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十九大 |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亟待全国统一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何文炯 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据此作出判断:我们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我理解,这一判断完全适用于医疗保障。最近20多年,我国在医疗保障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并取得了重要进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几乎覆盖全民,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实施,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其成绩有目共睹。在进入新时代之后,我们应该更加清醒地看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将继续增加,但目前医疗保障和服务资源不足且配置不合理。这是新时代主要矛盾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表现。为此,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改革,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中重要的一项任务是,加快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2年10月,中央提出为农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开始,各地陆续试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有的地区当时就将城镇居民纳入其中。此后一些地区探索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国务院决定试点,以后各地陆续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居医保)。不久,一些地区将城居医保与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为一个制度,由一个部门管理。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均肯定这一做法。根据学界的积极建议和有关地区的实践经验,2016年,国务院正式提出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具体意见。经过各方努力,目前全国已经有23个省份的城居医保与新农合两项制度实现整合,并统一由社会保险部门管理。毫无疑问,这两项制度的整合,有益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制度运行效率,并有益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我们希望这项工作尽早彻底完成。
在制度整合完成之后,还有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尽快落实,即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运行规则。事实上,虽然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制度整合,而且这两项制度的技术原理相同,但由于长期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两类机构经办,这两项制度在待遇设定、筹资机制和经办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存在于同一地区之间的两个制度,也存在于不同地区的同一制度和不同制度。由于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形成,在已经实现制度整合的地区,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设计本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的依然是两套制度并行,有的地区则在观望等待。长此以往,制度整合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筹资规则、待遇计算规则(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则,医药服务机构定点规则,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率确定规则等)、信息系统建设规则等。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奠定基础。据此,建议中央尽快明确主管部门并责成有关方面加快设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应地整合经办服务机构并统一其运行规则。
与此同时,要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整合创造条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之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工薪劳动者一个制度、其他社会成员一个制度”的局面。但需要注意的是,疾病风险是每一个人面临的基本风险,且这两个人群的疾病并没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关于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障权益设置必须重视均等性,也就是说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这种权益不因身份和职业不同而有差异。所以,要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控制并缩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差距,为建立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原标题: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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