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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思考 | 20世纪90年代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得失与教训

董朝晖 中国医疗保险 2022-05-03
作者
董朝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在我国并非首次,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曾逐步取消了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到90年代初,除了极少数基本药物和中药材外,其他绝大部分药品价格都由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主确定。这与今年6月份以后取消政府定价后的情形极为相似,了解当时政策的成败得失可以为未来提供历史镜鉴。
  
  20世纪90年代初,药品价格的放开以及对民营经济的鼓励促进了医药产业蓬勃发展,短短十年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迅速增长,达到了5000家左右,从根本上解决了药品短缺的问题,甚至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但此时医疗体系改革滞后,尽管公立医院逐步成为了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但仍然处于行政垄断地位,与药品生产领域的激烈竞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于是药品市场出现了扭曲的情形,一方面由于生产环节的激烈竞争而压低药品出厂价,另一方面由于公立医院的行政垄断而导致零售价居于高位。另外,我国对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加成管制,购销差价不得超过15%,因此医院把超过15%以上的购销差价转入“灰色地带”,变成了回扣。于是,药品市场出现了“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的乱象,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稳定药品价格,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拉开了再次实行药品政府定价的序幕。同年,国家计委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把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基本治疗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的药品纳入了政府定价范围。2000年,随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发布,政府定价药品范围调整为医保目录内的全部药品以及少数垄断性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类药品等)。日后,随着医保药品目录的扩大,政府定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政府定价成为药品价格形成的主要形式。
  

  上世纪90年代药品政府定价取消到收紧政策变化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药品价格放开有利于搞活市场,有利于医药产业的发展;第二,如果市场中还存在行政垄断因素,那么开放的价格就可能变成垄断者牟利的工具,造成价格和资源配置的扭曲,不利于医药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第三,药品价格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调整不当会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

详见
《中国医疗保险》第7期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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