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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思考 | 经办机构法人化与改革的意义

陈仰东 中国医疗保险 2022-05-03

  作者:大连理工大学 陈仰东
  
  1.什么是经办机构法人化
  
  经办机构法人化是针对现行经办机构高度分散、政事不分、适应性差、绩效不高等弊端而实行的一种新体制新机制。在这种体制机制下,依法设立经办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事权承担责任、依法实行法人治理,是适应服务型政府强化执行职能需要、探索政事分开、服务能力与“事”俱进、全面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尝试。
  
  2.经办机构法人化改革的意义
  
  经办机构法人化是推进社会保险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路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的改革任务。经办服务体系是以社保经办机构为骨干、基层公共服务为平台、社会服务组织为依托、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核心骨干的经办机构如何深化改革,直接关系经办服务体系的完善,关系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和老百姓的获得感,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在设计经办机构改革的具体路径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加快“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后来又增加了“标准化”,标准化与规范化大同小异。近几年,有些学者开始关注经办机构法人化改革。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就曾提出“要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步伐”。笔者也曾撰文强调,“面对分散、政事不分、能力不足的经办服务体系,必须走规模化、法人化和信息化的创新之路”。
  
  3.经办机构法人化不同于现行事业法人组织
  
  按照现行法规,各级经办机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隶属于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机构法人化与现行法人组织在设立机构的法律依据、履行事权的法律授权、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皆不相同。现行经办机构虽属事业单位法人组织,但它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匹配,与服务型政府不协调,与全民医保体系不适应,必须改革。
  
  4.经办机构法人化不是经办机构市场化商业化
  

  经办机构法人化应坚持“三不变”,即依法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不营利的公益性质不变,政府主导的体制模式不变。(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7期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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