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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并不是富人的专利,但须量力而行,不可过度牺牲
原题:倾家荡产做慈善:损己利人不值得鼓励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源尔)
慈善,按其本质来说,是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让渡,是一人或组织将财产转移给另一人或组织。西方有句谚语:“慈善从自己家里做起(Charity begins at home)”。正如比尔·盖茨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所说的,“慈善始于家庭,这意味着,对家人尽责是你的首要义务”、并表示“到了35岁时,拥有的金钱已远超出家人所需要的数目”之后,“对于金钱已经比较超然”才全力投身到慈善事业中去。
可见,一个人有了钱之后,最急迫的应当是首先帮助自己的家庭,通过自己的财力能够把身边的贫困问题都解决,尚有余力,才可以自然而然地过渡到针对陌生大众、面向普遍贫困现象的职业慈善行为。
“损己利人”是对慈善的误读,既损害自己的利益,又导致他人“损人利己”
通常只有损人利己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损害别人的利益。损己利人或无私利人,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十分高尚的,甚至被媒体大力渲染,成为号召学习的对象。例如,深圳知名歌手丛飞,在去世前的近十年时间里,认养资助了贵州、湖南、四川、云南及山东等地区的贫困学生,残疾人和孤儿183人,至少捐献了300万元的善款,最后却积劳成疾,不幸去世。近年来,更是不断有“倾家荡产做慈善”的新闻见诸于报端。
然而,媒体大力宣传的背后却忽略了“倾家荡产做慈善”的不道德,它既损害自己的利益,又导致他人“损人利己”,对己对人都不道德。就像丛飞在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后,在50多平米的简陋家里,没有任何值钱家当,衣柜里的衣服都是三五十元的便宜货,无钱治病,而且在生病最需要钱救治的时候,遭到受助学生家长的催缴学费甚至恶言相加。倾其财产、生命去做慈善,不可谓不“无私利人”,但是,这确是对慈善观念的误读,“自己家的孩子不去照顾,却对邻居的孩子关怀备至”,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将家庭拖入贫困的深渊。
虽然做慈善不是富人的专利,但是,做慈善最重要的原则便是“量力而行”。 做好事时首先要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以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质量为前提。公益慈善并不要求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勉强作“奉献“,“非牺牲”是现代慈善事业践行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只顾自己一门心思慈善,完全不顾虑其他因素,对于他人宽容、对自己家人严苛悭吝。这样的慈善不具备可持续性,还有可能走进死胡同,造成恶性循环。
对“牺牲自我,奉献他人”的慈善过度渲染,易造成“为慈善倾家荡产”的畸形现象
然而,几乎每一次“穷人慈善”都会在全社会引发感动,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穷人”身份。媒体对于“穷人慈善”的宣传有“道德绑架”之嫌,并不足取。对于这种“丛飞式慈善”的过度渲染则容易造成“为慈善倾家荡产”的畸形现象,有违现代慈善的伦理道德。
据《新快报》报道,汶川震灾后,广州的谭先生举着写有“广州市民抗震救灾售卖楼王”的牌子上街,称自己要把房子卖了,把钱全部捐给灾区,自己一家租房子住。《兰州晨报》更报出,三名老兵变卖了家里唯一值钱的磨面机及全部的 800多斤小麦,将所得款项捐给灾区。把家里唯一值钱的东西甚至粮食都变卖了,这些老兵为了救灾可谓是“倾家荡产”。为了救助他人,却将自己以及家庭推入到困顿的深渊,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以及家人的不负责任。且不说他们的做法能给灾区提供的帮助帮助,但这种非理性的盲目慈善却决不能提倡。
可持续的慈善行动,要靠富裕阶级、可盈利的社会机构,力不从心的个体难以维持
从宏观的角度,一个大规模的可持续的慈善行动,最终要靠大部分的中产阶级、富裕阶级、可盈利的社会机构(比如企业)来得以维持。正如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王国乡在《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中将慈善事业定义为“先富人群为了回报社会、完善自己人格或企业信誉的人格道德行为。”例如,比尔·盖茨夫妇将自己的财产拿出成立“盖茨基金会”,在全球寻找公益慈善项目进行投资,依靠科学的管理方式,甚至每年除去投资和运营成本还会有所盈利。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穷人的边际效用(在微观经济学中,边际效用(marginal utility),是指每新增或减少一个单位的商品或服务,它所增加或减少的效用)高,一分钱恨不得掰成两分钱用,让他们去做慈善,一者能力有限,二者损害本人福利,社会总福利未必见得增加,即使增加也十分有限。做慈善不能靠丛飞这样的力不从心的个体来维持,更不能想黄鹤那样靠“举债来做慈善“,一旦因故终止,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自己家的孩子不去照顾,却对邻居的孩子关怀备至”,这样的“损己利人”的做法,不能称其为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