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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的社会组织,差异化的公共服务不可或缺

刘培峰 南都公益基金会 2022-04-26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回顾了“十三五”期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对“十四五”期间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了部署,提出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


通读规划,结合对社会组织发展粗放式的观察,笔者的一个基本印象是:就社会组织发展来说“十三五”是调整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政策的主基调是规范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调整社会组织的发展由“多”“快”向“稳”“好”转变。


“十四五”是发展期,发展是社会组织的硬道理。社会组织依然处在发展期,社会组织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



01

发展是“十四五”的基调


“十三五”的调整为“十四五”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十四五”是调整寓于发展,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发展成为主基调,是对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回应。


一是民法典和慈善法为社会组织发展释放出了更大的空间。填补表象与实际,表达与实践之间的鸿沟,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修改和配套政策来落实。


二是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社会组织从拾遗补缺,走向创新引领,为美好生活理念、美好生活方式提供组织和方向的支持。  


乡村振兴和城乡社区发展也对社会组织发展提出新要求。社会组织需要下沉参与到乡村振兴和城乡社会发展之中,在社会的组织化和再组织化中,在社会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发展中调整自身定位。


三是今年8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问题有了进一步的部署。社会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参与者,需要积极作出调整。事实上,社会组织在提升第一次分配的质量,补充第二次分配的缺失,扩展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和领域方面,有巨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回应需求,完成任务,达致美好的愿景只能通过发展来实现。


个人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律政策的发展,第三分配的作用,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



02

法律制度的发展


民法典和慈善法对于社会组织法律制度释放出了巨大的空间,需要配套法律措施来填补。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分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对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捐助法人,尤其是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律制度相对缺失。因此在配套法规和政策的建设方面,需要结合社会服务法人特点,完善社会服务法人的准入、内部治理,行业治理、评估、信息披露、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方面的规定。


慈善法的有效落实需要社会领域的基本法——社会组织法,或者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出台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来完成。尽快出台条例,回应法律制度变革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应该是“十四五”法律制度发展的重点。


条例的修订或制定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是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回应民法典和慈善法的要求。实事求是是需要针对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并结合“十三五”调整的基本方略,稳步推进,有收有放,给社会留出更大的发展空间;政府的规范发展措施需要根据辅助性原则、谦抑性原则或者根据“放管服”的要求适度调整。


同时,法律制度的发展需要有适度的前瞻性,在社会组织法缺位的前提下,条例的修改需要为社会组织法的制定做准备,并留出接口。专项立法的发展可以为基本法的制定创造条件,这方面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有示范。



03

第三次分配带来新的发展需求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第三次分配的方略得到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回应,腾讯和阿里已经各拿出1000亿为第三次分配助力。浙江等省市也有相关的行动。北京发展重心的调整和大湾区建设也在社会发展方面为第三次分配留出了政策接口。但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如何发挥作用,依然处于雷声大、雨点小,雨露不均态势或者观望期。


笔者看来,这种观望和摸索是社会组织理性化的表现。中国社会发展已经走向成熟期,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也成倍增加,运动式的、表象式的参与可能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可能带来志愿精神的异化。


社会组织有自身的特点,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向而行,但功能有分,各有侧重。社会组织的前瞻性、倡导性、引导性是社会的稀缺资源,需要合理配置。社会组织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承接者。社会组织差异化的公共服务对于实现社会服务的多样化、多元性、有效性不可或缺。


因此在“十四五”期间,引导社会组织投身第三次分配,在第三次分配领域通过政策引导、行政指导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点。


参与第三次分配方面,企业和企业家群体已经有了有益的尝试。企业社会责任和民营企业的光彩计划对于共同富裕,提升人们参与市场分配的赋能作出了贡献。社会组织需要学习企业家精神,以专业的社会服务承接担负第三次分配的任务,而不是简单的做财富的搬运工。


事实上社会组织在参与第三次分配方面大有可为。社会组织可以设计项目参与到弱势人群的赋能中来,提升弱势人群参与第一次分配的能力;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到特定人群的公共服务中,补充第二次分配的不足;社会组织在扩展社会领域,拓展第三次分配的空间上大有可为。


这些领域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项目应该是发展的重点。



04

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

带来发展的新机遇


城乡社区的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短板,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发展的重点。精准扶贫结束后农村工作的重点是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工作有不同的特点,大水漫灌需要变成源头活水,疾风暴雨之后需要细水长流,社会需要组织化和再组织化、需要寻找和培育新的生长点。


社会组织可以将参与精准扶贫的经验延伸到乡村振兴中,一些项目也可以直接延展过来。乡村振兴需要从人居环境、生活方式、集体经济、精神面貌等各个方面落实。典型示范、帮扶引导、组织调动是必要的方式。从脱贫纾困到自主发展,从均等化到差异化发展也有文章可做。这些方面社会组织可以说是长项,因此需要社会组织在这些领域和方式方面找到生长路径、布点项目,为乡村助力。


政府在购买服务方面向这些领域的社会组织和项目倾斜。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关也可以将这些领域的组织和项目经验进行总结,引导社会组织向这个方面发力。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人口需要在城市展开自己的生活,如何解决社区组织化和融合问题,是城市化面临的挑战。借鉴域外经验、制度创新,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可以做很多工作。


“十三五”期间社区社会组织得到发展,社区慈善有序展开,“十四五”期间持续推进是重点。老龄化、教育领域的双减也给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新机遇,在社区领域如何推进应该是工作的重点。



05

创新是发展的引擎


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创新是社会组织的发展的引擎。除了法律制度的发展之外。市场和科技也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回顾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组织一直在政府、社会、市场的发展中寻求自己的合理定位和生存空间。


2012年以后,在市场和科技创新中寻找发展空间是社会组织拓展的主要方向,市场提供资源、科技提供方法,为社会组织开出一条发展之路。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投资、公益创投等改变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生态;网络募捐、网络互助也扩展了慈善和互助的新模式。


科技在进步,“十四五”期间这些领域将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如何把创新落地,如何将人们网络上的热情变成持续的行动,社会组织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了管理方式的创新,信息化和数据技术为社会组织的差异化管理,多元监管、专业化监管,提供了新的方便。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变革需要与观念变革相适应,否则技术也可能成为敷衍塞责的手段,或者强化控制的手段。


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草根组织合法化提供便捷的通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结合,专业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活动结合,专业服务和社会互助相结合,个人自助和外力资助结合,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有很大的空间。


创新需要人才的支持,社会组织和管理领域人才建设也是工作的重点。科技创新、市场创新、组织创新、人才发展将开创社会组织工作的新局面。



END


刘培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人权理论、宪政理论、公民社会等。主要研究成果有:《结社自由及其限制》、《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制度创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的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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