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起诉专利侵权反被控敲诈勒索,这样的民转刑当慎之又慎》
上海的李先生和孙先生也许怎么也想不到:利用名下的公司起诉他人专利侵权,自己反而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抓捕。其实岂止是李孙两人,就连法律专业人士看到这样的民转刑案例,大概也会有些摸不着头脑。
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警方介绍了大致的案情事实:李孙二人先后利用名下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和乙公司专利权为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证监会举报。A公司为确保上市,分别支付甲公司和乙公司80万元的专利许可费和和解费。
归纳起来,警方认为李孙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共有四个方面的理由:其一,李孙二人是恶意诉讼和恶意举报,在法院终审中从来没有胜诉过;其二,李孙二人专门选择拟上市的公司进行诉讼和举报,边打官司边威胁、要挟和恫吓,利用企业害怕影响上市进程的心理进行勒索;其三,李孙二人名下的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业务,营收大部分来自诉讼及和解费,曾经针对多家企业实施过类似行为;其四,李孙二人控制的专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术含量低。
尽管尚存争议,但民事案件中途转为刑事案件并不违背现有刑法理论。司法实务中,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举报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判例也并非没有。但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类似上海李孙二人这样的案件,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而且应当慎之又慎。否则,武断草率的民转刑判决将极大的动摇其他人进行专利维权的信心,给原本就十分脆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投下新的阴影。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的证据情况目前尚不清楚。仅就公安机关列举的几点理由看,若细加分析,恐都有值得商榷的空间。
其一,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恶意诉讼”或“恶意举报”的正式概念。诉讼或者举报,并不需要提起者出自善意。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般并不需要甄别原告或者举报人的主观意图,而只需要审查判断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举报的事实是否属实。至于此前的诉讼是否胜诉,更非判断是否“恶意”的标准。因为从逻辑上讲,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此前败诉不代表今后永远败诉。
其二,拟上市的公司并非维权的禁区,如果其存在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选择拟上市公司,利用其害怕影响上市进程的心理进行诉讼或者举报,充其量只是一种维权策略的选择,本身并不违法。至于警方提到的“威胁、要挟和恫吓”,需要结合证据判断李孙二人的言行是否超越了正常谈判的法律限度。
其三,李孙二人名下公司有无实体业务并不影响其维护资格。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兼具财产和权利的双重属性,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和流通。只要李孙二人名下公司合法取得了相关权利,那么这家公司就有权就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维权。在国外特别是美国,有很多没有实体业务的公司专门从事专利维权,并且同样以诉讼或调解的收益作为主要营收来源。在我国,这样的公司或许还不多见,法律上不应简单进行否定评价。
其四,专利权的技术含量不影响维权的合法性,不能将之作为李孙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的依据。根据我国《专利法》,除了对外观设计的要求略低,其他专利权原则上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所有的专利都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授予,发明专利更是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授予。公安机关越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直接断言相关专利技术含量低既不具有权威性,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的确会遭遇许多新现象、新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必然会走在全国前列。尽管如此,维持司法审慎却是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的。期待此案的后续处理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双重检验。
邓学平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
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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