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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让人搭车,出了车祸却遭索赔……法院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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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让人搭便车,出事后却遭其家人索赔……如今,同乡、好友之间搭便车是常有的事,但搭便车也会遇到一些麻烦和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难逃法律责任。


近日,抚宁区法院执行局郑继纯法官通过多次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执行和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好评。

2017年,樊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某运输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在青乐公路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村相撞,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樊某某及车乘员郭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樊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运输公司法人景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时,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金问题郭某某的家属将樊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抚宁区法院。抚宁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496.25元,由其继承人在继承樊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抚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积极与其沟通赔偿事宜,被执行人满腹抱怨说道:“原本好心好意搭载他,谁料到出了事故,我们也失去了亲人,现在竟还要赔偿这么多钱,父亲没有留下钱,我们没法赔……”郑继纯劝说道,免费搭乘是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肯定值得肯定和鼓励,但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

经查询得知,樊某某留下的遗产只有一处住房,由樊某某的妻儿居住,如果强制执行,樊某某的妻儿将“流落街头”。郑继纯先是从情理方面劝说,另一方面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申请人,现已支付完毕。至此,该起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市民,无偿顺风车,可以称之为“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它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一种具体责任形式,如搭成便车或朋友共用车辆外出等,该类情形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是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甘愿承担人身受损或者丧失生命的风险,因此,“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记者:郭娜

编辑:张蕊 常明明

责编:侯红玲

监审: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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