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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保新政遇上历史旧账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1-03-02

“医”“保”对话论坛(第12期)

主题: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的建设与发展

时间:2018年9月21日

地点:宁夏  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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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潘晓飞


统一费率、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口径的社保政策,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也利于企业竞争。


针对社保征收改革,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

对历史欠账应给予一定时间和空间

记者:

目前,中央尚未就社保费用征缴做出统一部署和安排,但在部分地区,如黑龙江、江苏等地都开展了社保费用追缴工作。对于过去漏缴的社保费,是否有必要追缴?

房连泉:

追缴社保,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应该补缴,这是法定的事情。如果之前企业按照法定的费率和费基进行缴纳社保,就不会出现此类现象。此外,这涉及职工利益,追缴社保对维护职工权益是有好处的。


另一方面,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以前的社保的确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例如欠费、基数不实等等。欠账的企业这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这个追缴问题近期之所以这么突出,主要是因为部分地方的做法和国家要求给企业减负降费的大背景不一致。同时,部分企业需要补缴的数额还比较大。这增加了企业负担,更增加了人们的担忧。


法治化社保才能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才有利于企业社保费率的下降,大家应该具备这种意识。但目前部分企业遵缴意识还是比较薄弱,实行税务征缴之后,有利于改变这方面的现状。


对于追缴,主要对象还是那些比较大型的、劳动关系比较正式的企业。对于部分小企业,征缴部门可能较难进行追缴。它们为了规避社保费用,利用弹性空间,劳动合同签得不那么正式,临时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式“非常灵活”。社保欠缴问题暴露出来以后,现实问题是有的企业没有充裕的资金进行一次性补缴。


因此,在追缴操作层面上,征管部门应该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这些历史欠账应该给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例如,可以放宽相应的上缴期限、用营业收入去抵消社保欠账等等,而非采取强制的手段或者方式。

记者:

根据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数据显示, 2017年我国社保基数合规的企业比例仅为24.1%,你认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房连泉:

企业缴纳的社保基数合规与否得看情况。国有企业或者大型集体企业,缴纳社保是比较规范的。而中小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方式比较灵活,不签合同、少交少报等行为可能比较多,它们的合规比例的确比较低。


就原因而言,从大的方面讲,这是负担问题。目前我国全额缴纳社保的费率是比较高的,企业不愿意交社保,存在一定的避费心理。再一个,在征缴管理方面,各地社保费率、缴费基数等社保政策不统一。有的地方是全额缴纳,有的少一些。例如,东南沿海地区的费率就比较低。


当然,这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可能给企业很多弹性空间。负担轻的话,企业愿意去投资,老板也比较容易雇佣职工,这存在一个竞争因素。


加强社保费征收后,主要对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影响比较大。这些企业的利润空间比较小,劳动力成本所占的份额比较大,因此对社保费征收政策的变化非常敏感。

统一费率和费基

记者:

目前中国企业社保总费率在30%左右,有人认为费率偏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降低社保费率,你认为降到多少较为合适?

房连泉:

目前,我国社保总费用40%多,企业占30%左右,确实是比较高的。例如,在养老保险层面,企业缴纳费率为20%左右。


据我了解,大部分国家的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加起来都没有超过20%。其中,日本19%,韩国10%,美国12%。不过,这涉及名义费率的问题,这些国家的费率是坐实的费率,而我国是名义费率。名义费率偏高就会带来负担不均的问题,例如有的企业按照20%的名义费率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它的负担就偏重,这整体上来说对部分企业是不公平的。对于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将来如果基数能坐实的话,基数下降七八个点甚至十个点还是有可能的。


目前,我国一半地区实际上是由税务部门来代为征收,而额度则由当地社保部门核定。将来,我国税务部门不仅仅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收,还负责核定缴费基数问题。税务部门的优势在于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纳税信息和收入信息。全额征收是我国未来社保征缴的发展方向。


同时,社保政策应该是统一的费率、统一的缴费基数、统一的口径,国际惯例也是如此。这样才能避免各个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也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如果不统一,对于合规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会增加企业成本。


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做到位。其中,如何统筹协调发达省份和欠发达省份很重要。统一费率和费基以后,要考虑社保门槛问题,相应的负担还是不能太重,不仅便于企业竞争,还要各种类型的企业都能负担得起。具有额外经济能力的企业,可以到市场上购买补充保险,国外持续性比较强的社保体系都是采用多层次制度。


在我国,欠发达地区的实际费率可能更高一些。它们的费率本来就很高,相应的提升空间没有那么大。一些外来人口比较多、相对发达的省份,它们的实际社保费率比较低,而且征缴也不那么充足。增加社保资金收入这块,主要还是靠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如果国家进行全额征缴,收入还有很大增长空间的。社保收入的增加对国家是好事。不过,这与地方政府利益挂钩。从激励的角度来讲,还存在着少缴少征的风险。

记者:

按照国家规定,2019年之后社保由税务部门垂直征收,这种征管方式的转变,对地方主要有哪些影响?

房连泉:

我认为,社保征缴和企业活力密切相关。对于地方企业,如果要求一些中小企业一下子到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能就死掉,生存空间比较小。这些企业,可能就会采取雇佣临时工、不签合同等非正规的、隐蔽的方式来用工,规避社保政策,这将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这种征管方式转变产生的影响,主要看执行的力度。从税务系统来说,它会不会“一刀切”。全国统一全额征缴,这个难度估计比较大。社保的征缴与地方政府有很大关联。对于社保资金充裕的地区,它们缺乏进行全额征缴的内在动力,因为社保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用途。对于社保资金匮乏的地方,它可能会扩大基数,进行足额征缴,因为如果社保亏空得由地方政府承担。也就是说,它会受制于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

记者:

此前企业反映税负高,经过一系列减税政策,目前费负又成为企业的“重担”。那在企业减税(费)和保证财政收入之间,如何实现平衡?

房连泉:

这也即是企业的社保费率到底多高合适的问题。一方面社保待遇只有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保证其充足性。这是一个指标。另外一个方面,这涉及到企业和个人可支付性,可负担性。这是一对矛盾,如果处理不好,社保就没法可持续进行。


每个国家都在努力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寻找能使充足性和可支付性达到一个稳定的点,这个点不好把握。像欧洲国家,它社保的费率很高,福利也非常好,企业负担就比较重;美国等国家,社保费率就很低,相应的社保福利也比较低。不过,企业会给职工购买一些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险计划。


这也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模式。低社保费率国家的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它的活力就比较强。进行贸易战或者全球竞争,社保费率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相应的点就得平衡好。我国由于一些历史问题,社保费率非常高。之前社保资金是比较充足的,但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缺口,而且降不下来。在这种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我国企业社保费率问题就凸显出来了。


在贸易战的背景下,中国应该降低社保费率,减少企业负担。同时,要改变依赖国家社保的观念。


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市场型的补充保险比较薄弱。这些国家通常会设置一个起点比较低的线,其他方面则通过市场进行补充。而在我国则主要靠国家负担,靠高社保费率运行。社保的定位是“保基本”,因此,我国社保将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向英美国家靠拢,通过发展和补充灵活多样且效率高的市场商业保险,分散国家和政府的负担。

延伸阅读:

四部门: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提问: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也下发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今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请您介绍一下中央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回答:

中央作出的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重大改革: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参保缴费人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可持续增长,为降低社保费率创造条件。


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更好地确保发放、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利益。


有利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良好基础。

提问:

当前我国各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如何?

回答: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47264亿元、17392亿元、5712亿元、1734亿元、558亿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现行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重点缓解少数困难省份的基金收支压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提问:

最近,一些企业和媒体担心,实行税务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回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当前各地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准备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着力于做好衔接工作,积极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并在改革工作中坚持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一是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


二是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三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提问: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相关部门还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回答:

统一社保费征收主体,将提高社保费征收效率,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上述改革将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创造有利条件。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将认真进行分析测算,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提问: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如何加强部门合作,优化缴费服务?

回答:

目前,各地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部门,正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征管职责划转后,各相关部门将:


进一步密切协作,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管水平。


进一步优化缴费流程、拓宽缴费渠道,联合探索关联业务“一站式”办理方式,切实降低缴费成本,提高缴费便利度,提升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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