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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7-21 第一环保网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件号:鄂政发〔2016〕85号

发文时间:
2016-12-30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严控增量、减少存量原则,以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能力基础体系、治理修复体系、监管执法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夯实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203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着力加强全省农用地环境保护

 

(四)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制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试点方案和划定结果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通过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为加强耕地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扎实基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带,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不断激发各地保护优质耕地的积极性。全省各产粮(油)大县于2020年底前应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明确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责任。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各地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要确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条款,对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措施。(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七)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结合全省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及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坚持最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的区域内不得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各地在对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饮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区域进行排查并建立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相关要求,在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基础上,制定实施全省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借鉴国家试点地区经验,适时推进全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重点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着力加强全省建设用地监管

 

(十)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建立符合全省要求的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向所在地方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信息汇总到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十一)建立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在全省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
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十二)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任何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均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等参与)

(十三)明确建设用地保护工作职责。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四、着力加强全省未利用地保护

 

(十四)推动未利用地保护。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也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支撑生态系统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严格加以保护,科学有序利用,为后代留下一片净土。建立和完善未利用地保护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实现永续利用。国土部门要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组织开展全省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全省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做好清单更新工作。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开展全省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着力加强全省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十五)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湖北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当地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合的,要主动修编;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要主动避让。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制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严控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划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控在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周边或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六)防控工矿业污染土壤。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及有关监测规范要求,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结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联网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活动,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要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工作监管和业务指导,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严控重金属污染土壤。制定下达各地“十三五”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指标,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8%。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公布湖北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相关重点工业企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引导相关企业生产替代产品。加大对地方和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继续推动全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启动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风险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堆存场所,其使用权人要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以用促治,深入推进工业废物资源化,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废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开展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时,同步对废旧电子产品、旧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在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总结全省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十七)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选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肥料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
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全省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推广到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十八)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监管,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移民新村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扶贫办、省移民局等参与)

六、着力推进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十九)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坚持规划先行。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省级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各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坚持突出重点。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支持荆州等江汉平原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总结和推广荆门市土壤修复产业园建设经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坚持科学方法。支持各地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治理修复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本地实际,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建立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专家库、备选治理企业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其工作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工程实施前要编制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施工期间的二次污染,转运污染土壤须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公开。全省推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坚持试点创新。黄石市作为全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要主动作为,重点在土壤污染治理体制机制、源头预防、风险管控、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工程推进、技术方法、治理成效、监管能力、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使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黄石市人民政府应抓紧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黄石市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项目、政策倾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七、着力加强全省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二十一)突出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对土壤中镉、铬、汞、铅、砷、镍、铜、锌、钒、锰等重(类)金属和典型区域石油烃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开展重点监测。土壤环境监管方面,对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全省产粮(油)大县、市(州)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监管。制定并定期更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录。(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省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排放土壤
环境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全省各市(州)实行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要求公布土壤重点污染物类别,制定下达各地排放总量目标任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企业、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进行公开曝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综合采取约谈预警、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评限批、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计罚、企业关停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湿地、滩涂、沼泽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加重处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力量,改善条件,配齐装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三)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地要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着力筑牢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基础

 

(二十四)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制定全省详查总体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摸清全省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尾矿库等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我省实际,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其成果纳入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五)建设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各类土壤监测机构的作用,根据统一规划、融化优化、信息共享原则,布局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通过整合、信息共享等形式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监测点位设置上,突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采矿(油田)区及周边、
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等区域重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及部门行业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区)。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六)搭建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以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土壤环境大数据应用、强化网格化监管为重点,2018年底前,建成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多部门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平台。省环保厅要履行监管平台的统一管理职责,制定平台管理办法,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做好数据收集和动态更新,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多渠道获取有效信息,林业、科技、教育、经信、住建、卫计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关联信息,统一纳入资源共享目录。同时,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大数据信息报省审计厅,着力强化对土壤环境污染工作的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等参与)

(二十七)完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本工作方案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对全省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的环境管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等有关土壤污染防治事项立法予以规范。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针对全省优先保护区、潜在风险防控区土壤污染特征因子,适时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负责)

九、着力构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撑体系

 

(二十八)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基础研究方面,充分发挥国家驻省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机构积极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应用研究,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向土壤污染防治方向倾斜,重点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与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基础研究方面,以及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土壤环境遥感监测、高背景区农用地土壤污染阻控与安全利用、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修复与安全开发等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方面,尽快形成一批成果。建设2-3个土壤专业实验室(研究中心)。土壤类适用技术方面,以农用地污染土壤、典型污染地块为重点,结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2020年底前完成29个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用好卫星遥感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努力把湖北打造成全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适用技术高地。(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九)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产业支撑。把土壤污染防治产业作为全省“十三五”及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依据武汉、黄石、襄阳、荆门、鄂州、黄冈等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定位,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在污染治理成套设备、“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领域,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建设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化示范基地,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门类的土壤污染防治全产业链,努力把湖北打造成全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高地。积极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依托省内相关机构,构建土壤污染治理技术、项目交易平台,畅通需求方与治理方信息沟通渠道。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推动“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规范、监督、激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三十)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支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倾斜力度,在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市、县政府要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省级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中期财政规划,整合相关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各地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试行环保领跑者制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发行专项债券,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一)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司法支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案件取证、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加强联动,加大打击土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推进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支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知识普及纳入我省各级“七五”普法规划,作为普法重点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管土壤”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发挥综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协调联动。省环保厅做好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工作。(省环保厅牵头)

(三十三)严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建立完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各地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推动全面完成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类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把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省级环境保护政府奖表彰范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负责)

(三十四)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达标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省管企业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各市(州)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各级政府要依法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六)营造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全省各专业职能机构和新闻媒体在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负责)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对接落实省政府目标任务,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公布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环保厅。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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