即可;

  • 通过查册无法获得公司最新有效的股东信息

5

董事信息

  • 公司应在董事变更(包括委任、停任)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更改通知书;

  • 通过查册无法获得公司最新有效的董事信息

6

公司秘书信息

  • 公司应在秘书变更(包括委任、停任)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更改通知书;

  • 通过查册无法获得公司最新有效的公司秘书信息

7

周年申报表

  • 私人公司须就每一年(其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而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将周年申报表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8

押记情况

  • 公司需于指明押记设立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登记申请;

  • 除另有规定外,未予登记的指明押记相对于该公司的任何清盘人及债权人而言无效

9

股份配发申报书

  • 有限公司需在股份配发后的一个月内,将指明格式的配发申报书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 公司须在配发日期后的二个月内,在股东名册中对配发予以登记

10

更改股本的通知

  • 公司需在更改其股本后一个月内,将更改股本的通知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 公司无需就股份配发导致的股本更改提交更改股本的通知

B.可通过香港税务局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易”查询的信息

1

商业登记证号码

  • 查询时需输入公司名称及其所处地区;

  • 无法查询已结业十年或以上公司及其分行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2

商业登记册内的资料

  • 无法查询刚办理商业登记但其资料尚未记录在商业登记证上的信息

商业登记证:

  • 商业登记证包含名称、地址、业务性质、法律地位、生效及届满日期等内容;

  • 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如登记资料变更,经营者须在 1 个月内书面通知税务局;

  • 商业登记并非以规管商业活动为目的,亦不等同于营业执照;

  • 取得商业登记证不表示该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和规章的规定

C.可通过香港破产管理署网上查册服务查询的信息

1

强制性清盘案记录

  • 破产管理署的数据库不包括自动清盘记录以及1984年以前结束的强制清盘个案记录


2.

公开途径查询方法简介


公司的外档文件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及香港税务局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易”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1) 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


查询须登录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官网(https://www.icris.cr.gov.hk/csci/),通过“登记用户”(如经常查册,可申请成为登记用户)或“无账户使用者”身份登入。登入后按照界面指示操作即可。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同时提供免费及收费的查询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如下:


免费服务

收费服务

  • 查阅公司(包括已解散公司)的基本资料,如现用及前用名称、公司编号、公司类别、成立日期、公司现状(仍注册/解散)、是否有押记登记册等;

  • 查阅公司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的文件索引,索引会显示文件名称、存档日期、档案容量等内容;

  • 查阅公司已登记的押记索引,及每项押记的基本资料,如有关押记的简略描述、押记登记编号、设立和登记日期等;

  • 查阅取消资格令索引,包括被法院取消担任董事或其他指明职位资格的人士的姓名和法团名称的索引名单

  • 查阅文件索引中的任一文件详情;

  • 查阅押记索引中任一文件详情;

  • 查阅董事索引,包括公司所有现任董事及备任董事(如有)的名单;有关人士获委任为现任董事或提名为备任董事的公司名单;现任董事或备任董事的资料;

  • 查阅公司资料报告,包括公司基本资料、注册办事处地址、股本结构、现任董事姓名、公司秘书资料等内容;

  • 查阅取消资格令详情;

  • 订购证书及其他资料,如公司迄今仍注册证书、特定类别公司的名单、新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名单等



(2) 香港税务局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易”


查询须登录香港税务局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易”官网(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brn_enquiry.htm)。登入后按照界面指示操作即可。香港税务局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易”同时提供免费及收费的查询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如下:


免费服务

  • 查阅商业登记证号码

收费服务

  • 查阅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电子摘录,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性质、法律地位、开业日期、当前拥有人的资料(适用于独资及合伙)等内容;

  • 查阅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核证本,包括商业登记申请书副本和商业登记署作出的所有修订记录;

  • 查阅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核证副本,即经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的税务局职员所核证的有效商业/分行登记证副本;

  • 查阅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复本(电子版)



(3) 香港破产管理署网上查册服务


查询须登录香港破产管理署网上查册服务网站(https://e-services1.oro.gov.hk/search/general/declaration.html?_flowExecutionKey=_c512E0D39-63B8-FA21-3952-A4647F94FA6A_k64F8A73E-BF3E-A980-EA65-1A687B21CA29)。登入后按照界面指示操作即可。就每项强制性清盘案记录的查询,均须支付查册申请费用。



需香港公司自主提供的信息


实践中,不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且需要香港公司自主提供的信息亦被称为“内档文件”。律师在启动法律尽职调查时,一般会将所有需要由香港公司自主提供的文件及信息,以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并交由香港公司按照其要求予以提供。在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中,一般会罗列如下内档文件:


  1. 商业登记证;

  2. 股东名册;

  3. 董事名册;

  4.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5. 公司秘书登记册;

  6. 公司章程及其修订;

  7. 押记登记册及设立押记的文书;

  8. 股权转让登记册及股权转让文件;

  9. 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纪要;及

  10. 董事会及其他委员会决议、会议纪要。



核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

公司信息的变更登记


与内地公司的信息变更登记要求类似,香港公司在变更或修订部分重要信息和文件时,亦须按照《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的公司登记册。香港公司常见的信息变更登记时间要求及提交材料要求可参见上文有关外档文件的说明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条例》就违反相关变更登记要求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处罚机制。一般地,若香港公司违反相关变更登记要求,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包括每名董事、公司秘书及经理)均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以失责罚款。例如,倘若香港公司在公司秘书或董事变更后(包括委任、停任)15日内,未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更改通知书,则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被分别处罚款港币25,000元;如该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被分别另处罚款港币700元。就持续期间的罚款,《公司条例》并未设置处罚上限。因此,若香港公司在变更公司秘书或董事后一直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登记,则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处罚。


2.

股东信息的核查


不同于内地公司须就股东变更向工商部门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条例》并未规定香港公司须于股东变更后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登记。香港公司若因股份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股东变更的,仅需及时更新股东名册,并于当年的周年申报表内填写新股东及股份转让详情即可。因此,就股东信息而言,公司注册处的查册结果仅能反映截至最近一年周年申报表结算日期的股东情况,不能及时反映香港公司最新的股东情况。据此,核查香港公司现时的股东及股份情况必须依赖于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3.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之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公司(上市公司除外),不论其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均须以中文或英文,在其注册办事处或位于香港的某个地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分别处罚款港币25,000元;如该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被分别另处罚款港币700元。而就持续期间的罚款,《公司条例》并未设置处罚上限。因该规定出台时间较短,许多香港公司(特别是未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尚未按规定备存。倘若目标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则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处罚。


4.

实际控制人的核查


得益于海外信托制度的高度发展,出于隔离财产、合理避税、财富传承、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些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会选择通过复杂的信托安排间接控制公司。据此,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在与香港公司进行交易时,要求对方充分披露相关的信托安排及实际控制人信息,以便客户更全面地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情况。



The End


 作者简介

徐建辉  律师


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收购兼并, 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合规/政府监管

孙艺心  律师


深圳办公室  公司部

朱嘉恩  律师


深圳办公室  公司部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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