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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透视 | 德国长护险特别在哪?

2017-10-27 专注深度医改的 中国医疗保险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胖洋


昨天,小保带大家了解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长护险的特点和优势,不得不说作为全球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美国,随着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案(如HIPAA)的出台,其商业长护险得到了加速发展,目前已成为商业保险市场上起步最晚但最受欢迎、发展最快的保险产品。今天,小保给大家介绍下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性长护保险制度。


提到德国,你最先想到了什么?

各种各样的香肠?

热情疯狂的慕尼黑啤酒节?

帅得掉渣、踢球超棒的德国足球队员?

听起来就让人头疼的哲学家和科学家?

还是奔驰、宝马、保时捷?

据小保了解,在这个人口才8000多万的西欧国家,就有着享誉全球的2300多个世界名牌。不管是工业、机械还是家居用品,都堪称行业中的佼佼者。


其实,德国不仅是世界名牌的发源地,也是现代社会保险和长护险制度的溯源地。今天,小保就带你了解下“德国制造”的长期护理保险。


德国的法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于1994年立法确定,1995年开始征缴保费,1996年开始待遇支付,至今已有20多年。目前已经覆盖总人口的90%。


德国的长护险从制度定型、内容框架和改革方面凸显了三大特色。从制度的起因来看,人口老龄化、失能老人、高龄老人增加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构成了制度的出发点。从“护理需求权”的概念出发,国家给予公共政策的介入;对护理需求者自由选择权的高度重视;政策对于家庭成员、近亲和邻居等非正式护理工提供服务的支持。这三大特点融合在政策过程、制度框架,以及历次改革之中,使得该制度较为有效地缓解了德国的护理问题。


从“需求权”的角度出发制定法律

对“护理需求” 概念的界定,是德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基础。社会法法典第11篇第14条明确规定,当身、心生病或障碍,日常生活需要持续性、规律性地被照顾至少6个月时,就具备“护理需求性”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当一个人无法自理洗澡、刷牙、梳头发、刮胡子、大小便等“身体照顾”,或者无法在“营养”上正常摄取,或者有无法自己上床、起床、穿脱衣服、走路、上下楼梯等“移动”问题,抑或是存在无法自理购物、煮菜、打扫卫生、洗衣等“家务”时,就具备了“护理需求性”,便可以请求长期护理了。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只剩下少于6个月的生命时,“护理需求性”也成立。这种从“需求权”的角度出发制定法律,体现了德国照护保险制度高发展水平及对社会权的重视。


如何填补“护理需求”,使人们过着有尊严的生活,始终贯穿在德国长护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当中。


2016年起生效的新法案重新定义了“长期护理需求”,更平衡综合地考虑人们的生理、精神、认知、心理方面的障碍。新法案主要从移动能力、认知和沟通能力、行为与心理问题、自理能力、应对与独立处理由疾病或治疗而产生的需求和压力、安排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来衡量自理能力等六个方面进行加权分析,并形成总体评估,为划分护理等级提供依据。伴随着“护理需求”的新概念,护理机构与自治管理的保险机构间的框架合同也作了调整。


以全体人民为保险对象

“护理需求”被定义为一种除了“生老病死”之外的新的社会风险,多数人终其一生可能有此需求。哪些人可享受到护理保险呢?


实际上,长护保险对象并没有狭义地限定在老年群体中,而是从如何解决这社会问题出发,界定为所有具有“护理需求权”的人群。


德国长护险强调以全体人民为保险对象,是一项全民保险。根据政府的规定,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居民必须加入长护险,而其他居民则有权选择加入长护险或购买商业性质的长护险。


以社会保险为制度安排的筹资方式

当界定了“护理需求”为一项非私人的社会风险之后,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则毋庸置疑了。因此,德国的长护险采取了以社会保险为制度安排的筹资方式。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对于有子女的雇员需缴纳工资总收入的2.35%,无子女的雇员缴纳2.6%的保费。退休职员只需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失业者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而自由职业者自己全额缴纳保险金。


法定长护险制度引入20多年来,在解决德国的失能人群护理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作为德国社会保险的第五支柱,长护险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并在保险机构上跟随医疗保险,已实现法定全覆盖。截至2014年12月,共计7066万参保者;257万人享受了待遇,其中选择居家护理的约为182万人,占总数的70%;机构护理人数为75万人,选择机构护理的人群护理级别整体上比居家护理高。


护理保险的出台还带动了护理服务机构的发展,尤其是民间资本在该领域的投入。护理服务机构的总数及床位数均显著增加;同时,公共机构数量减少,私人机构数量增多。截至2013年年底,各类型护理服务机构总数为25,775家。其中私人机构占52.3%,非营利机构占44.6%,公共机构仅占3.1%。


本文改编自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最新改革动态及启示》(2016年第7期,作者:华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2017年第10期,作者:荆涛、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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