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医保骗局须强化失信惩戒
"医""保"对话论坛(第13期)
主题:价值医疗和费用管理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地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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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制日报
信用时代,任何失信行为都应受到应有惩戒,这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骗保违反了医保资金使用规则,违背了契约精神
社会医疗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有地方的个别医保定点医院,却打起了套取医保资金的歪主意。央视记者在沈阳市于洪区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暗访发现,骗保行为可以说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在医院住了一天除了吃饭、聊天、外出购物,什么检查治疗都没做,却产生了医疗费用(11月15日央视)。
医保资金被称为“救命钱”,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进行支持,为的就是让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但在某些人眼里,这些“救命钱”俨然成为“唐僧肉”,他们通过各种假诊疗、假住院套取医保资金。沈阳两家医院所暴露的问题并非孤例,此前新闻媒体多次曝光过类似事件。“住院能挣钱”这一看似荒诞可笑的闹剧背后,是国家医保资金大量流失的严肃现实。
应该说,国家对于医保资金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明确的相应罚则。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对于骗取医保资金的惩治体系似乎已经完备,却仍挡不住一些别有用心者逾越雷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惩治手段都有其局限性,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骗医保代价低、风险小的尴尬。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看起来很重,但由于骗取医保资金往往能够形成稳固的利益链,隐蔽性比较强,难免使得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骗保入刑的强制力和震慑力不言而喻,不过,认定诈骗罪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并考虑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涉案人员被判缓刑的多,实刑的少,一些情节轻微者更是被免于追究刑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人的侥幸心理。
要想进一步遏制医保骗局,除了加强监管,依法严处,还应从健全信用体系入手,强化失信惩戒。信用时代,任何失信行为都应受到应有惩戒,这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骗保违反了医保资金使用规则,违背了契约精神,属于典型的失信行为。前不久,人社部就《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拟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社保“黑名单”。
对于医保骗局的失信惩戒应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对于“主演”即某些医疗机构,应坚决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相关责任人员也要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严重者终身禁入医疗行业;其次,对于配合医院演戏的“群众演员”,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直接与医保报销额度挂钩。只有提高失信成本,一些群众才不会因为蝇头小利被别有用心者牵着鼻子走,某些医院瞒天过海的大戏也就唱不下去了。(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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