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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频出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谁保障?

2017-10-24 专注深度医改的 中国医疗保险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李子沐


快递之“快”与生命之“轻”

随着互联网订餐服务的兴起,外卖送餐从业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外卖小哥”数量迅速增加。“多送多得”“准时送达率考核”等机制成为众多竞争激烈的外卖企业对送餐人员的激励和奖惩手段。在这种不合理的绩效考量机制下,送餐人员一心求快,“外卖小哥超时被投诉电梯中急哭”“外卖小哥大雨中狂奔送餐”的新闻时常见诸网络。在感知他们行业辛苦的同时,也不得不重新审视其“速度”背后的重重“危险”。

红灯就敢往前撞,逆行也能拼速度,骑车都敢打手机。这些在旁人看来“心跳、肝颤”的事情,却是外卖小哥的工作“常态”。外卖送餐一味追求速度,无视交通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


近日,南京交管部门首次公布互联网外卖企业交通事故黑榜,南京市今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电动车各类交通事故3242起,共造成3人死亡,2473人受伤。深圳交管部门公布数据,今年1至7月,深圳市涉摩涉电的311起交通事故中,涉及送餐企业发生事故4起,死亡2人,受伤3人。上海交管部门公布,今年上半年涉及送餐外卖行业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共76起,平均每两天半就有一起因外卖小哥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1月2日,上海一名外卖送餐员因闯红灯被撞身亡。据监控显示,事发时路口为红灯,这名外卖送餐员骑着电瓶车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上,当时送餐员整个人被撞飞并在车身上翻滚后坠地身亡。

 

3月22日中午,在鞍山市铁西民生西路永乐公园附近,一名外卖送餐员在送餐途中发生车祸。因伤势过重,当晚,送餐员在医院不幸身亡。据了解,这名送餐员是一名年仅 22 岁的年轻男子。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致残致死时,这些外卖小哥的职业伤害由谁来买单?据了解,很多送餐人员与外卖企业并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外卖公司在规避风险的同时,把外卖小哥的权益保障推给了保险公司,每天只扣3至5块钱购买意外险,赔付额不过几万块钱。并且即使有保险,实际中也很难得到赔付。因此,外卖小哥一旦发生重大职业伤害事故,往往有极大风险因伤致贫、返贫。


而这也只是众多新业态从业人员中的一个缩影。当前,以快递业、电商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从业人员规模庞大。根据2016年《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快递小哥总数为203.3万人,他们承担了全国206亿包裹的主要送递服务,其中一线人员就有163.6万人。这部分就业人群随新经济模式产生而营运出现,就业形势灵活多样,雇主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均不固定,去雇主化、去组织化趋势明显,同时,行业事故易发、多发,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越来越凸显。尽管社会保险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障作了制度安排,但是职业伤害保障仍处在政策制度缺失的状态。


谁来承担伤痛之“重”

对于工伤保险来说,最难解决的是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保障问题。主要原因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传统的、规范的单位用工模式为基础设计的,与灵活就业这种自主就业形式有诸多方面无法对接。


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职工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是通过用人单位建立的,而新业态从业人员现实中通常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法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缺少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同时,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行业或企业的工伤风险确定的,而灵活就业人员是分散在各个行业或跨行业流动较大,如何确定其工伤风险及费率,也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对于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工伤认定也颇具难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认定必须满足“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条件,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常灵活,可以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可以在家办公,也可能流动工作,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也容易混淆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受伤是因为是工作原因还是非工作原因就很难区分。另外,新业态从业人员多是独自工作,对其受伤情况,首先是很难调查取证,其次是很难判断是否是因工受伤。


因此,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现阶段运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似乎并不妥当,且难度较大。灵活就业人员通常是利益弱势群体,因而针对他们的社会政策通常是“兜底性”的,在公共服务内容上具有帮扶的特性。基于此,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参照工伤保险制度,为其量身定制专门的保障方式,并创造出实现途径,解决其因伤致贫、返贫的问题,维护稳定社会。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及工伤保险发展趋势,应尽快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作出制度性安排。可考虑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保障需求最迫切、个人经济力量难以承受的重特大职业伤害。这样做,不仅可以使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有制度性安排,保障其工伤保障权益。同时,仅对重大职业伤害进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轻其缴费负担。


本文根据《中国医疗保险》2017年第10期《关于现阶段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思考》(作者:陈韫竹、倪宏)和2017年第6期《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作者:张军)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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