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你发布的招聘信息规范吗?
来源:公益慈善论坛 作者:张以勋
在经常抱怨人才短缺、流失率高的公益界,不少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也让人看不过眼,反映出机构在管理、用人方面不够规范,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才的尊重。根据我多年的观察,结合相关的法律政策,个人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一、薪酬“面议”。这是最常见的问题,存在于大部分招聘信息中。
为什么人事部门的亲们在招聘时喜欢说“薪酬面议”之类的话呢?他们的理由,无非就是具体的工资待遇需要通过面试环节了解应聘者的能力状况后,才能由双方共同商定。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是机构内部尚未建立规范的岗位与薪酬体系,或者即便已经建立但未有效运行。因为在薪酬体系中,各个岗位的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是挂钩的。通俗讲就是,在这个位子上的人必须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然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如果能力达不到,就不适合担任这个职位。而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等关键信息,肯定要出现在招聘信息中,相配套的薪酬标准怎么能少得了呢?
许多公益机构都会抱怨说,捐赠者不愿意捐钱给机构支付行政、人力费用。但你回头想想啊,你的薪酬状况捐赠人知道吗?别说捐赠人,现在连求职者都无从得知。就算没有具体的薪酬标准,有个可以浮动的区间也好啊,比如某职位月薪3000-4000元,那求职者也就心中有数,可以盘算自己的能力值多少钱,该不该投简历过去?而招聘机构收到的简历与岗位要求的契合度也会大大提高,招聘效果自然不在话下。
笔者在与某透明度名列前茅的基金会人事专员沟通时,对方表示薪酬状况已经在年报中公开,所以没必要在招聘信息中体现了。可是,笔者想问:有几个求职者会去看你们的年报?也没有哪条法律说公益机构的薪酬状况只能在年报公开吧?
但是,理由再多也没有用!因为关于招聘信息中的薪酬,国家已经有明确规定。看看劳动保障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一条:“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也就是说,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工资面议”等字样。
再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即求职者有权了解薪酬等信息。说“薪酬面议”的招聘信息,直接无视法律授予求职者的知情权啊!要是非得等到面试环节才告知求职者机构能给多少工资,最郁闷的结局就是其他方面都合适,最后工资谈不拢,落得个有缘无份,那不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和表情嘛!
这方面,国外同行的经验很值得学习借鉴。比如在英国,公益机构发布在人才网站、自家官网的招聘信息中薪酬都是明码标价的,甚至精确到个位数。具体可参考《英国公益机构如何招聘人才?》一文。再不济,学学马路边明码标价的保姆招聘广告也不错啊!
二、与试用期有关的各种违法条款。
1、试用期不买社保。一些机构在招聘信息中说,试用期满后才能为新员工购买社保。试用期内,有的机构完全不买任何保险,有的机构只购买商业意外险。新入职者在试用期内岂不是没有任何保障?本来公益机构就缺人才,你这么干,更没人来了,你知道吗?按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属“欠保”,是违法行为。有的机构会在试用期满了之后再补缴社保费用,难道试用期结束对员工不满意辞退了是不是就不用补了?如果入职未满30天就离职了,机构可以不补缴社保,但如果超过30天则必须补缴,否则属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欠保”行为。
2、试用期完了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新员工一入职工作,机构就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合同,第八十二条说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订立的试用期时限不合规。很多机构的招聘信息都将试用期定为三个月,但只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有专门规定,请看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如果你发现入职后在试用期拿到的工资过低,达不到转正后工资的80%,建议你让人事主管看看这条规定。大不了,跳槽。
4、存在歧视性的招聘条件。有些公益机构的招聘信息中,会对求职者的年龄、相貌、性别、血型、身高、宗教信仰、户籍等作出要求。只招男性,说是方便出差;只招女性,因为团队都是女的;只招处女座的,可能领导是星座控吧,……
实际上,以上问题所涉及的法规内容,其实是HR们基本业务能力所要求的常识。公益机构的招聘信息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没招到专业的HR,只能让外行来兼任,也可能是HR们的职业素养常让位于管理者的权威,进而让领导意志和内部制度凌驾于国法之上。(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可以牺牲职业道德吗?)
以解决社会问题、扶助弱势群体为使命,标榜公平正义等价值观的公益机构,是不是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善待自己的员工呢?
最后提醒一下:别再把“招聘启事”错写成“招聘启示”啦,语文老师会生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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