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如何参加社保?人社部给出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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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网
10月26日,人社部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对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港澳台居民适用险种的范围与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
暂行办法指出,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其首先明确了适用人员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及灵活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个体工商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暂行办法中,关于经办程序、发放社保卡、社保待遇的享受、财政补助、社保的跨省转移、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等都体现了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如会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保卡;如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条件的,依法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医保报销等社会保险待遇等等。
此外,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暂行办法强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原标题:人社部: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或居住 社保险种与享受待遇与当地居民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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