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海港区教育局发布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的目标要求,经海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中小学招生报名期间所提供的监护人房产,购买时间需在2017年5月1日之前。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购买的房产,根据招生顺序调整至第三批次。2018年中小学招生报名期间所提供的监护人房产,购买时间需在一年以上(截至当年8月31日),此后每年购房时间延长一年,直至购房满三年为止。即2018年购房一年以上,2019年购房两年以上,2020年及以后需满足购房三年以上的要求。
二、如学生监护人名下无房产,常年与老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下同)同住,依据老人房产条件报名的,需同时提供学生监护人的无房证明,且学生及其监护人户籍应与老人一致。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方可按照第一批次进行报名。
三、共有房产不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依据,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办理的共有房产可按照《海港区2016年中(小)学招生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如果报名所提供的房产是学生监护人与其直系亲属共同拥有,监护人占有比例不低于40%,占有面积不少于40平米,除此以外学生监护人无其他住房,且该共有房产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以前购买的,则可按照第二批次相应类别进行报名。
四、如报名时所提供的房产为学生监护人名下唯一房产,则不受该住房30平米的面积限制。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关文件,若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由海港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2017年4月15日
海港区教育局
■来源:海港区教育局
■编辑:王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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