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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强奸犯都怎么判?没收作案工具!

大鱼漫画 凤凰新闻 2021-09-13

最近有很多跟猥亵、强奸相关的社会新闻,比如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罗生门,目前的结果是涉事男同事不构成犯罪,比如地铁女乘客被保安拖拽衣不蔽体,目前的结果是保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比如女孩在电梯里被醉酒男子猥亵,目前醉酒男已经被行政拘留。每次舆论被引爆,网友们都针锋相对。



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网友说了不算,要看证据、看动机、看后果,谁也不能隔空断案,而是以公检法的判断为准


但大鱼可以给大家讲一讲,骚扰、猥亵、强制猥亵、强奸等不当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到构成了犯罪,从古至今都是怎么判的呢?




在公众场所扯烂妇女衣物,是属于侵犯人身权利,先定性是猥亵还是侮辱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条则是针对侮辱的情况有规定。情节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这些都是行政拘留。



情节再严重点 就可能触犯刑法,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但是没有啪啪地强制猥亵别人,是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则是涉嫌强奸罪,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恶劣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构成强制猥亵罪,犯罪嫌疑人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跟一般的猥亵不一样的。强制猥亵的受害人和罪犯都不限男女,但强奸罪的受害人只限女性,罪犯只限男性。


在还有“流氓罪”的八九十年代,当街扒人衣服就判得更重了,1992年,上海曾经有一起“5·29”案,因为一些琐碎口角,一家4人把一名妇女的衣服当街扒光,男主犯还上手猥亵受害人。警察来时还拒捕抗法,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案,最后犯案男男女女都被判了重刑。



*“流氓罪”是我国第一部《刑法》里的罪名,规定笼统,执法随意,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取消了流氓罪,把它分解成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古代法制没有如今这么严谨,也很少会区分骚扰、强制猥亵、强奸。性犯罪一般统一归到“奸罪”但这个“奸”可不只是强奸,男女非婚发生关系就是奸。


西周时就有法律规定了,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而且是男女同罪,私通的双方都要受宫刑。男子的宫刑就是剁掉,女子的宫刑名为“幽闭”,也是让“那里”不能再用的一种肉刑。



到秦汉时期,才开始把通奸罪和强奸罪分开,通奸的还是男女同罪,上到死刑下到黥面,都是男女同样受刑。强奸的则是男子受宫刑,被强奸的妇女无罪。



到了唐代,中华法系大佬《唐律》出现,罪设置了更严谨的区分和刑罚,通奸是男女同罪,各自徒一年半。


如果是已婚女还要加重一等,徒两年,强奸罪只追究强奸犯,比照通奸罪再加一等量刑,这个量刑还因为受害人和强奸犯的,身份不同而有区别,官员通奸罪加一等,要按强奸量刑。



*徒=做劳役的有期徒刑。从这个量刑的差别也能看出,古代律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保护的不是女性的人身权益,而是夫权。


后面几代的立法,都在唐律基础上发展,比如南宋规定:与10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虽和同强”,就算女孩同意,也算强奸。还加入了“强奸未成”,流放五百里的量刑。


*元代还很细致地规定了强奸幼女罪,可以理解成现在的“性同意年龄”。十岁以下算幼女,“虽和同强”,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者,一律处死;15岁以下的未成年强奸幼女,可以免死,但是也要打一百七十板子,打完也就离死不远了。


元代强奸已婚女子,加码到了死刑强奸未婚女子则要仗一百七,未成者刑罚降低一个档次,而且专门对官员性骚扰立法了,如果官员调戏妇女要被抽打57下,丢官,以后也只能当个办事员儿。


如果官员调戏或者猥亵部署的妻子,导致妻子被丈夫抛弃的,量刑加重到杖打67下,丢官,品级降两级,以后还是只能做办事员儿



元明清三代,对通奸都非常不能忍,不仅男女同罪同量刑,女子受刑时,还要被当众扒下衣裤。明清女子如果犯了奸罪之外的其他罪,也要脱掉外衣,只穿单衣被打板子,当众脱衣,从来都是羞辱人的手段。



明清对猥亵、性骚扰的立法也更明确了,晚清外交官薛福成写过一部《庸盦笔记》,里面记了这样几个猥亵案的判罚。


一男子在路边尿尿时,一女子路过,男子笑嘻嘻地指着胯下让女子看。封建礼教束缚的女孩子被吓到,认为自己“失了清白”,回家就自杀死了。露阴癖男因为调戏妇女致其自杀被抓,上报刑部,判了死刑,以命偿命。



*大清律例在《刑律-人命》卷里有规定,“凡调奸妇女未成,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 。当然这绞的不是性骚扰,而是性骚扰导致的人命案。


那要是受害人没自杀,咋判呢?


清律有专门针对性犯罪的《刑律-犯奸》,调奸、图奸就是调戏妇女,包括言语和肢体动作,按现代的理解就约等于猥亵。


受害妇女可以向乡保举报,乡保要上禀地方官,查实之后,根据案情轻重,猥亵犯会被判枷号、杖责、留案底。还专门规定了,如果乡保不禀官,或者官员不处理,导致妇女愤而自尽的,那乡保要被打80大板,地方官也要论罪。



这些律法尽管看起来很美,但在那个礼教吃人的年代,看到路人撒尿就要自尽保全名节,有几个女人被猥亵之后敢告状的?


直到新中国成立,性犯罪受害者的人身权利,才真正有了法律保护。


但在现实环境中,仍存在受害者维权艰难的困境,性犯罪受害者很少报案(无论男女)。每一起报案背后有七起被隐藏,大鱼希望全社会都能与道义同行,让受害者勇敢发声,让加害者无所遁形。


来源:凤凰网-大鱼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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