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七项条件 广东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保定点
10月19日,《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下简称“规程”)正式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印发,由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新出台的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定点零售药店定点申请、协议变更、中止和解除等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相关业务。
图/新华社
申请医保定点需要七项条件具备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实体零售药店,通过与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定点零售药店”。
那么,如何才能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规程指出,符合七项条件,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具备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的条件,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零售药店出现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且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且未满5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情况其中一项,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获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四种情况将被中止协议
规程指出,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的同时,如果定点零售药店有四种情形之一,将由经办机构出手中止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或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十七种情形将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比中止协议更严重的是医保协议解除,规程指出,定点零售药店有十七种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当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协议;
(十五)主动提出解除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规程指出,医保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新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市民如何识别是否定点零售药店?要看准医保铭牌。规程指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铭牌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后张贴、悬挂。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刘嘉文
校对:聂粤
审核:邬嘉宏
签发:彭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