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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继承人”如何通过诉讼破局“继承难”?

蓝艳 中伦视界 2022-08-15


作者:蓝艳

本文将以最常见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为例,带大家一起破局独生子女作为“唯一继承人”所面临的继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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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早期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如今我国存在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虽然现在已经放开了二胎、三胎政策,但基于各种原因,独生子女家庭的规模也逐渐扩大。如果独生子女未来成为了“唯一继承人”,则其继承父母遗产的难度将远远超过非独生子女群体。如果父母提早规划、订立遗嘱当然能极大地降低继承的难度。但实际上,中国人的“骨髓”中对于“死后安排”还是具有一定的忌讳,面对生前订立遗嘱的安排或多或少都会有抵触。如果父母去世但没有订立遗嘱,鉴于独生子女可能是父母的唯一继承人,如果无法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则将面临“无人可告”的局面,那这样的局面应当如何破解呢?本文就以最常见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为例,带大家一起破局独生子女作为“唯一继承人”所面临的继承难题。


一.

独生子女如何“破局”银行存款的继承

1. 五万元以内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提取


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存款人账户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可以通过由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相关的材料后,一次性进行提取。也就是说,如果独生子女需要继承的遗产是某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且存款的数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可以向该银行提交如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等材料,申请一次性提取该部分存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存款类金融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也是一并计入“五万元”的限额内的。如果该金融产品未到期且无法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则只能在该产品到期或满足赎回条件后才能一次性提取。


2. 超过五万元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可以选择起诉银行要求支付


如果独生子女需要继承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超过了五万元,则需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的规定,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或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如果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就意味着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当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时,究竟要告谁呢?


结合各地法院近三年的公开案例可知,“唯一继承人”可以银行为被告,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或合同纠纷为案由,要求银行向继承人支付该银行存款。


如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7民初52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法院认为:“张某春生前将钱款存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该银行开具存单给张某春,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银行负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因张某春已经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张某楷、张某某享有当然的继承权,现张某楷以明示的方式放弃继承权,故张某某有权继承张某春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最终该法院判决“限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张某春个人活期账户3020××××5835里的存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5148.85元支付原告张某某”。


又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6113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法院认为:“周某友于2020年5月29日去世,周某某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周某友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有存款,该笔存款为其遗产,周某某可以继承。”最终该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周某友在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账号XXX********中的存款及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查询为准)支付给原告周某某”。


二.

独生子女如何通过起诉“破局”房产继承

1. 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可以直接起诉房产交易中心


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行初114号案例中,原告岳某的父亲岳某斗于2018年2月5日去世,其死后名下有一套房产,坐落于抚顺市,而原告岳某作为“唯一继承人”向抚顺市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中心,申请继承该房产。但该交易中心却以原告提交的死亡材料不符合法律形式为由拒绝办理产权登记。故原告以该交易中心为被告提起了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故被告具有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权。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现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可以证明原告系被继承人岳某斗的独生子,原告提供的岳某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政字(2018)415号证明、葛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2017)抚政民字第12004号公证书以及郭某某注销户口证明可以证明原告的爷爷岳某令于1979年3月7日去世,原告的奶奶靳某兰于1994年11月20日去世,原告的母亲郭某某于1995年6月8日去世。现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岳某斗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房屋,故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最终,该法院判决该房屋交易中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由此可见,独生子女作为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之后,若相关部门拒绝办理不动产登记,则可能会被视为行政不作为行为,“唯一继承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破局”。


2. 需要开发商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


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2260号案件中,原告作为“唯一继承人”需要开发商将已办好的房地产权证(分割证)交付给原告所有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了该开发商的拒绝。于是原告以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韩某作为李某某的唯一继承人,依法继承李某某购买的涉案房产。......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房地产权证(分割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该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原告交付房地产权证书。



综上,从继承遗产的角度来看,独生子女确实会存在较多不便处理的法律困境,但通过一定的诉讼手段确实也可以进行“破局”。当然,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更应当提前就自己名下的财产做好规划,至少能留下一份遗嘱,待自己百年归老以后,也能让自己的孩子更顺利地继承遗产,早日步入更加美好的生活!


 作者简介

蓝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税务和财富规划,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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