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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虚拟货币交易大限已至,央行再次发文严禁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2018-01-19 支付圈

日前一份标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文件”字样的红头特急文件要求各支付机构紧急自查整改,严禁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对于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要求关闭支付通道。要求各单位1月20日前必须上报自查情况。

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成为主要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互金专委会)发布《11月比特币场外交易监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BTC-CNY场外交易使用的人民币支付手段来看,2017年11月,在LocalBitcoins的交易广告中,抽样监测发现,49%的卖单广告选择的支付方式为支付宝,其次是银行转账,占比36%;在CoinCola的交易广告中,抽样监测发现,81%的卖单广告选择的支付方式为支付宝,其次是银行转账,占比14%;通过Paxful完成的BTC-CNY场外交易中,99%的交易订单通过支付宝完成人民币转账。

事实上,2月以前,BTC-CNY场外交易额相对较小。随着2月初国内主要比特币交易平台禁止提币,交易规模出现爆发式增长。自2017年6月国内主要交易平台开放提币以来,交易规模明显减少。随着9月初国内ICO和比特币交易的业务清理,场外交易再一次繁荣。

85家ICO和88比特币平台已被停止

根据鄂尔多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显示,虚拟货币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已发现85家ICO平台和88家比特币交易平台,其中85 家ICO平台均已停止发行和交易,81家已完成清退工作,余4家失联平台已移交相关责任部门处理。88家比特币交易平台均已停止交易,74家已完成投资者提款提币,剩余14家提款提币业务正在有序推进。

整治重点包括:

一是对于注册在当地的“场外“集中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包括采取所谓“出 海”形式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投机炒作服务网站平台的)、为集中交易提供担保和清结算服务的所谓“钱包“服务商、以群主或管理员名义为集中交易提供 做市商服务的个人或机构,请各地整治办落实属地责任和凡展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坚决取缔。

二是对于上述国内“场外”集中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站平台, 或是为国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集中交易服务的境外网站平台,由全国整治办、各地整治办提请网信部门和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屏蔽其网站平台和关闭移动 APP。

三是对于为“出海“、“场外”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请人民银行支付司督促支付机构按照289号文中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规定自查整改,并对违反289号文要求的支付机构要严惩。

四是对于涉及资金出入境的相关“出海“ 平合,请外汇局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这已经不是人民银行第一次下发文件要求支付机构对虚拟币交易通道管理。

2017年9月份央行有关部门就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落实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的通知》(点击查看详情

央行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停止为现有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平台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支付结算服务,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平台的个人账户进行甄别,必要时采取限制措施。

监管早已频频向ICO投资者预警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以“虚拟货币”名义筹集资金的将可能面临非法集资行政调查。


8月3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发布《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在该提示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指出,国内外部分机构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

2017年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市金融办(局),发布了《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99号,其中明确,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公开代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募集,以及涉及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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