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开庭:实际负责人多次要求对幼儿“做规矩”
今天(9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梁某、吴某、廖某霞、唐某、周某兰、沈某霞、嵇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八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两名诉讼代理人代表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郑某系携程亲子园实际负责人,梁某、吴某、廖某霞、唐某、周某兰、沈某霞、嵇某系携程亲子园云朵班、彩虹班老师、保育员。2017年8月至11月案发,梁某、吴某、廖某霞、唐某、周某兰、沈某霞、嵇某在看护云朵班、彩虹班幼儿期间,采用以芥末涂抹或让幼儿闻嗅、持芥末恐吓、喷洒液体等方式进行管教,且有推搡、拉扯、拍打幼儿行为。2017年8月底,郑某明知云朵班、彩虹班工作人员对幼儿使用芥末,不仅不予制止,还多次要求对幼儿“做规矩”,并提醒注意回避监控。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吴某、廖某霞、唐某、周某兰、沈某霞、嵇某对看护的幼儿进行虐待,情节恶劣,被告人郑某作为负责人,明知工作人员有虐待行为而默许、纵容,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廖某霞、嵇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梁某、吴某、唐某、周某兰、沈某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八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向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致以诚恳的道歉,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庭审当日,被告人亲属、幼童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9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于当日16时30分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
虐待被监护人罪的罪名来历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中虐待罪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被定罪处罚。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新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谁适用这种罪名?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只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都适用于此罪名。
如何区别于虐待罪?
这些人因此罪被判刑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微信公众号、正义网
编辑:宿广田
监制:胡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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