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条建议,让“4+7”药品在医院更好的落地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刘蕾 北京医院药学部副主任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4+7”带量采购拉开序幕。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4月1日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在11个试点地区全面启动执行。
此次试点中,对有资格入围的药品要求较高,均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同台竞争,实现替代,目的是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促进我国医药产业转型发展。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前者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原则上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后者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能够确保供应试点地区采购量的企业入围。采购周期为12个月,药品带量采购指在招投标或者谈判议价中明确采购数量,由企业针对具体药品数量报价,此次采购包括采购品种、价格、数量、结算时间与方式、采购周期、配送要素等方面。
2019年3月23日,北京市正式在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启动该项工作。为了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医院此前已将我院涉及的23个中选药品及时纳入院药品供应目录,并将中选药品列在HIS系统通用名项下所有药品的第一行,确保医生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同时,进行全员动员培训,通过各种会议进行解读、宣传和培训,充分让医生理解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意义:
一是降低患者的治疗费用;
二是探索“三医”联动的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的药不再分原研药和仿制药两个价格,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是促进我国制药企业的创新发展。
此次招采药品覆盖心血管、肿瘤、精神病类等疾病领域,临床用药广泛,认可度高,具有代表性。因此承担任务的主要科室是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等科室。通过3个多月,北京医院整体完成情况比较好,23个品种中有4个品种超额完成任务,且都能保证供应,期间没有断供的现象,医院能够保证中标品种30天内回款。
但是,个别品种采购和使用进度不理想,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尽管临床医生对患者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扭转患者“一分钱一分货”“仿制药质量不如原研药”的心态,导致患者不选择仿制中选药品;
二是部分中选药品的规格偏小,如厄贝沙坦片中选的规格是75mg,而原研未中选药的规格是150mg,患者若改为中选药品,吃1片改成吃2片,这种变换会影响患者的依从性;
三是医保报销政策倾斜有限。政策规定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时,医保自付比例上调10%。由于非中选药品此次也下调了采购价格,对于上调10%的自付比例,患者感觉并不明显,也不足以让患者主动选择中选药品。
此外,各医疗机构对于“4+7”招采政策的执行标准不一样,有的医院停止采购相关的原研药品,导致一些患者回流到我院,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基于上述情况和分析,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加大药品集中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替代原研药政策宣传的力度。仿制药品质量与疗效与原研药相同但价格更为低廉,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做到位,要让医生和患者放心、自愿替代使用。
二是后续试点在选择品种时也要关注质量和规格问题,如某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中选厂家为降低成本,在随后供应的品种取消了原来片剂表面刻字和公司LOGO,而压痕有无对药品的生物利用度(注:生物利用度指药物被吸收进入人体循环的速度与程度)是有影响的。因此,药品监管部门应强化对中标厂家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确保一致性评价不是“一次性”评价,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三是医保应加大对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的支付差距,鼓励医院及患者选用中选药品,发挥医保支付机制的杠杆作用。
四是将中标品种30天的回款要求放宽到60天。60天是医疗机构实际回款时间的上限,便于实际回款中操作。医疗机构一般当月月初结算上个月的发票,按照财务管理的需求,结账时需经各级负责领导签字审批后通过电子汇款,一般需要25天左右才能到配送公司。为了保证中选药品30天回款,往往需将中选药品的发票单独留出来,有时需单独申请结账,给结算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诚然,此次“4+7”药品带量采购的效应扩散到医药、医疗、医保的方方面面,此次改革既是药品集中采购的重大改革,也让患者用上质优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大力推广使用仿制药,符合国际大趋势,是提高我国制药产业的质量水平和发展迈出重要的第一步。总之,“4+7”药品带量采购,为民族制药企业转型和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支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值得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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