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8月7日起执行!贪污社保基金将从重处罚!
┃ 来源:法制日报、新京报
贪污老百姓的救命钱,这些腐败分子该从重处罚!
近日最高检官网公布批复中指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款物”。这意味着,一旦贪污这些款物将受到从重处罚。该规定将于2017年8月7日起执行。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范围: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贪污或者贿赂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依照刑法规定,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对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作出明确,其中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实践中并未明确。
而近年来,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情况频现,社保基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屡打不绝。各地检察机关从群众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入手,查办了大量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最高检。
最高检经研究,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作出批复:经研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自此,贪污医保金等老百姓救命钱的腐败分子将被从重处罚了,具体来看就是入刑金额降低,如贪污数额在1万以上不满3万元,就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批复中提到,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最高检的批复对“特定款物”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体现了对社保基金的特别保护,对贪污社保基金类案件从严处理,旨在重拳出击民生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守住老百姓的“保命金”。
本文根据《社保基金属贪贿案特定款物》《最高检批复:养老、医疗保险金等可认定“特定款物” 贪污将从重处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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