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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南海网 2024-04-27

记者从4月24日上午举行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五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专场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也是自贸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自贸港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法规。


4月24曰,“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五场)。记者陈卫东摄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到2025年,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市场主体大幅增长;到2035年,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

为最大限度满足市场主体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发展支持政策、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的期待和需求,最大程度地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省人大常委会运用国家赋予海南的自贸港法规制定权,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定在海南自贸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并循此设计和构建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监管制度,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

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原则

加强制度创新,构建了登记便利

监管严格、惩戒严厉的

自贸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体系

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创新登记确认制度体系

《条例》明确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由核准制改为确认制,并设定了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这是自贸港服务市场主体理念的重大积极转变,也是实质性降低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举措,必将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


二是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

一方面,充分吸收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中符合国家改革精神和方向的创新举措,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海南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对于取得较好实践效果的政策,以立法方式予以优化固化。《条例》延续2019年开始实行的全岛通办、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固化了近年来探索的证照联办、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等相关改革政策。


另一方面,《条例》抓住市场主体登记中的关键环节、重点事项,吸收借鉴国际自贸港经验,创新设定自由便利措施,实行最简登记事项、最简登记材料。《条例》简化登记事项,明确将市场主体部分登记、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减少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免于提交企业自治性材料,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条例》还明确进一步减少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市场主体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无需重新打印营业执照。


三是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处罚

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条例》加大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一方面,加强了市场主体登记后事中事后监管惩戒措施。包括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应用,规定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创设对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实施资格罚制度。创设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处罚到人制度。通过提升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失信成本,提升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汪慧
编辑:刘韫媛
内容审核:林英翠
值班主任: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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