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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不得出现这31种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天(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包括十八条,涵盖“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等重要内容。
31种行为被禁止
“规范”还指出,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31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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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监管
“规范”还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
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
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