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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 | @企业老板:这些职务行为伤害职工权益,单位个人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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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非投资者本人,也是实实在在的工薪阶层劳动者,他们忠实地按照公司的要求做事时,往往不知道“留一手”保护自己,结果有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


小编在这里给各位“高级打工者”提个醒,千万不要以为有关部门的处罚只会针对单位,做出下面这些容易忽视的职务行为,不仅单位会被处罚,就连个人也跑不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要以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才会被处以个人罚款,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这方面,直接负责的主管、甚至不是主管的其他人员,也在处罚之列。



1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法律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34条。

处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如实记录。


小编提醒

考勤记录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证明材料,也是企业支付工资的计算凭据。现实中,既有无良老板以销毁、隐匿考勤记录的方式来逃避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也存在劳动者或包工头利用企业考勤制度缺失的漏洞进行敲诈的情况。《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

另外,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出于单位的利益考虑,有关负责人可能被上级要求伪造或销毁对用人单位不利的相关记录,这时候可要想清楚自己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2社会保险不按规定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保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2条

处罚:分为两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如实登记,如实申报。


小编提醒

违反这条规定的企业比较多。在各种处罚措施中,这一条是最严厉的,体现在处罚金额高,区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情况,并且即使不是单位负责人,只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比如分管副总、人力资源部部门经理,也可能是处罚对象。



3社保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处罚: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保留完好工资发放证据。


小编提醒

不少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两本账或三本账,或者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除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还要依法征缴。对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

做假账的违法成本很高,此处又增一项。在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方面,不少企业依然在走法律的钢丝,现在面临越来越多的职工社会保险维权意识的觉醒,这条钢丝将越来越难走。


4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不缴的

法律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35条

处罚: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依法缴纳社保。


小编提醒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违反了国家法规规定,也将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涉及到上面这些事项,劳动监察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已经立案,对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进行调查,唯一的建议是,收起那些小聪明,认认真真配合劳动监察或者社保稽核。如果这些机构已经责令对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那就更需要老老实实纠正。

来源:江苏工人报、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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