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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为何有些办案人员表现得像个负气的孩子?》

邓学平 邓学平律师 2020-02-25

最近在安徽芜湖某县办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仅仅以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对我的当事人进行立案和刑拘,但却到处张贴我的当事人涉黑涉恶的通告。明明警方仅以寻衅滋事罪和串通投标罪两个罪提请逮捕,且当时总共只对三个人提请逮捕,但对外的警情通报却声称破获了八个人的犯罪团伙并且一口气罗列了六大罪名。堂堂警方办案,也搞起了虚张声势和舆论审判。

更加恶劣的是,据我的当事人转述,当地办案警方竟然公开向上级法院发函,要求对一起1996年的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理由竟然是,根据现在的扫黑除恶标准,当年的那起案件量刑偏轻。类似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这样的黑恶案件,当然应当严办严判,但类似我代理的这起案件真没必要翻旧账。公安自己炒冷饭还不够,竟然还想把法院也拉下水,委实有点过了。

面对如此情势,当事人家属整天以泪洗面,手足无措。作为律师,我们是家属唯一的倚靠。但可惜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的极其有限。无奈之下,我在网络上发布了两篇微博短文,实事求是地还原了一些案情真相。但这些温和克制、篇幅很短的言论似乎引起了办案人员的不悦。原本对律师态度还算客气,但自此以后律师很多正常的沟通工作,办案人员都拒绝配合。

也许,真的是因为我的几句网络发言,让办案人员生气了吧。可生气归生气,案子还得依法办理啊,正常的沟通还得继续啊。办案人员都是公职人员,办案都是公务,总不能带着情绪办案甚至让情绪左右办案结果吧? 

遗憾的是,有些案件还真是被情绪裹挟的。比如在林小青案中,据说因为最高检领导亲自批示,检方撤回了对林小青的指控,但却有律师吐槽同案的其他被告人疑似遭遇了法院报复性重判。虽然撤回了林小青,但却惹怒了办案人员,导致同案犯替林小青背锅。尽管这看起来根本不是正常的法律逻辑,而更像是小孩子任性撒气,但千万别就此断定这只是律师的小人之心或胡乱猜测。报复性判决虽然不是常态,但也绝非无中生有。

我自己就很遗憾的遭遇过一起报复性判决。这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案件由一名唐姓女法官主审。这名唐性女法官从一开始就希望我们半天走完庭审程序,没想到我对案件的证据、非吸的金额和自首情节提出了全面的辩护意见,并且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下可惹怒了唐法官,不仅说话语气突变,而且以各种明示暗示的方式威胁我,如果坚持这样辩护法院可能会判得更重。

第一次庭审过后,迫于辩护压力,检方进行了补充侦查,补充的证据做成了一本新的卷宗,并且也同意了侦查人员出庭。但唐法官私底下却放出消息说,邓律师知道我的判决结果后,下次就不敢这么辩了。在法庭上,唐法官公开声称,节约司法成本的肯定会在量刑方面给予奖励。可问题是,成本只是司法追求的一个次要目标。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前提之下,节约司法成本当然没错。但如果案件证据不充分,甚至存在重大的量刑情节争议,还依然将司法成本凌驾于司法公正之上,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这名唐法官的最终判决几乎没有说理,对律师辩护意见避而不谈。量刑方面,果不其然有报复成分。她是想用这样的判决,让真正认真辩护的律师闭嘴,也让她今后审理的案件不再遭遇实质挑战。但我想说的是,任由这样任性的法官占据审判岗位,既不是当事人之福,也不是国家法治之福。法律共同体不仅是指大家都从事法律职业,而且更是指大家都有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追求。“你辩你的,他判他的”、“你辩的越好,他判的越重”,类似这样的情形无一不是反法治的,也无一不是在摧毁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底线信仰。

无须承担责任,权力自然会任性妄为。目前偏重于结果导向的错案追责,有其极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错案追责的前提是错案认定,可只有法院自己才有资格认定自己办了错案。错案追责的结果是导致大量错案将错就错,更加难以纠正。因为纠正了才会被追责,如果不纠正,反而大家都无责。这就是错案追责导致申诉案件更难立案和更难改判的原因所在。更重要的是,只有等到办错案了才启动问责,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未免过于宽松。类似前文所说的报复性判决,如果达不到错案的程度,根本就没办法问责。

我国真正应当建立的不是错案追责,而是伦理追责。套用陈瑞华教授的话说,伦理追责意味着主要将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作为对其追责的依据。在这一模式下,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将从以裁判结果为中心走向以法官职业伦理行为为中心。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如果连职业伦理都不遵守,你还相信他能够去捍卫司法公正?如果连律师的辩护权都不尊重,你还指望他能够去保障司法人权?只有加强对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追责和惩戒力度,只有把职业伦理挺在法律法规前面,才能有效提升整个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促使法官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操守,从而遏制司法滥权和司法腐败。

法治的含义不仅是指形式上不违反规定,而且是指目的上秉持善意、符合立法意旨,自由裁量时符合谨慎和比例原则。一些办案人员像小孩子般任性负气的背后,是权力伦理的长期缺位及其导致的自由裁量权失控。司法人员必须是精神上的贵族,而孕育精神贵族的土壤中必须包含责任伦理的因子。

邓学平律师出品    第250期

律师、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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