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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医保的对策建议

韩志奎 中国医疗保险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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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会  韩志奎

1加快立法进程,急用先立,补齐短板
鉴于医疗保险立法任重道远,应该分清轻重缓急,从现有法律基础出发,急用先立,补齐短板,逐步完备。现有法律基础,就是立足于已经颁布实施五年的社会保险法,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这是当务之急。 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应该在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基础上颁布基本医疗保险法,让医疗保险有专门的基本法律。有观点认为,在社会保险法中设立医疗保险专章就够了,不必建立医疗保险基本法律。笔者认为,我国的医疗保险是一个拥有13亿保民、12万个定点医疗机构、19万个定点药店的世界上最庞大的医保体系,调节医保与医疗、医保与医药、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应该有一个国家层面的基本法律担当此任。从国际看,只有几千万人口的德国,既有基本法律《疾病保险法》,也有规范参保范围、医疗行为、就医行为、经办机构行为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仅笔者的案头就达12件。而且还有包括12卷的《社会保障法典》,将医疗保险纳入其中第五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德国医保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值得我国借鉴。

2强化法律实施,排除行政干扰
强化法律实施,应摆正权与法的位置。在我国,法律实施的主要瓶颈在于行政权力大于法律、官治大于法治。因此,应将政府部门、政府官员的决策行为、领导行为、管理行为规范到法律规范之中,排除以言代法、以政代法、以权压法的恶习。为防止或减少以权压法恶习的屡屡重现,对于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涉及医疗保险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建议增加社会公示环节,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有说话的机会。有的规定还应该征得参保人员的同意,如动用基本医保基金建立大病保险资金,就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征求保民意见,这是合法性的要求,也是尊重参保民众权利的要求。医保基金是参保人员的救命钱,是社会保险基金,不是政府财政,政府无权直接动用,但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来解决。在没有授权、没有征得保民意愿的情况下便将医保基金用于非基本保障,过于武断或蛮横,应该作为构建法治医保的重中之重的问题来破解。

3加强执法衔接,形成部门合力
这是一个老话题,又是难题,还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课题。实施医保法律法规,仅靠医保经办机构甚至人社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奏效。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没有判罪权,骗取医保基金的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对此少有顾忌。迫切需要公安、法院、卫生、审计等部门的及时介入,与医保经办机构形成合力,协同作战,增强执法的威慑力,提升执法效率。

4加强执法监督,打击欺诈骗保
为提升监督效率,须解决好几个问题:一是如何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政府官员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置之不理怎么办;二是如何将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专业监督、司法监督由分散行事变为有机结合,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的监督体系和合力;三是如何将多年存在的事后监管为主,真正转变为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四是如何利用新媒体拓宽监督渠道,提升社会举报的便捷性、及时性;五是如何将依法打击与舆论引导结合起来,形成欺诈骗保可耻、举报违法光荣、全民自觉守法的良好局面。
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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